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调查阶段
公司于 2026-11-04 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目前状态:尚无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决定书;违法事实、实施日、揭露日均待后续文书确定,揭露日暂按立案公告日推定。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2026-11-04)
整理:郎一华律师(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最后更新:2026-11-08
立案调查:目前已知与尚待查明
已确认(公告直接载明)
- 监管阶段:证监会已立案调查,目前没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决定书。
- 公告事由: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 立案对象:公司,各收到一份《立案告知书》。
- 公告日期:2026-11-04 公告原文
尚待查明(公告未披露)
- 具体涉嫌的违法事项和违法事实。
- 虚假陈述的实施日。
- 是否作出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的内容。
立案不等于已认定违法。下面的买卖区间、时效等是本所依据立案公告作出的初步分析,不是监管机关的认定;最近核验:2026-11-08。
索赔范围:买入区间与持有条件
本案目前处于证监会立案调查阶段,尚无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行政处罚为由不予受理。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诉讼时效预计 2029-11-05 届满(自揭露日起三年)。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天山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白杨沟村。发行人住所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由省会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区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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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股份(000877)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涉案公告2026-11-04
常见问题
天山股份(000877)股票现在可以索赔吗?
按照目前的公开材料判断,虚假陈述实施日(目前尚未确定)至2026年11月4日期间买入天山股份股票,并在2026年11月4日收盘时持股,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并产生损失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天山股份已于2026年11月4日披露被中国证监会立案,尚无处罚结论,但这不影响投资者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条明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行政处罚为由不予受理。公告写明的立案事由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具体违法事实要等告知书或决定书才会披露,实施日也要到那时才能最终锁定。
天山股份被立案调查,需要等处罚结果再起诉吗?
法律上不需要等。但起诉要提交“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法释〔2022〕2号第二条第二项),只有立案公告时,违法事实、实施日都没有官方认定,举证难度明显高于拿到告知书或决定书之后。本库已走完处罚程序的433个案件,从立案公告到处罚决定书的间隔中位数约10个月(四分位5个月至1年5个月);本案自2026年11月4日立案已过去4天,还在多数案件的常规等待期内。这个统计只含已经结案的案件,实际等待时间只会更长。诉讼时效按现有材料测算到2029年11月5日,还有约2年11个月,时间充裕,可以先观察监管进展;眼下要做的是保全证券账户的完整交易记录。
天山股份案的揭露日会不会变?变了对我有什么影响?
目前采用的揭露日是2026年11月5日,即立案公告披露之日。依据法释〔2022〕2号第八条,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除非有相反证据,应当认定为揭露日,这是最稳的一种情形。持股截止日因此是2026年11月4日;如果被告能证明更早的日期已有媒体或监管公开质疑,揭露日会提前,持股要求也随之提前。
哪个时间段买入天山股份股票,才可能符合索赔条件?
本案实施日目前尚未确定,买入期间的起点暂时无法给出日期。法释〔2022〕2号第七条规定,披露含虚假内容的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以应当披露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买入期间的终点是揭露日前一个交易日(2026年11月4日),2026年11月5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范围内(第十二条第一项)。
天山股份股票已经卖掉了,还能索赔吗?
能,前提是买卖时点落在区间内。是否还持有股票不是判断标准:实施日至2026年11月4日之间买入,并且揭露日2026年11月5日之后卖出,卖价低于买价的差额,就是可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如果在揭露日之前就已经卖出,无论盈亏,都不在索赔范围内,因为这部分交易没有受到揭露后下跌的影响。基准日按揭露日起累计换手率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确定,10个交易日内达到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准,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准(法释〔2022〕2号第二十六条)。损失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这部分差额对应的佣金和印花税(第二十五条);多次买卖的,用平均价格计算(第二十七条)。
天山股份股票索赔的诉讼时效到什么时候?
按现有材料测算,本案诉讼时效预计于2029年11月5日届满,距今约2年11个月。时效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三年,两者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法释〔2022〕2号第三十二条)。时效届满前,只要有投资者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对所有同类权利人都会产生中断效果(第三十三条),但不能把这当成自己不起诉的理由。剩余时间超过一年,不必急于一时,但交易记录要现在保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