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287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江苏舜天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4-08-17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600287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0-04-13
揭露日2021-08-18
诉讼时效届满2024-08-17
违法违规类型 财务造假虚假记载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0-04-13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21-08-18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江苏苏豪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21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江苏省,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省高院另有指定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2-11-05 原文 PDF

江苏舜天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3-07-03 原文 PDF

经查,江苏舜天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江苏舜天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情况

2009年起,江苏舜天与隋田力洽谈开展专网通信业务(即隋田力组织开展的自循环业务,江苏舜天内部称通讯器材内贸业务)。江苏舜天与上游供应商以及下游客户的业务洽谈、合同签订、发票流转、资金收付、货物验收等环节主要由江苏舜天业务人员与隋田力方人员对接,且合同模板、产品、型号、购销价格、物流等由隋田力一方提供。江苏舜天向隋田力催要通信器材业务尾款,隋田力控制的公司为通讯器材业务货款提供担保、支付尾款。江苏舜天参与的专网通信业务中曾出现上下游企业均由隋田力或其他同一主体控制的情况,同一公司或被隋田力控制的公司也曾在不同时段作为供应商和客户出现。

经查,江苏舜天参与的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实质是合同、资金、票据流转构成闭环的虚假自循环业务,无商业实质,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江苏舜天在隋田力主导的专网通信业务中垫资(少部分业务作为通道),不承担产品风险,根据垫资规模和期限获取利润(或通道费)。江苏舜天知悉其在专网通信业务中的垫资或通道作用,且应当知悉专网通信业务是虚假自循环业务。

(二)江苏舜天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江苏舜天通过参与通讯器材内贸虚假自循环业务,200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共计虚增营业收入10,333,448,392.98元,虚增营业成本9,398,996,635.72元,虚增利润总额934,451,757.26元。其中:

2009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56,498,376.07元,虚增营业成本151,597,880.30元,虚增利润总额4,900,495.77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3.77%,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8.69%。

2010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324,680,384.70元,虚增营业成本307,117,384.62元,虚增利润总额17,563,000.08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5.83%,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52.52%。

2011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439,362,648.95元,虚增营业成本401,183,581.47元,虚增利润总额38,179,067.48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7.4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51.12%。

2012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143,696,580.99元,虚增营业成本1,051,275,717.43元,虚增利润总额92,420,863.56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19.95%,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132.86%。

2013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169,640,166.32元,虚增营业成本1,096,542,042.37元,虚增利润总额73,098,123.95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20.17%,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18.26%。

2014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108,470,170.54元,虚增营业成本1,038,223,035.03元,虚增利润总额70,247,135.51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19.19%,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55.38%。

2015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495,996,753.28元,虚增营业成本1,367,440,895.74元,虚增利润总额128,555,857.54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25.61%,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88.68%。

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837,819,999.91元,虚增营业成本696,192,478.97元,虚增利润总额141,627,520.94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17.6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110.51%。

2017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882,007,949.22元,虚增营业成本777,011,141.34元,虚增利润总额104,996,807.88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16.0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74.24%。

2018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426,024,840.24元,虚增营业成本380,149,826.73元,虚增利润总额45,875,013.51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7.9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29.20%。

2019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764,429,653.89元,虚增营业成本723,449,307.48元,虚增利润总额40,980,346.41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16.5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10.13%。

2020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494,153,988.91元,虚增营业成本1,408,813,344.24元,虚增利润总额85,340,644.67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34.13%,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的32.49%。

2021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90,666,879.96元,虚增利润总额90,666,879.96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2.34%,虚增利润总额占当年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6.23%。

2022年4月30日,江苏舜天发布《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通讯器材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对200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该公告中调整后的财务数据仍存在虚假记载。

高松2016年12月至2018年3月任江苏舜天董事兼总经理,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任江苏舜天总经理,2018年3月至今任江苏舜天董事长。高松任董事长期间,全面负责江苏舜天管理工作。高松分别在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2016年12月至2018年9月分管、审批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在2018年至2021年与隋田力洽谈合作通讯器材业务。高松知悉通讯器材业务由隋田力安排、上下游企业由隋田力指定,并向隋田力催款,在隋田力资金链断裂、江苏舜天出现应收账款逾期风险时,主动提出收回尾款后立即安排新业务,以帮助隋田力渡过危机。高松在江苏舜天2016年至2021年年报上签字。

桂生春2017年11月至2018年9月任江苏舜天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任江苏舜天副总经理,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任江苏舜天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2020年12月至今任江苏舜天总经理。桂生春任江苏舜天时任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总经理期间,负责江苏舜天业务经营,2018年9月起分管、审批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在2018年至2021年与隋田力洽谈合作通讯器材业务,并在回款出现问题时负责向隋田力催款。桂生春在江苏舜天2017年至2021年年报上签字。

王重人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任江苏舜天财务部副经理(主持日常工作),2015年2月至2022年3月任江苏舜天财务部经理,2021年7月至2022年3月任江苏舜天副总经理。王重人作为江苏舜天会计机构负责人,长期负责会计政策、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其知悉江苏舜天在通讯器材内贸业务中的主要作用是垫付资金,只关注资金收回,未能发现和阻止江苏舜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王重人在江苏舜天2015年至2021年年报上签字。

李焱2018年9月至今任江苏舜天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江苏舜天信息披露、法务、风险控制工作,负责审核通讯器材内贸业务合同、把控业务风险,参与通讯器材内贸业务风险处置及催款工作,其未能发现和阻止江苏舜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李焱在江苏舜天2018年至2021年年报上签字。

赵凡作为江苏舜天时任合川分公司负责人,2018年6月至2021年负责江苏舜天通讯器材内贸虚假业务的具体执行,其负责的合川分公司财务报表是江苏舜天财务报表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8号,2025-01-17 查看原文

经查明,天衡所在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舜天或上市公司)2020年、2021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具体违法事实如下:一、天衡所出具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经我会另案查明,江苏舜天通过参与通讯器材内贸虚假自循环业务,2020年、2021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江苏舜天对200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但调整后的营业收入仍存在虚假记载。天衡所对江苏舜天2020年至2021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为江苏舜天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会计差错更正专项审核报告。上述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陆德忠、魏娜。天衡所收到江苏舜天支付的2020年年审项目不含增值税收入86.79万元,2021年年审项目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审计不含增值税收入86.79万元。

二、天衡所为江苏舜天出具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未勤勉尽责(一)实施的风险识别及评估程序不到位1.认为收入不存在舞弊风险的理由不恰当审计底稿记录说明,上市公司治理层、管理层有经营业绩考核压力。江苏舜天为纯贸易类上市公司,存在通过虚假贸易以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风险。但是天衡所针对舞弊风险的结论为“无发生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可能性”。天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2.对通讯器材业务舞弊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审计底稿中记录显示,2020年江苏舜天大部分通讯器材业务单笔购销合同金额显著超过审计重要性水平,通讯器材业务具有财务重大性,且存在垫付资金风险,天衡所已关注到上述情况。审计底稿显示,通讯器材业务在业务模式、产品交付、退换货、产品质量保证与保修、违约责任、技术指标、货物运输等七个方面,与其他贸易业务存在明显差异,具有明显特殊性,但天衡所未对相关特殊性予以全面关注。综上,江苏舜天通讯器材业务具有财务重大性、业务特殊性且存在垫资风险。天衡所在风险识别与评估环节中,没有对通讯器材业务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没有发现通讯器材业务与其他贸易业务之间的明显差异,对已关注到的通讯器材业务财务重大性、无业务物流单据、货物未实际出入库、存在垫资风险等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审慎判断通讯器材业务的商业实质及收入的真实性,未有效识别上市公司因通讯器材业务虚假存在的舞弊风险。天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二)营业收入认定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1.针对2020年通讯器材业务营业收入认定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根据审计计划,天衡所结合对应收账款的审计,选择主要客户函证当期销售金额,为营业收入认定提供可支持的审计证据。但是天衡所未按照审计计划向江苏舜天任一家通讯器材客户函证当期销售金额,也没有记录未向客户函证销售金额的理由,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没有充足的外部证据进行佐证。天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2.未就2020年通讯器材货物真实流转情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江苏舜天通讯器材业务购销合同约定,货物由供应商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江苏舜天不负责货物运输,无物流单据,通讯器材未实际进出江苏舜天仓库,江苏舜天OA系统按照客户签收单据及货物确认单据生成虚拟出入库单据。天衡所知悉上述情况,但没有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能通过货物流转情况发现通讯器材业务为虚假贸易业务。天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天衡所为江苏舜天出具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未勤勉尽责(一)实施的风险识别及评估程序不到位1.未评价被审计单位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存在舞弊风险审计底稿的记录说明,上市公司治理层、管理层存在经营业绩考核压力;江苏舜天为纯贸易类上市公司,存在通过虚假贸易以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风险。但是天衡所针对舞弊风险的结论为“无发生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可能性”。天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2.对通讯器材业务舞弊风险评估程序不到位江苏舜天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说明显示,通讯器材业务具有财务重大性,天衡所在审计过程已关注到上述情况。审计底稿显示,通讯器材业务在业务模式、产品交付等方面,与江苏舜天其他贸易业务存在明显差异,具有明显特殊性,但天衡所未对相关特殊性予以全面关注。江苏舜天在前期审计过程中未提供委托采购协议,天衡所对此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2021年5月以后,媒体公开报道提示相关通信业务及有关人员控制相关公司情况。审计底稿中,江苏舜天与数家通讯器材客户存在民事诉讼,多笔大额应收账款未收回,通讯器材业务具有重大异常性,天衡所在审计过程已关注到上述情况。综上,江苏舜天通讯器材业务具有财务重大性、业务特殊性、重大异常性。天衡所在风险识别与评估环节中,没有对通讯器材业务进行单独的风险评估,没有发现通讯器材业务与其他贸易业务之间的明显差异,对已关注到的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审慎判断通讯器材业务的商业实质及收入的真实性,未有效识别上市公司因通讯器材业务虚假存在的舞弊风险。天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二)营业收入认定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1.针对2021年通讯器材营业收入认定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根据审计计划,天衡所应当结合对应收账款的审计,选择主要客户函证当期销售金额,为营业收入认定提供可支持的审计证据。但是天衡所没有按照审计计划向江苏舜天任一家通讯器材客户函证销售金额,没有记录未向客户函证销售金额的理由,执行审计程序不到位,没有充足的外部证据进行佐证。因通讯器材业务收入确认前期差错更正,应收账款重分类至其他应收款科目,天衡所对数家通讯器材主要客户的其他应收款余额进行函证,其中1家客户回复不符或异常,其余客户未回复,天衡所对未回函及回函异常的其他应收款执行了替代性程序,抽取部分业务检查购销合同、发货单,但是上述公司与江苏舜天存在拖欠销售货款的民事诉讼,上述仅检查合同单据的替代性测试程序流于形式,所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在未向客户函证销售金额、替代性测试所获审计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天衡所仅对1笔内销业务收入进行了抽凭检查。天衡所针对2021年营业收入认定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天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九条的规定。2.未就2021年通讯器材货物真实流转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关注到货物流转方面存在的异常情况审计底稿中江苏舜天通讯器材业务购销合同、委托采购协议约定,货物实际由供应商运送至客户指定地点,江苏舜天不负责货物运输,无物流单据,通讯器材未实际进出江苏舜天仓库,江苏舜天OA系统按照客户签收单据及货物确认单据生成虚拟出入库单据,天衡所知悉上述情况,但没有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任一足以证明通讯器材货物存在真实流转的运输合同、运输单据、运输发票等审计证据,无法佐证通讯器材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天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天衡所出具的江苏舜天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审核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未签订其他鉴证业务约定书天衡所对江苏舜天前期差错更正进行审核,出具《关于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但未与江苏舜天签订鉴证业务约定书。天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006年修订)第九条的规定。(二)未制定其他鉴定业务计划天衡所对江苏舜天前期差错更正进行审核,但未制定鉴证业务计划。天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006年修订)第十一条的规定。(三)未关注通讯器材供应商、客户间存在的明显异常关系天衡所在2009年至2020年前期差错更正审核中没有查询通讯器材业务的供应商、客户工商信息,但根据2020年控制测试底稿中江苏舜天查询的供应商、客户的中国信保资信(以下简称中信保)资料,江苏舜天通讯器材供应商、客户间存在明显异常关系,所涉购销业务疑似构成上下游由同一人控制的自买自卖业务。案涉通讯器材业务还存在同一人控制的公司前后年度既向江苏舜天采购通讯器材,又向江苏舜天销售通讯器材的异常情况。2021年媒体相关报道亦提示有关人员控制前述部分公司。天衡所在核查过程中对上述异常情况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职业怀疑,没有关注到供应商、客户间明显的异常关系。天衡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006年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一、责令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改正,没收不含增值税业务收入173.58万元,并处以340万元罚款;二、对陆德忠、魏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8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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