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908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石药景峰(000908)股票索赔
时效届满 · 不再征集
股票代码000908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07-01-23
揭露日—
诉讼时效届满2013-03-05
索赔范围:买入区间与持有条件
实施日2007-01-23虚假陈述实施之日
揭露日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基准日待定揭露日起累计换手率达可流通部分 100%
基准价待定揭露日至基准日收盘价的平均
可能的索赔范围:在 2007-01-23(含)至揭露日()前一个交易日期间买入石药景峰股票,并在揭露日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的投资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行政处罚为由不予受理。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诉讼时效已于 2013-03-05 届满(自揭露日起三年)。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661号(双创大厦1703室)。发行人住所地在湖南省(自治区),由省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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