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32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金龙机电 股票索赔

立案调查中
股票代码300032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
揭露日—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实施日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目前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尚无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北白象镇进港大道边金龙科技园。浙江省高院通知:住所地在温州的案件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4-11-22 原文 PDF

关于公司报案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0号,2021-10-21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龙集团、金美欧及徐某微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18年8月9日,金龙集团持有金龙机电202,402,481股股份、持股比例25.20%,金美欧持有金龙机电30,825,000股股份、持股比例3.84%,徐某微持有金龙机电318,434股股份、持股比例0.04%。金龙集团为金龙机电的控股股东,金龙集团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为金绍平,其妻子为徐某微,女儿为金美欧。金绍平持有金龙集团39.66%股份。金龙集团、徐某微、金美欧合计持有金龙机电股份比例为29.08%。根据上市公司相关公告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金龙集团、金美欧、徐某微为一致行动人。

二、超比例减持未依法报告、公告2018年8月15日至2020年3月10日期间,由于可交债换股、徐某微主动减持、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减持金龙机电股份72,294,202股,占金龙机电总股本的9.00%。2019年12月31日,金龙集团所持3.13%金龙机电股份被司法处置并完成股份转让权益登记。金龙集团及一致行动人持有金龙机电股份比例首次累计减少超过5%(含徐某微的主动减持)。上述事项发生后,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此后,金龙集团于2020年1月15日至2020年2月7日期间因司法处置减持金龙机电股份800万股,金美欧于2020年3月10日因司法处置减持金龙机电股份200万股。2020年8月19日,金龙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就上述事项补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款、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金龙集团、金美欧超比例减持未及时报告、公告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万元罚款。其中对金龙集团处以40万元罚款,对金美欧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金龙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金绍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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