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电机 股票索赔
立案调查中违法违规类型依据下方处罚文书“查明的违法事实”归类,具体认定以文书原文为准。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2020-04-28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目前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尚无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成大街626号。浙江省高院通知:住所地在丽水的案件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3-06-27 原文 PDF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认定的违法事实
已作出处罚决定,此为事先告知阶段文书,点击展开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4-01-09 原文 PDF
经查明,方正电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对“三包费”的会计估计不合理
2015年以来,方正电机全资子公司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能)直接或通过广西三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三立)向广西玉柴
机器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玉柴)销售产品,并向广西玉柴提供产品质保,根据广西玉柴的索赔情况,上海海能计提或确认产品质量“三包费”。
自2018年底起,广西玉柴发起的产品质量索赔明显增加,但公司未作出恰当的会计估计及会计处理。经计算,2018年至2022年公司应补提“三包费”金额分别为25,507,964.70元、4,230,689.72元、 -14,981,900.30元、 -12,403,994.38元、 -2,564,102.22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5 .98%、22 .67%、-2.31%、 -148.94%、 -0.77%,并影响对应年度商誉减值准备。
二、不恰当地扩大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2015年,方正电机收购上海海能100%股权,形成商誉828,611,977.03元。
方正电机(越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越南方正)原为方正电机全资子公司;
2019年7月,方正电机将越南方正100%股权转让给上海海能。自2019年底起,公司不恰当地将越南方正纳入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导致确认的商誉减值准备金额不准确。经计算,结合“三包费”会计估计不合理的影响,2018年至2022年公司应补充确认商誉减值准备金额分别为52,924,340.56元、1,733,842.21元、32,906,876.18元、14,717,695.60元、-84,412,115.2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12.40%、9.29%、5.08%、176.72%、 -25.26%。
上述两项合计,公司2018年利润总额虚增78,432,305.26元、2019年利润总额虚增5,964,531.93元,2020年利润总额虚增17,924,975.88元,2021年利润总额虚增2,313,701.22元,2022年利润总额虚减86,976,217.4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8.38%、31.96%、2.76%、27.78%、26.03%。
2023年8月15日,方正电机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追溯调整2018年至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浙江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7号,2024-12-23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审计项目整体情况致同所为方正电机2019-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致同所2019-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收费合计160万元(含税,税率6%),2022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收费80万元(含税,税率6%)。曾涛、高飞是2019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高飞、陈颖是2020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高飞、戴思敏是2021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曾涛、戴思敏是2022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二、方正电机2019-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我局另案查明,方正电机2019至2022年年度报告因不恰当地扩大上海海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能)商誉相关资产组,导致商誉减值准备计提金额不准确。经计算,结合“三包费”会计估计不合理的影响,2019年至2022年方正电机应补充确认商誉减值准备金额分别为1,733,842.21元、32,906,876.18元、14,717,695.60元、-84,412,115.24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比例分别为9.29%、5.08%、176.72%、-25.26%。上述财务数据纳入方正电机合并报表后,导致方正电机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三、审计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一)致同所在方正电机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2019年审计中,致同所知晓方正电机(越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越南方正)不属于最初方正电机收购上海海能并形成商誉的资产组,且越南方正、上海海能在业务方向上也明显不同,致同所虽通过访谈、获取书面说明等方式获取了管理层对于将越南方正纳入资产组的考虑因素,但未根据管理层提供的信息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充分评估管理层提供的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其审计结论。致同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致同所在方正电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致同所在2020年、2021年和2022年总体审计策略中虽已考虑到商誉减值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但在相关审计底稿中,未见对资产组划分的合理性设计并实施充分的复核程序,未充分关注方正电机管理层此前提供信息的后续进展情况,未就资产组范围及商誉减值会计估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致同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509,433.92元,并处以1,509,433.92元罚款;
二、对高飞、曾涛、陈颖、戴思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25万元、20万元、20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