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海泰 股票索赔
本所未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22-04-30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26-02-28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发行人住所地在天津。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6-02-28 原文 PDF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0012026002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
目前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海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6年2月28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6-04-11 原文 PDF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1年至2022年,海泰发展作为中间商参与由下游公司主导的棉花贸易业务,未能有效识别该类业务合同、单据和资金形成闭环,相关商品的风险、报酬未实质性转移,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海泰发展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营业收入分别虚增252,088,298.81元、226,371,248.6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7.66%、45.88%;营业成本分别虚增249,416,523.22元、224,385,212.4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31.22%、57.59%;利润总额分别虚增2,671,775.59元、1,986,036.2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17.77%、12.10%。
董建新于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任海泰发展董事长,审批部分棉花贸易业务,签署海泰发展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李宏亮于2022年3月起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于2022年4月起任海泰发展董事,审批2022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签署海泰发展2022年年报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任宇于2019年7月至2021年7月任海泰发展董事长,于2019年7月至2021年6月任海泰发展总经理,审批2021年棉花贸易业务。
李刚于2013年5月至2021年4月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于2013年6月至2021年5月任海泰发展董事,于2014年12月至2021年4月任海泰发展财务负责人,审批2021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王向军于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任海泰发展总经理,于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任海泰发展董事,审批2022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杨烁于2015年9月至2022年3月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于2017年5月至2022年4月任海泰发展董事,于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任海泰发展财务负责人,审批2022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26-04-25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至2022年,海泰发展作为中间商参与由下游公司主导的棉花贸易业务,未能有效识别该类业务合同、单据和资金形成闭环,相关商品的风险、报酬未实质性转移,不应确认相应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海泰发展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中营业收入分别虚增252,088,298.81元、226,371,248.67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7.66%、45.88%;营业成本分别虚增249,416,523.22元、224,385,212.42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31.22%、57.59%;利润总额分别虚增2,671,775.59元、1,986,036.2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比例分别为17.77%、12.10%。
董建新于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任海泰发展董事长,审批部分棉花贸易业务,签署海泰发展2021年报、2022年年报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李宏亮于2022年3月起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于2022年4月起任海泰发展董事,审批2022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签署海泰发展2022年年报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任宇于2019年7月至2021年7月任海泰发展董事长,于2019年7月至2021年6月任海泰发展总经理,审批2021年棉花贸易业务。
李刚于2013年5月至2021年4月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于2013年6月至2021年5月任海泰发展董事,于2014年12月至2021年4月任海泰发展财务负责人,审批2021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王向军于2022年3月至2022年9月任海泰发展总经理,于2022年4月至2022年9月任海泰发展董事,审批2022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杨烁于2015年9月至2022年3月任海泰发展副总经理,于2017年5月至2022年4月任海泰发展董事,于2021年4月至2022年3月任海泰发展财务负责人,审批2022年部分棉花贸易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