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讯通信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实施日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21-10-08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目前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尚无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超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1025号4楼401室。发行人住所地在广东省(自治区),由省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1-10-08 原文 PDF
超讯通信:关于公司报案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收到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被告知:公司被胡庆涛合同诈骗一案,符合立案条件,现已立案侦查。案件相关情况如下:
一、事件概述
在无锡福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汉公司”)股东胡庆涛的推动主导下,公司于2017年与江苏景灿钢杆有限公司、福汉公司分别签署了《代理福建市场通信塔销售协议书》和《福建通信铁塔供应及安装项目合作协议》。根据上述合作协议约定,公司分别于2017年9月和2018年3月向福汉公司支付了原材料采购款合计903.69万元。
公司在上述项目执行中发现异常,通过多方调查后发现胡庆涛涉嫌上述合同诈骗行为,遂于2021年9月8日向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报案。
二、风险提示
上述事件尚处于立案侦查阶段,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维护公司利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