邦讯技术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7-06-14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20-07-16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北京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80号益园文化创意产业基地A区4号楼一层。发行人住所地在北京,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2-05-20 原文 PDF
2022-061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年5月19日,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42022009号)。公司现将《立案告知书》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因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2年5月19日,我会决定对你/你单位立案。
二、其它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1.收到立案告知书后,公司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根据立案告知书所述情形,公司初步判断此次立案调查事件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同时,公司将继续关注该事件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业务。
2.2022年5月5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下发的《事先告知书》(创业板函〔2022〕 第48号)。因公司未能在2022年4月30日前即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触及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0.3.10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深交所拟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深交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若公司未按期参加听证,或参加了听证但深交所最终仍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决定,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
3.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5月20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1-12-09 原文 PDF
经查,邦讯技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7年至2018年,邦讯技术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点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翼科技)、汇金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讯通)、厦门海纳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通),关联企业中富汇股权投资(厦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富汇),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具体如下:
1.2017年6月11日、2018年1月31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实际控制的中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汇)向杨志英借款8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简称向杨志英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2018年8月30日,就向杨志英借款事项,在控股股东还款1000万元后,邦讯技术控股子公司汇金讯通、点翼科技、海纳通为剩余借款9000万元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2018年1月5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向钟绪强借款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2018年1月29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戴芙蓉向洪世通借款2000万元提供担保。
5.2018年5月15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向陈金满借款1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邦讯技术控股子公司汇金讯通、关联企业中富汇亦为该笔1500万元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6.2018年7月2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戴芙蓉向陈亚评借款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22-01-07 查看原文
经查明,邦讯技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7年至2018年,邦讯技术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点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翼科技)、汇金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讯通)、厦门海纳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通),关联企业中富汇股权投资(厦门)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富汇),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具体如下:
1.2017年6月11日、2018年1月31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实际控制的中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汇)向杨某英借款8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简称向杨某英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2018年8月30日,就向杨某英借款事项,在控股股东还款1000万元后,邦讯技术控股子公司汇金讯通、点翼科技、海纳通为剩余借款9000万元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2018年1月5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向钟某强借款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2018年1月29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戴芙蓉向洪某通借款2000万元提供担保。
5.2018年5月15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向陈某满借款15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邦讯技术控股子公司汇金讯通、关联企业中富汇亦为该笔1500万元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6.2018年7月2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戴芙蓉向陈某评借款1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关于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决定:
一、对邦讯技术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30万元罚款;
二、对张庆文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28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合计处以180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合计处以100万元罚款;
三、对戴芙蓉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26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合计处以170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合计处以90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