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7-07-01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21-01-30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解放路103号。发行人住所地在陕西省(自治区),由省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1-12-18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供销大集”)于2021年12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9202102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2-08-24 原文 PDF
经查明,ST 大集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通过“海航集团-事业部/产业集团-单体公司”三层管理结构实际管理下属公司。在财务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在资金上施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调拨;在人员安排上由海航集团统筹制定管理制度,统一任命定岗。ST 大集属于前述“单体公司”,在财务资金管控方面缺乏独立性,其与相关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签署对外担保合同等,均在海航集团的组织及操控下完成,由此导致ST 大集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事项。
一、ST 大集相关关联关系情况涉案期间,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为ST 大集控股股东,海航商控、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物流)、湖南湘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乐商贸)、海南易生大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易生大集)、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海航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货运)、新化新合作地下空间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新合作)、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基础)、海南启德盈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启德盈慧)、海南瀚凯卓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瀚凯卓腾)、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尚融)与ST 大集之间的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构成ST 大集的关联方。
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
2019年,ST 大集与湖南湘乐商贸、海南启德盈慧、海南瀚凯卓腾通过投资理财的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97亿元,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1.81%。
2020年上半年,ST 大集与海南启德盈慧通过投资理财的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40亿元,ST 大集与海航物流、海南易生大集通过定期存单质押导致的资金划扣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9.27亿元。2020年上半年关联方占用资金额总计49.27亿元,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6.16%。2020年下半年,ST 大集与海航商控、海南易生大集、湖南湘乐商贸、上海尚融等通过定期存单及结构性存款质押导致的资金扣划的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41.11亿元;ST 大集与海南易生大集通过哈尔滨中国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股权投资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9.79亿元。2020年全年关联方占用资金额总计100.17亿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8.75%。
2021年上半年,ST 大集与海航商控、海南易生大集通过定期存单质押导致的资金划扣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3.11亿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1%。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2020年修订)10.2.4规定,ST 大集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ST 大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ST 大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ST 大集未在2019年年报以及2020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直至2021年4月30日才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导致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事项
2017年上半年,ST 大集以定期存单、房产为海航商控融资提供担保,涉及金额39亿元,占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69%。2017年下半年,ST 大集以定期存单为海航商控融资提供担保,涉及金额5亿元。2017年全年,ST 大集担保金额共44亿元,占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07%。
2018年上半年,ST 大集为海航商控、海航实业、海航基础提供房产抵押及信用保证,涉及金额15.9亿元,占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08%。2018年下半年,ST 大集为海航商控及海航基础、海航货运等关联方提供定单质押及信用保证,涉及金额8.1亿元。2018年全年,ST 大集担保金额共24亿元,占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54%。
2019年上半年,ST 大集以10.53亿元定期存单、信用保证为海航商控、海航物流、海南易生大集提供担保,占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31%。2019年下半年,ST大集以定期存单及结构性存款为海南易生大集、湖南湘乐商贸、上海尚融等关联方融资提供担保,涉及金额35.25亿元。2019年全年,ST 大集担保金额共45.78亿元,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5.01%。
2020年上半年,ST 大集以定期存单、土地抵押为海南易生大集、新化新合作融资提供担保,涉及金额3.5亿元,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5%。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十七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10.2.4的规定,ST 大集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ST 大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ST 大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ST 大集未按规定在2017年、2018年、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以及2020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直至2021年4月30日才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导致2017年、2018年、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52号,2022-09-19 查看原文
经查明,ST 大集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通过“海航集团-事业部/产业集团-单体公司”三层管理结构实际管理下属公司。在财务上施行全集团一体化、垂直化、三层式控制及管理;在资金上施行现金流一体化管理,资金由海航集团统一调拨;在人员安排上由海航集团统筹制定管理制度,统一任命定岗。ST 大集属于前述“单体公司”,在财务资金管控方面缺乏独立性,其与相关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签署对外担保合同等,均在海航集团的组织及操控下完成,由此导致ST 大集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事项。
一、ST 大集相关关联关系情况涉案期间,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商控)为ST 大集控股股东,海航商控、海航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物流)、湖南湘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乐商贸)、海南易生大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易生大集)、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海航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货运)、新化新合作地下空间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新合作)、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基础)、海南启德盈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启德盈慧)、海南瀚凯卓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瀚凯卓腾)、上海尚融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尚融)与ST 大集之间的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构成ST 大集的关联方。
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
2019年,ST 大集与湖南湘乐商贸、海南启德盈慧、海南瀚凯卓腾通过投资理财的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97亿元,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1.81%。
2020年上半年,ST 大集与海南启德盈慧通过投资理财的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40亿元,ST 大集与海航物流、海南易生大集通过定期存单质押导致的资金划扣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9.27亿元。2020年上半年关联方占用资金额总计49.27亿元,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6.16%。2020年下半年,ST 大集与海航商控、海南易生大集、湖南湘乐商贸、上海尚融等通过定期存单及结构性存款质押导致的资金扣划的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41.11亿元;ST 大集与海南易生大集通过哈尔滨中国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关联股权投资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9.79亿元。2020年全年关联方占用资金额总计100.17亿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8.75%。
2021年上半年,ST 大集与海航商控、海南易生大集通过定期存单质押导致的资金划扣方式发生非经营性关联交易3.11亿元,占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1%。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2020年修订)10.2.4规定,ST 大集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ST 大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ST 大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ST 大集未在2019年年报以及2020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事项,直至2021年4月30日才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导致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事项
2017年上半年,ST 大集以定期存单、房产为海航商控融资提供担保,涉及金额39亿元,占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69%。2017年下半年,ST 大集以定期存单为海航商控融资提供担保,涉及金额5亿元。2017年全年,ST 大集担保金额共44亿元,占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4.07%。
2018年上半年,ST 大集为海航商控、海航实业、海航基础提供房产抵押及信用保证,涉及金额15.9亿元,占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08%。2018年下半年,ST 大集为海航商控及海航基础、海航货运等关联方提供定单质押及信用保证,涉及金额8.1亿元。2018年全年,ST 大集担保金额共24亿元,占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54%。
2019年上半年,ST 大集以10.53亿元定期存单、信用保证为海航商控、海航物流、海南易生大集提供担保,占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31%。2019年下半年,ST大集以定期存单及结构性存款为海南易生大集、湖南湘乐商贸、上海尚融等关联方融资提供担保,涉及金额35.25亿元。2019年全年,ST 大集担保金额共45.78亿元,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5.01%。
2020年上半年,ST 大集以定期存单、土地抵押为海南易生大集、新化新合作融资提供担保,涉及金额3.5亿元,占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5%。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2019年《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及第十七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2018年修订)10.2.4的规定,ST 大集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ST 大集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六项,2019年《证券法》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号、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ST 大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ST 大集未按规定在2017年、2018年、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以及2020年半年报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直至2021年4月30日才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导致2017年、2018年、2019年半年报及年报,2020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处罚决定
综合上述几项,我会决定:一、对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二、对杜小平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三、对韩玮、王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七十万元罚款;四、对胡明哲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五、对李仲煦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五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