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生物 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实施日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2023-05-11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由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桂林市临桂区人民南路19号。发行人住所地在广西省(自治区),由省会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34号,2024-11-22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控制使用账户情况王洋、高艳明、张彦贤、李素云实际控制使用“陈某鸣”等57个证券账户于2019年10月15日至2022年4月22日交易“三峡旅游”,王洋实际控制使用“陈某鸣”等28个证券账户于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11月15日交易“莱茵生物”,王洋实际控制使用“陈某鸣”等24个证券账户于2021年6月2日至2021年12月10日交易“中原内配”。
二、共同操纵“三峡旅游”情况高艳明、刘慧、李素云、张彦贤系“三峡旅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认购方。2019年下半年,王洋、邓龙辉、高艳明、刘慧、李素云、张彦贤达成合作拉抬“三峡旅游”股价的一致意见。2019年10月15日至2022年4月22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王洋等控制使用“陈某鸣”等57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集中连续交易“三峡旅游”,多次以对倒、拉抬、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累计买入1,201,388,512股,买入成交金额7,591,363,847.96元,累计卖出1,230,128,131股,卖出成交金额7,699,766,393.15元,盈利12,308,370.76元。(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期间,账户组自2019年10月15日开始集中买入该股,有555个交易日持股数量占流通股比例在10%以上,2021年6月9日持流通股达到峰值119,990,422股,占总股本比例达21.13%,占流通股本比例达到峰值22.43%。操纵期间共计604个交易日,账户组600个交易日均参与该股交易。操纵期间,账户组交易该股的数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平均为21.78%,共190个交易日的成交占比超过30%,共34个交易日的成交占比超过50%。账户组申买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超30%的有176个交易日,峰值达到65.37%;账户组申卖数量占市场申卖量比例超30%的有98个交易日,峰值达到59.15%。账户组多个交易日内连续拉抬股价。在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21日共计11个交易日内,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期间,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阶段账户申买数量的比例为72.88%,对应的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阶段市场总成交量的比例为20.23%;在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9日共计105个交易日内,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期间,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阶段账户申买数量的比例为59.58%,对应的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阶段总成交量的比例为31.78%;在2021年8月6日至2021年9月9日共计25个交易日内,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期间,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阶段账户申买数量的比例为73.90%,对应的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阶段总成交量的比例为32.08%。(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及反向交易操纵期间,账户组存在对倒的交易日共计418个,账户组竞价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平均为8.85%,峰值达到45.87%。其中,账户组竞价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超过30%的交易日为24个。账户组存在多次连续10个交易日内对倒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股同期总成交量10%以上的情形。操纵期间,账户组存在反向交易的交易日共计497个。操纵期间,“三峡旅游”最大涨幅86.41%,同期深证A指累计上涨35.46%,偏离50.95个百分点。
三、共同操纵“莱茵生物”情况“莱茵生物”实际控制人秦本军通过他人介绍认识王洋。2021年,秦本军出资1.2亿元认购相关私募基金产品,交予王洋操作和管理。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王洋控制使用“陈某鸣”等28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集中连续交易“莱茵生物”,多次以对倒、拉抬、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累计买入277,099,917股,买入成交金额2,295,590,349.69元,累计卖出273,908,469股,卖出成交金额2,267,818,394.45元,盈利1,381,849.02元。(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期间,账户组自2021年4月14日开始集中买入该股,于2021年5月20日持流通股达到峰值26,732,980股,占总股本比例达4.73%,占流通股本比例达到峰值4.73%。操纵期间共计143个交易日,账户组136个交易日均参与该股交易。操纵期间,账户组交易该股的数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平均为20.17%,共22个交易日的成交占比超过30%,共3个交易日的成交占比超过40%。2021年9月2日成交占比最高,达到45.92%。账户组申买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超30%的有14个交易日,峰值达到50.71%;账户组申卖数量占市场申卖量比例超30%的有10个交易日,峰值达到40.87%。账户组多个交易日内连续拉抬股价。在2021年7月23日至2021年8月20日共计21个交易日内,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期间,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阶段账户申买数量的比例为71.65%,对应的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阶段总成交量的比例为22.57%;在2021年8月31日至2021年9月10日共计9个交易日内,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期间,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阶段账户申买数量的比例为76.50%,对应的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阶段总成交量的比例为25.50%;在202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27日共计8个交易日内,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期间,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阶段账户申买数量的比例为65.75%,对应的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阶段总成交量的比例为20.99%。(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及反向交易操纵期间,账户组存在对倒的交易日共计97个。2021年5月18日至6月7日共15个交易日,账户组对倒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股同期总成交量11.49%。操纵期间,账户组存在反向交易的交易日共计107个。操纵期间,“莱茵生物”最大涨幅19.42%,同期深证A指累计上涨0.97%,偏离18.45个百分点。
四、操纵“中原内配”情况2021年6月2日至2021年12月10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王洋控制使用“陈某鸣”等2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集中连续交易“中原内配”,多次以对倒、拉抬、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累计买入667,167,157股,买入成交金额4,707,173,967.10元,累计卖出664,229,167股,卖出成交金额4,697,618,909.93元,盈利9,555,085.50元。(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操纵期间,账户组自2021年6月2日开始集中买入该股,于2021年7月6日持流通股达到峰值35,788,981股,占总股本比例达5.93%,占流通股本比例达到峰值5.93%。操纵期间共计130个交易日,账户组129个交易日均参与该股交易。操纵期间,账户组交易该股的数量占该股市场成交量的比例平均为18.16%,共50个交易日的成交占比超过20%,共9个交易日的成交占比超过30%。2021年7月7日成交占比最高,达到45.03%。账户组申买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超30%的有11个交易日,峰值达到41.12%;账户组申卖数量占市场申卖量比例超20%的有23个交易日,峰值达到41.38%。账户组多个交易日内连续拉抬股价。在2021年6月18日至2021年7月7日共计14个交易日内,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大量申买。期间,账户组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阶段账户申买数量的比例为50.45%,对应的成交数量占市场连续竞价阶段总成交量的比例为20.59%。(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交易及反向交易操纵期间,账户组存在对倒的交易日共计112个。2021年6月25日至7月15日共15个交易日,账户组对倒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股同期总成交量10.99%。操纵期间,账户组存在反向交易的交易日共计122个。操纵期间,“中原内配”股价累计上涨16.10%,振幅39.66%,同期深证A指累计上涨4.82%,偏离11.28个百分点;期间最大涨幅40.34%,同期深证A指累计上涨4.35%,偏离35.99个百分点。
处罚决定
鉴于当事人王洋、秦本军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王洋、秦本军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