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871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伟隆股份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
股票代码002871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
揭露日—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实施日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青岛伟隆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春阳路789号。发行人住所地在青岛(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27号,2024-11-11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12月27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陈柳毅、陈柳增、叶晓波、吕延、高跃东等与袁达、吴硕、李学森开展股票交易合作,陈柳毅、陈柳增、叶晓波、吕延、高跃东一方提供部分账户及资金,由袁达、吴硕、李学森一方进行交易决策并提供交易场地、安排人员下单。操纵期间,上述当事人实际控制使用53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等方式,影响“伟隆股份”股价,具体情况如下: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期间,账户组持有“伟隆股份”流通股的日均值约为4,411,227股,占公司流通股本比例的日均值为15.26%,其中超过流通股本比例5%的有74个交易日,最高达24.97%。在操纵期间的88个交易日中,账户组申买排名第一的有62个交易日,竞价买入成交排名第一的有62个交易日,申卖排名第一的有48个交易日,竞价卖出成交排名第一的有51个交易日。其中,账户组竞价买入成交量(不含账户组内彼此成交的数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50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5个交易日,最高达36.08%;账户组竞价卖出成交量(不含账户组内彼此成交的数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30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9个交易日,最高达39.79%。操纵期间,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21,317,100股,占账户组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43.33%,该类申买成交19,823,064股,占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9.02%。

二、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操纵期间,账户组有60个交易日存在组内账户彼此成交情形,合计交易4,255,374股,分别占期间账户组竞价买成交量的13.88%、竞价卖成交量的14.07%。其中,账户组内彼此成交的数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5%的有5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占比最高达19.34%。操纵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30,651,264股,累计买入金额668,579,892.31元,累计卖出30,252,414股,累计卖出金额677,602,310.95元。“伟隆股份”价格从16.79元上涨至21.59元,上涨28.59%,同期中小板综合指数下跌14.85%,偏离43.45个百分点。经计算,账户组操纵行为获利16,537,712.31元。

处罚决定

陈柳毅、陈柳增违法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陈柳毅采取6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陈柳增采取4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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