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999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招商证券 股票索赔

本所未征集
本所目前未征集本案。

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600999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
揭露日—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实施日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深圳(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2-08-13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82022020号)。因公司2014年在开展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现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业务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同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发布或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8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大连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null,2021-01-04 查看原文

经查,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18年2月中下旬,丽鹏股份实际控制人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达成初步意向准备出让丽鹏股份控制权。公司股东兰某开始帮助寻找有意向的收购方。2018年3月5日至8日,孙某尧、丽鹏股份时任董事长孙某鹏、时任董秘李某霞赴深圳与岁宝实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岁宝集团)法定代表人唐大进见面商谈出让丽鹏股份股权事项。双方就丽鹏股份股权转让的价格、比例进行了详细商谈,唐大进明确表示岁宝集团有意收购丽鹏股份控制权。2018年3月、4月,中间人甘某添代表唐大进与李某霞就转让价格进行了多次磋商,唐大进与孙某尧通过电话进行商谈,双方形成多份股份转让协议。2018年4月初,甘某添代表唐大进到丽鹏股份所在地烟台进行实地考察。2018年4月中下旬,唐大进明确表示终止商谈,放弃对丽鹏股份控制权的收购。2018年5月,兰某通过朋友结识钱某高,介绍了另外一个意向收购方中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锐控股)。2018年5月15日,孙某鹏、李某霞赴上海与中锐控股方见面商谈丽鹏股份股权转让事项。2018年5月下旬、6月初,中锐控股方朱某、田某雷等人两次到丽鹏股份所在地烟台进行考察。2018年6月8日,丽鹏股份与中锐控股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丽鹏股份股权转让的比例和价格。2018年6月11日,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与中锐控股签订了《关于协议转让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意向协议》。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四人同意将其持有的丽鹏股份股票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中锐控股。2018年6月11日,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瑛明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进入丽鹏股份开展尽职调查。2018年6月12日,丽鹏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2018年6月27日,丽鹏股份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称2018年6月26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告知函,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与中锐控股及其全资子公司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畅投资)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2018年7月6日,孙某尧、霍某菊、于某芬、孙某丽将其合计持有的占丽鹏股份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1%的96,517,021股股份转让给睿畅投资。丽鹏股份筹划涉及控制权变更的信息具有重大性,属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18年3月8日形成,并于2018年6月12日公开。

二、唐大进内幕交易“丽鹏股份”(一)唐大进知悉内幕信息唐大进为丽鹏股份控制权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款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2018年3月5日至8日,孙某尧、孙某鹏、李某霞赴深圳与唐大进见面商谈出让丽鹏股份控制权一事。唐大进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8年3月8日。

(二)唐大进使用“杨某”账户交易丽鹏股份1.“杨某”账户情况“杨某”证券账户于2018年3月12日开立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高新南一道证券营业部,下挂2个股东账户(深圳024****635、上海A53****189)。“杨某”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丽鹏股份”的资金全部来自于唐大进。2018年3月23日上午9点17分,唐大进银行账户向“杨某”银行账户转入1000万元,并于当日11点46分由“杨某”银行账户转入“杨某”证券账户。2.唐大进使用“杨某”账户交易“丽鹏股份”情况2018年3月19日,杨某与唐大进签订《投资协议书》,约定杨某与唐大进共同购买股票,唐大进负责出资,杨某按唐大进指令使用自己证券账户买卖股票。2018年3月23日、26日、27日,按照唐大进的指示,杨某使用其办公室的电脑操作其证券账户分84笔买入“丽鹏股份”2,267,900股,总成交金额9,996,788元。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27日,其将敏感期内买入的2,267,900股全部卖出,盈利总计167,516.19元。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唐大进违法所得167,516.19元,并处以167,516.19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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