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390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信邦制药 股票索赔
立案调查中股票代码002390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
揭露日2025-12-11
诉讼时效届满2028-12-11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实施日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25-12-11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目前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尚无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诉讼时效按揭露日起三年计算,本案预计届满日为 2028-12-11,请注意在此之前主张权利。
管辖法院
本案由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信邦大道48号。发行人住所地在贵州省(自治区),由省会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