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671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天目药业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3-04-18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600671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9-04-27
揭露日2020-04-22
诉讼时效届满2023-04-18
违法违规类型 重大遗漏资金占用关联交易信披违规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9-04-27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20-04-22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上杨路18号。浙江省高院通知:住所地在杭州的案件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0-04-22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浙证调查字2020141号),具体内容如下: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4月22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1-11-17 原文 PDF

经查明,天目药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2020年11月12日,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2020年12月已更名为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为天目药业控股股东,其股东为赵锐勇、赵非凡,分别持股66.67%和33.33%。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2018年12月24日,长城集团将所持银川长城神秘西夏医药养生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西夏)100%股权转让给杭州文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文韬基金和杭州武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武略基金)。2018年12月30日,天目药业控股子公司银川天目山温泉养生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天目)与文韬基金、武略基金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 拟支付5,500万元购买文韬基金、武略基金所持银川西夏100%股权。天目药业时任董事长赵非凡、总经理李祖岳、总经理助理兼银川天目执行董事翁向阳在印章使用审批单上签字。2019年4月1日,银川天目向文韬基金、武略基金转账5,414万元。赵非凡、李祖岳、翁向阳、天目药业时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费丽霞在相关付款申请单上签字。相关股权尚未过户。

文韬基金、武略基金由长城集团筹备并募集设立,委托代表人和管理人员叶某英、秦某义、洪某媛、郑某英等均接受天目药业赵锐勇领导和指派,相关合伙人进出、增减资、对外投资决策、资金收付均需经由赵锐勇同意才能实施,定期合伙人会议也由赵锐勇主持召开。

(二)以工程建设方式进行资金占用

2018年6月20日,银川天目与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共向兰州)签订总价为6,000万元的工程合同,约定由共向兰州承包建设银川天目旗下的相关温泉康养项目。2018年7月2日-2019年2月3日,银川天目向共向兰州累计转账3,073.12万元,其中2,700万元最终转入长城集团控股子公司浙江青苹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73.12万元用于偿付长城集团向李祖岳的借款。上述工程项目无施工迹象。

共向兰州是赵锐勇以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设立的分公司,由长城集团参股的兰州新区长城旅游文创园有限公司承包运营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共向兰州历任法定代表人童某、韦某鹏等为长城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员工。

银川天目与共向兰州的施工合同由长城集团负责拟定,转账给共向兰州的工程款由长城集团财务负责人洪某媛指使翟某婷具体操作。

上述行为构成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额8,487.12万元,余额8,487.12万元。其中,2018年累计发生额2,700万元,期末余额2, 700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9.49%、29.49%;2019年累计发生额5,787.12万元,期末余额8,487.12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1.13%、60.32%;2020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0万元,期末余额8,487.12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61.95%。

二、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

况天目药业退至2021年4月30日公告2020年年度报告时才披露上述事项构成资金占用。天目药业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2号,2022-04-20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2020年11月12日,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2020年12月已更名为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为天目药业控股股东,其股东为赵锐勇、赵非凡,分别持股66.67%和33.33%。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进行资金占用2018年12月24日,长城集团将所持银川长城神秘西夏医药养生基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西夏)100%股权转让给杭州文韬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文韬基金)和杭州武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武略基金)。2018年12月30日,天目药业控股子公司银川天目山温泉养生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天目)与文韬基金、武略基金签订《股权转让框架协议》,拟支付5,500万元购买文韬基金、武略基金所持银川西夏100%股权。天目药业时任董事长赵非凡、总经理李祖岳、总经理助理兼银川天目执行董事翁向阳在印章使用审批单上签字。2019年4月1日,银川天目向文韬基金、武略基金转账5,414万元。赵非凡、李祖岳、翁向阳在相关付款申请单上签字。相关股权尚未过户。

文韬基金、武略基金由长城集团筹备并募集设立,委托代表人和管理人员叶某英、秦某义、洪某媛、郑某英等均接受赵锐勇领导和指派,相关合伙人进出、增减资、对外投资决策、资金收付均需经由赵锐勇同意才能实施,定期合伙人会议也由赵锐勇主持召开。

(二)以工程建设方式进行资金占用2018年6月20日,银川天目与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共向兰州)签订总价为6,000万元的工程合同,约定由共向兰州承包建设银川天目旗下的相关温泉康养项目。2018年7月2日-2019年2月3日,银川天目向共向兰州累计转账3,073.12万元,其中2,700万元。最终转入长城集团控股子公司浙江青苹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373.12万元用于偿付长城集团向李祖岳的借款。上述工程项目无施工迹象。

共向兰州是赵锐勇以浙江共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设立的分公司,由长城集团参股的兰州新区长城旅游文创园有限公司承包运营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共向兰州历任法定代表人童某、韦某鹏等为长城集团及其关联企业员工。

银川天目与共向兰州的施工合同由长城集团负责拟定, 转账给共向兰州的工程款由长城集团财务负责人洪某媛指使翟某婷具体操作。

上述行为构成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累计发生额8,487.12万元,余额8,487.12万元。其中,2018年累计发生额2,700万元,期末余额2,700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9.49%、29.49%;2019年累计发生额5,787.12万元,期末余额8,487.12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1.13%、60.32%;2020年上半年累计发生额0万元,期末余额8,487.12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61.95%。

二、未按规定披露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

况天目药业迟至2021年4月30日公告2020年年度报告时才披露上述事项构成资金占用。天目药业未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上述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赵锐勇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赵非凡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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