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 股票索赔
本所未征集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18-03-28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上海金融法院 管辖。
发行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广东路689号。发行人住所地在上海,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5-08-26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5年8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津证调查字【2015011】号)。因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身份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在调查期间,本公司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同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8月25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17-05-25 原文 PDF
经查明,海通证券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
上海司度在海通证券开立账户的基本情况2015年5月8日,上海司度作为委托人、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安达基金)作为管理人、海通证券作为托管人,三方签订了“富安达——信拓城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同日,该资管计划在海通证券嵊州市西前街营业部开立了“富安达基金——海通证券——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账户,资金账号为***,上海股东账户为***,深圳股东账户为***,第三方存管银行账户为农业银行账户***。5月11日,该资管计划开立信用账户,资金账号为***,上海股东账户为***,深圳股东账户为***。
2015年5月12日,该资管计划信用账户转入资金7,000万元,5月19日,信用账户转入资金8,000万元,7月7日,信用账户转出资金14,000万元。
二、
海通证券的违法事实2015年5月,海通证券当月即先后为上海司度实际控制的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了证券账户及信用账户,5月11日,海通证券与富安达基金签订《融资融券合同》,致使上海司度得以开展大规模的融券交易。
(一)海通证券与上海司度商议融资融券事宜的过程1.海通证券为上海司度融资融券设立资管计划。2015年1月,上海司度韩嘉睿、高绍根与海通证券徐晓啸以及其主管左秀海见面,向海通证券介绍上海司度已经在中信证券、国信证券开展了融资融券业务,希望能在海通证券开立信用账户,申请10-20亿元的融券额度进行日内回转交易。海通证券当时只能提供几千万元券源,韩嘉睿和高绍根表示可以先开立账户进行少量交易,上海司度将采用韩嘉睿团队的交易策略进行交易,希望海通证券能为他们铺设外部接入系统,左秀海表示若符合尽职调查可以提供。此次见面后,双方初步达成上海司度用中国设立的投资平台到海通证券开立融资融券账户交易的意向。
2015年4月,上海司度高绍根提出希望以成立资管计划方式在海通证券开立信用账户,并向海通证券左秀海、徐晓啸发送“千石资本——天泽58号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合同让其进行审核,但是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提供主动型管理产品的说明,无法立即开立信用账户。经海通证券徐晓啸、朱元灏等人推荐,高绍根等选定富安达基金作为“富安达——信拓城一号”管理人,海通证券作为托管人以及证券交易经纪商,上海司度作为委托人。资产管理合同经过富安达基金、海通证券、上海司度盖章确认后,海通证券托管部收集三方公司资料,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名为“富安达基金——海通证券——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联名账户。该资管计划成立后,富安达基金设立资金账号和密码后,告诉海通证券协助投资顾问直接连接海通证券的系统。
2.上海司度外部接入系统未经富安达基金直接连接海通证券。2015年5月,海通证券与上海司度签订了设备托管协议,完成了为“富安达——信拓城一号资管计划”进行了外部接入的申请、测试以及上线部署工作。上海司度托管在海通证券的设备一共三台服务器和一台交换机。
3.富安达基金实际是该计划名义上的管理人。富安达基金为该产品提供事后风控、估值、登记、结算等服务,即在每日交易结束时按照规定对该计划交易情况进行风控分析,查看个股交易是否超过合同约定比例,只要符合合同约定,富安达基金不干涉该计划的交易过程。
(二)海通证券、富安达基金为“富安达——信拓城一号”开立信用账户出
具不实说明海通证券在资管计划协议确定后开始准备成立账户事宜。由于“富安达——信拓城一号”资管计划成立后要求立即开立信用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开立信用账户必须要有主动管理情况说明函,否则账户开立需要满足交易半年的要求。
2015年4月20日,经海通证券朱元灏与富安达基金黄高林沟通,并明确“富安达海泽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即富安达——信拓城一号资产管理计划)为富安达基金主动管理型产品,后富安达内部讨论盖章确认,于5月8日形成主动型管理情况说明函。同日,海通证券嵊州营业部为“富安达——信拓城一号”开立普通账户,5月11日开立了信用账户。
2015年5月14日至7月3日,富安达——信拓城一号锁券券源的资金占用成本为1,540,434.20元,利息收入为1,627,615.33元,净收益为87,181.13元。7月3日以后,海通证券暂停所有客户的融券卖出,同时不再收取所有客户锁券费用。
2015年5月8日至10月10日,“富安达——信拓城一号资产管理计划”在海通证券总交易额为7,848,325,637.19元,海通证券收取交易佣金1,177,255.18元,扣除证券经手费、证管费等费用754,783.16元后,净佣金收益422,472.02元。综上,海通证券融资融券费用与佣金收入合计509,653.15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重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号,2021-10-15 查看原文
经查明,海通证券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海通证券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况2014年6月26日,海通证券与西南药业签署《独立财务顾问协议》,海通证券成为西南药业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左洪波等人持有的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独立财务顾问。2015年7月,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完成重组,西南药业更名为奥瑞德,证券简称变更为“奥瑞德”。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西南药业此次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完毕后,海通证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对奥瑞德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导期为2015年至2018年底。2017年1月6日前,海通证券指定钱丽燕和赵立新为奥瑞德持续督导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2017年1月6日主办人变更为钱丽燕和李春,2017年9月22日主办人变更为李春和贾文静。海通证券在奥瑞德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中,于2018年5月2日出具并由奥瑞德在2018年5月4日披露了《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和《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2份文件。海通证券作为西南药业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独立财务顾问,按照《独立财务顾问协议》海通证券收取财务顾问费用100万元及承销费用1900万元,合计2000万元。上述费用均于2015年收取。
二、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一)海通证券未对奥瑞德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保持充分关注,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经查,2017年12月15日,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爱建)与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以下简称北京耀莱)签署《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上海新黄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爱建向北京耀莱发放贷款10000万元,贷款期限24个月,年利率15%。2017年12月16日,奥瑞德、左洪波(保证人)分别与上海爱建签署《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约定奥瑞德、左洪波和褚淑霞为北京耀莱的债务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费用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该合同生效之日至北京耀莱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该担保事项在海通证券出具《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前已记入了奥瑞德企业信用报告。上述担保事项涉及的担保金额占奥瑞德最近一期(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88%,达到临时披露标准,但奥瑞德未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上述担保合同履行审议决策程序,也未按照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海通证券在《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中称“经检查,2017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遵循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并进行了披露”。海通证券出具的《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海通证券在执行奥瑞德2017年度持续督导过程中,针对奥瑞德对外担保事项,仅执行了询问及检查“三会”记录、用印记录等程序,未获取当期奥瑞德企业信用报告并保存于奥瑞德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中,未对当期奥瑞德企业信用报告进行必要的审阅和查看,导致未能发现奥瑞德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未能发现奥瑞德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海通证券未充分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导致其出具的《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海通证券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对奥瑞德涉及的民间借贷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1.奥瑞德及其子公司涉及向朱丽美民间借贷事项违法违规情况奥瑞德于2018年4月23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4)称,因朱丽美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诉讼奥瑞德及其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等民间借贷纠纷及仲裁前财产保全原因,左洪波、褚淑霞持有的奥瑞德股票被申请轮候冻结。经查,奥瑞德及其子公司奥瑞德有限于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20日期间与朱丽美共签订了8份借款合同,累计向朱丽美借入资金38500万元,借款利率为月息3%,借款到期日分别为2017年11月30日和2017年12月7日,担保方为左洪波、褚淑霞、左昕。上述借款资金未计入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的财务账簿,均直接转入左洪波控制的左昕、褚淑霞银行账户,并由左洪波决定资金使用用途和具体流向。截至2017年年末,左洪波共向朱丽美偿还本金4500万元。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向朱丽美借款金额为38500万元,占奥瑞德最近一期(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92%,达到临时披露标准。该借款事项还构成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所涉交易金额达38500万元,占奥瑞德最近一期(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92%,达到临时披露标准。截至2017年12月8日,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与朱丽美签署的借款合同已发生重大债务违约,涉及金额34000万元,占奥瑞德最近一期(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18%,达到临时披露标准。2018年4月16日,朱丽美诉奥瑞德、奥瑞德有限、左洪波、褚淑霞、左昕、方思远、叶刚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提起诉讼,涉诉金额36727.45万元,占奥瑞德最近一期(2016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24%,达到临时披露标准。奥瑞德对上述重大事项均未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奥瑞德未将朱丽美相关借贷资金记入财务账簿,导致其2017年度财务报表虚减其他应付款34362.66万元、虚减财务费用3762.66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762.66万元,其中虚增利润总额占奥瑞德当期报告(2017年年报)记载的利润总额48.40%。2020年7月,重庆证监局对奥瑞德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并已向奥瑞德及相关责任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2.海通证券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对奥瑞德涉及的民间借贷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2018年4月23日,奥瑞德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轮候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14),披露公司及子公司奥瑞德有限涉及朱丽美借款纠纷被提起诉讼的情况后,海通证券在奥瑞德已公告公司及子公司涉及朱丽美借款纠纷被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对相关借款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根据我局调取的海通证券关于奥瑞德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底稿,海通证券在持续督导过程中仅获取了奥瑞德董事会出具的书面声明等内部证据,未获取相关借款合同、起诉状、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等外部客观证据,未执行向法院及案件代理律师等第三方进行核查的工作程序,未通过法院庭审公开网等公开渠道检索有关案件信息,导致未能发现奥瑞德未依法披露其与朱丽美重大借款合同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占用奥瑞德资金等事项,海通证券持续督导工作涉嫌存在未能勤勉尽责情形。3.海通证券出具的《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和《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奥瑞德未将朱丽美相关借贷资金记入财务账簿,导致其2017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利润总额3762.66万元。海通证券在2018年5月2日出具并由奥瑞德在2018年5月4日披露的《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中称“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注入资产2015—201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累计净利润77825.10万元,与其业绩承诺数(扣除非经常损益)相差43729.36万元……”,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奥瑞德对公司向朱丽美借款,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和公司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均未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海通证券在2018年5月2日出具并由奥瑞德在2018年5月4日披露的《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中称“经检查,2017年度,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遵循了《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并进行了披露”,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综上,海通证券在2017年度对奥瑞德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海通证券改正,没收财务顾问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李春、贾文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