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471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中超控股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本案诉讼时效已于 2024-11-22 届满,本所不再征集。

届满日按揭露日起三年测算,未经法院认定。下列信息供了解案情参考;个案是否存在时效中断等情形、是否主张权利,请自行判断,也可以咨询律师。

股票代码002471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19-03-29
揭露日2021-11-23
诉讼时效届满2024-11-22
违法违规类型 虚假记载

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19-03-29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21-11-23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宜兴市西郊工业园振丰东路999号。发行人住所地在江苏省,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省高院另有指定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1-11-23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杨飞先生于2021年11月22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1008号)、《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0102021009号),因公司及杨飞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立案。立案调查期间,公司将积极配合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2-04-06 原文 PDF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

2017年9月20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正在筹划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同日,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合作协议》。

2017年10月10日,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中超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鑫腾华转让其持有的中超控股股票3.6772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29%,股份转让价格为5.19元/股,交易总价合计约19.08亿元。股份交割分二次进行:第一次为2.536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20%),总价约13.16亿元,第二次为1.1412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9%),总价约5.92亿元。10月11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复牌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公司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披露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中超集团变更为深圳鑫腾华,实际控制人将由杨飞变更为黄锦光和黄彬。

2017年12月14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手续的公告》,披露中超集团转让给深圳鑫腾华的2.53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已于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已于12月13日收到《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至此,深圳鑫腾华成为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中超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约2.16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8%),成为中超控股第二大股东。

2018年8月9日、8月14日、8月28日和8月29日,因深圳鑫腾华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中超集团以书面形式向中超控股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了四份《告知函》,告知公司深圳鑫腾华已构成实质性违约,中超集团决定终止协议,第二次标的股份不再继续交割,并已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已交割的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求中超控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8月14日,中超控股未如实披露中超集团和深圳鑫腾华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情况,而是发布《关于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披露因深圳鑫腾华尚未准备好相关股权转让款,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未就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向深交所申请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标的股份尚未交割,具体交割期限双方正在商议中。

2018年9月28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收到股东〈告知函〉的公告》,披露了2018年8月9日和8月28日收到的中超集团《告知函》相关内容。同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公司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披露了上海仲裁委已受理申请人中超集团与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股权纠纷一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22-06-08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2017年9月20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正在筹划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事宜。同日,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合作协议》。

2017年10月10日,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中超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深圳鑫腾华转让其持有的中超控股股票3.6772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29%,股份转让价格为5.19元/股,交易总价合计约19.08亿元。股份交割分二次进行:第一次为2.536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20%),总价约13.16亿元,第二次为1.1412亿股(占签署协议时公司总股本的9%),总价约5.92亿元。10月11日,中超控股发布《重大事项复牌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公司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披露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中超集团变更为深圳鑫腾华,实际控制人将由杨飞变更为黄锦光和黄彬。

2017年12月14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完成过户手续的公告》,披露中超集团转让给深圳鑫腾华的2.53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已于12月1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已于12月13日收到《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至此,深圳鑫腾华成为中超控股第一大股东;中超集团持有公司股份约2.166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7.08%),成为中超控股第二大股东。

2018年8月9日、8月14日、8月28日和8月29日,因深圳鑫腾华未按期支付第一次交割股份的股份转让款,中超集团以书面形式向中超控股董事会、时任董事会秘书黄润楷、董事会办公室发出了四份《告知函》,告知公司深圳鑫腾华已构成实质性违约,中超集团决定终止协议,第二次标的股份不再继续交割,并已向深圳鑫腾华、黄锦光发出解除协议的通知,已交割的20%股份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要求中超控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8年8月14日,中超控股未如实披露中超集团和深圳鑫腾华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情况,而是发布《关于股权转让的进展公告》,披露因深圳鑫腾华尚未准备好相关股权转让款,中超集团与深圳鑫腾华未就第二次交割标的股份向深交所申请股份转让合规性确认,标的股份尚未交割,具体交割期限双方正在商议中。

2018年9月28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收到股东<告知函>的公告》,披露了2018年8月9日和8月28日收到的中超集团《告知函》相关内容。同日,中超控股发布《关于公司股东仲裁事项的公告》,披露了上海仲裁委已受理申请人中超集团与被申请人深圳鑫腾华股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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