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应退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实施日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房镇镇范家村村委办公楼308室。发行人住所地在山东省(自治区),由省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9-12-20 原文 PDF
关于收到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2019年8月21日、2019年9月27日、2019年11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分别披露了《关于子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9)、《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0、2019-083、2019-097),相关案件情况详见上述公告。
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新彩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量科技”)在对与浙江亿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亿邦”)、云南亿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亿邦”)的买卖合同纠纷事项进行深入调查后发现浙江亿邦、云南亿邦与彩量科技的买卖合同纠纷涉嫌合同诈骗。
经收集证据资料后彩量科技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提交了刑事报案材料,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了《受案回执》,彩量科技于近日收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的《立案告知书》。
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收到彩量科技转来的《立案告知书》,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对浙江亿邦和云南亿邦涉嫌合同诈骗一案,已经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尚在侦查过程中。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众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