ST爱迪 股票索赔
立案调查中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8-02-28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目前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尚无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龙腾南路14号珠江大厦4F。发行人住所地在福建省(自治区),由省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3-07-14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6202300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各项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7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9号,2025-07-04 查看原文
经查明,爱迪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爱迪尔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少计期间费用2017年至2018年,爱迪尔子公司大盘珠宝使用账外的个人银行卡支付员工加班费、报销款、利息等费用,用于大盘珠宝日常经营。2017年6月至12月、2018年度,大盘珠宝分别少计期间费用897.82万元、747.18万元,导致爱迪尔2017年度、2018年度分别虚增利润总额897.82万元、747.18万元。(二)虚增存货和不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爱迪尔通过虚构委托加工和委托代销业务的方式虚增存货。2017年末至2020年末,爱迪尔分别虚增存货6,411.32万元、14,910.01万元、16,369.10万元、31,577.75万元。2020年度,爱迪尔对35,698.54万元存货(含上述31,577.75万元虚增存货)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不当,导致当期虚减利润总额35,698.54万元。(三)虚增应收账款和不当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爱迪尔虚增对客户的应收账款。截至2019年期末,爱迪尔累计虚增应收账款42,860.11万元。2017年至2019年,爱迪尔分别虚增应收账款6,300.72万元、12,154.31万元、24,405.09万元。爱迪尔对前述虚增应收账款不当计提坏账准备,导致2017年至2021年分别虚减利润总额214.90万元、381.12万元、8,863.34万元、9,994.53万元、6,450.90万元。(四)虚增营业收入爱迪尔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增营业收入。截至2019年期末,爱迪尔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6,516.76万元。2017年至2019年,爱迪尔分别虚增营业收入4,786.60万元、8,618.71万元、13,111.45万元,导致2017年至2019年分别虚增利润总额57.00万元、1,726.95万元、982.55万元。综上,少计期间费用、虚增营业收入、不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和不当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导致爱迪尔2017年和2018年分别虚增利润总额739.93万元、2,093.0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7.89%、26.78%;导致2019年至2021年分别虚减利润总额7,880.79万元、45,693.07万元、6,450.90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3.59%、29.61%、8.50%。虚增期末应收账款、虚增存货和不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事项导致爱迪尔2017年至2019年分别虚增资产12,712.03万元、27,064.32万元、40,774.19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8.16%、16.86%、15.51%;导致2020年虚减资产4,120.79万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4.56%。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1.对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50万元罚款,其中对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事项罚款800万元,对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罚款50万元;2.对苏日明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00万元,作为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50万元;3.对朱新武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4.对李勇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5.对狄爱玲、刘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6.对鲍俊芳给予警告,并处以170万元罚款;7.对徐新雄给予警告,并处以17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年度报告虚假记载事项的其他责任人员罚款150万元,作为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其他责任人员罚款20万元;8.对陈茂森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9.对吴炜圳、张勇、王春华、苏江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万元罚款;10.对张伯新、丁元波、姬昆、卢金凤、蔡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11.对苗志国、李城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12.苏建明、苏永明、苏啟皓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当事人苏日明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苏日明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朱新武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朱新武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当事人苗志国、李城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苗志国、李城峰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上述人员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当事人李勇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当事人鲍俊芳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的规定,对李勇、鲍俊芳分别采取8年、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