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781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奇信 股票索赔

本所未征集
本所目前未征集本案。

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2781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6-04-26
揭露日2024-04-29
诉讼时效届满2027-04-29
违法违规类型 财务造假虚假记载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6-04-26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24-04-29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目前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尚无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毓秀东大道718号百乐村18栋(综合楼)1501、1601、1701。发行人住所地在江西省(自治区),由省会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2-04-01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720224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调查相关各项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3月3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09号,2024-10-12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天职国际在奇信股份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制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另案查明,奇信股份2015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收入、利润总额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天职国际为奇信股份2015年至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审计业务收入合计3,679,245.28元(税后)。天职国际对该五个年度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天职国际在奇信股份年报审计中未勤勉尽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未能恰当实施风险识别与评估程序,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的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的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二是货币资金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三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等规定。三是应付票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等规定。四是执行工程成本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处罚决定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一款,《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屈先富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黄琼、唐亚波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上述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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