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25-04-30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26-05-27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诉讼时效按揭露日起三年计算,本案预计届满日为 2029-05-27,请注意在此之前主张权利。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河南省林州市产业集聚区凤宝大道与陵阳大道交叉口。发行人住所地在河南省(自治区),由省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6-05-27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22026003)。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运行正常。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