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416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ST民控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6-04-15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0416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23-02-01
揭露日2023-04-15
诉讼时效届满2026-04-15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23-02-01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23-04-15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株州路151号。发行人住所地在青岛(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5号,2024-02-22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15年,民生控股进一步明确了未来发展战略,构筑“金融服务与科技创新业务相结合”的投资控股平台,把公司打造成既有中小微金融服务,又有科技创新业务特色的上市企业。2015年初民生控股确定,先收购中国泛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泛海)旗下一家非金融公司,再转入其他资产,后转入的资产将作为主营业务,并且拟构成借壳上市。2015年5月,民生控股受让中国泛海旗下民生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财富)100%股权。收购民生财富后,民生控股转变成为包括典当、保险经纪和财富管理在内的中小微金融服务业务的上市公司。2015年8月,民生控股公布收购中国泛海控股的深圳市泛海三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电子)的交易草案,如果收购成功,将实现民生控股向科技创新业务方向发展的战略。2016年1月22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不予核准民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决定》(证监许可〔2016〕121号),收购三江电子计划失败,导致民生控股的发展战略和收购民生财富的主要目的未实现。2016年一季度,民生财富业绩亏损,而民生财富上报的2016年盈利目标是4千万。民生控股董事长王某当时兼任民生财富董事长,亲自抓民生财富的经营,王某对民生财富的前景比较乐观,希望扭亏为盈。2016年3月,民生财富原总裁马某提出离职,王某接手负责民生财富的经营管理工作。2016年5月,马某离职后,王某同时兼任民生财富的总裁及董事长。民生财富财务总监曲某铭每月会于25、26日左右预测公司当月业绩情况,且预测结果与实际结果相差不大。2016年二季度民生财富持续亏损,且亏损额度不断加大。不晚于2016年6月26日,曲某铭已做出民生财富二季度的业绩亏损预测,并向王某口头汇报。民生控股财务总监陈某栋也于6月底测算了民生控股含民生财富的业绩预测情况。2016年7月初,向陈某栋询问民生财富的亏损情况后,民生控股总裁陈某华向王某提议转让民生财富,理由是民生财富亏损严重,远不及2016年初设定的盈利目标,对上市公司的整体业绩拖累较大,此时转让,中小股东应该会接受。2016年8月20日,民生控股2016年半年报基本完成,陈某华和王某讨论转让民生财富。2016年9月1日,民生控股管理层开会讨论商议出售民生财富事宜,一致同意向中国泛海出售民生财富股权。转让民生财富的原因主要是两点:一是民生财富一直亏损,二是民生财富所在行业监管政策趋紧。2016年9月2日,王某、陈某华向中国泛海主管领导李某海汇报情况,李某海认为可行,需向卢某强董事长请示,但已经要求民生控股先行办理资产出售的相关准备工作。当日,民生控股管理层召集民生控股财务部、董监办等部门及民生财富财务部、风控部门人员商讨和安排民生财富的出售事宜。2016年9月7日,财务顾问、审计机构到民生控股及民生财富进行了初步沟通,研究后续方案。2016年9月8日,李某海召集中国泛海执行委员会讨论民生控股转让民生财富的事情,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确定应该由中国泛海收购。2016年9月14日,李某海向卢某强汇报民生控股转让民生财富的事情,卢某强表示同意。2016年9月18日,中国泛海通过传签的方式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从民生控股收购民生财富100%股权的事宜。2016年9月30日,民生控股发布临时停牌公告,称正拟披露重大事项。2016年10月18日,民生控股发布公告确认本次筹划重大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2016年10月27日,民生控股发布公告拟将上市公司持有的民生财富100%股权以35000万元的价格向中国泛海出售,中国泛海以人民币现金支付对价。本次交易完成后,民生控股将剥离财富管理业务。2016年11月2日,民生控股公司股票复牌。民生控股拟转让民生财富,剥离财富管理业务,在公开披露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6年6月26日,公开于2016年10月27日(以下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王某作为中国泛海董事、副总经理,民生控股董事长,民生财富董事长兼总裁,是民生控股出售民生财富的决策和主导人员,为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栾某舟于2016年6月28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通话,栾某舟次日便操作彭某慧、石某佳名下证券账户大量买入民生控股股票,该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栾某舟是本案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已另行处理)。

二、刘庆久内幕交易“民生控股”情况(一)刘庆久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关系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庆久与王某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栾某舟存在通话联络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是刘庆久在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时的领导,二人认识时间很长,关系也十分密切。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庆久与王某、栾某舟多次通话联络。(二)刘庆久操作本人及“周某芝”证券账户交易“民生控股”“刘庆久”账户为刘庆久本人账户,2001年10月25日开立于华泰证券北京月坛南街营业部。周某芝系刘庆久岳母。“周某芝”账户2016年7月25日开立于华泰证券湖北分公司。刘庆久承认“刘庆久”“周某芝”账户均由其本人操作,二账户交易“民生控股”的资金来源为刘庆久本人及其自筹资金。刘庆久使用手机下单操作“刘庆久”“周某芝”账户组交易“民生控股”,下单手机分别为刘庆久136xxxxx111手机及周某芝186xxxxx579手机,下单手机号码均由刘庆久实际使用。2016年6月29日晚栾某舟主叫刘庆久通话,6月30日刘庆久操作“刘庆久”账户首次买入“民生控股”5.5万股。2016年7月25日,“周某芝”账户开立完成。7月28日刘庆久主叫王某通话。7月29日,“刘庆久”账户转入175万元,“周某芝”账户存现转入400万元,当日分别买入“民生控股”11万股和24万股。2016年8月2日与栾某舟通话后,8月3日刘庆久操作“周某芝”账户买入“民生控股”1.5万股。8月5日、10日,与栾某舟通话后,刘庆久分别于通话当日操作“刘庆久”账户合计买入“民生控股”6万股。2016年9月1日,刘庆久账户转入资金189万元,9月2日、4日、5日刘庆久与王某通话后,9月5日刘庆久操作“刘庆久”“周某芝”账户组分别买入“民生控股”13万股和7.5万股。2016年9月6日与王某通话后,刘庆久当日操作“刘庆久”“周某芝”账户组分别买入“民生控股”5万股和7.5万股。2016年9月19日与栾某舟通话后,刘庆久当日操作“刘庆久”账户买入“民生控股”2.2万股。“刘庆久”账户自2016年6月30日至停牌前,“周某芝”账户自2016年7月29日至停牌前,累计买入“民生控股”113.53万股,成交金额9,793,359.75元,共计获利1,656,015.55元。(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庆久交易“民生控股”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解释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庆久与王某、栾某舟的通话联络情况与刘庆久交易“民生控股”行为密切相关、高度吻合。“刘庆久”账户在2016年6月29日与栾某舟通话之前从未交易过“民生控股”。6月30日开始交易“民生控股”后至停牌前,除申购新股外,仅买入“民生控股”一只股票。近一年来,买入“民生控股”的资金较其他股票明显放大,停牌前接近全仓持有“民生控股”,买入意愿强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周某芝”账户2016年7月25日新开户,7月29日转入巨额资金后至停牌前仅交易“民生控股”一只股票,买入意愿强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刘庆久”“周某芝”账户组存在突击开户、突击转入巨额资金、首次、集中、大量买入“民生控股”单只股票等特征,刘庆久交易“民生控股”情况与内幕信息及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栾某舟通话联络时点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刘庆久对此没有合理解释或正当信息来源。

处罚决定

根据刘庆久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刘庆久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1,656,015.55元,并处以4,968,046.65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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