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纳川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 ① 买入实施日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 ② 持有揭露日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管辖法院
本案预计由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发行人住所地在福建省(自治区),由省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省高院另有指定其他中院管辖的,以指定为准。
该省份另有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此类案件的安排,具体以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和实际受理法院为准。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立案告知书公告
来源: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2021-07-09 原文 PDF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收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9日收到公司董事长陈志江先生和由陈志江先生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纳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贸易”)通知,获悉于2021年7月8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字2021344号、深专调查字2021342号),因纳川贸易、陈志江、张晓樱等涉嫌共同操纵“纳川股份”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纳川贸易及陈志江先生进行立案调查。
本次调查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影响陈志江先生的正常履职,公司及子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秩序正常,各项业务稳步推进。
在调查期间,纳川贸易及陈志江先生将积极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一年七月九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28号,2024-11-11 查看原文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相关当事人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2019年1月28日至4月1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张晓樱、陈柳毅、陈柳增实际控制使用“陈某锋”等41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纳川股份”。其中,张晓樱对相关账户交易、持仓情况以日报的方式进行统计并跟踪计算相关账户盈亏,记录账户使用、资金调度及提取盈利等情况;陈柳毅、陈柳增筹集并向张晓樱提供证券账户及资金。
二、相关当事人操纵“纳川股份”股价操纵期间,张晓樱、陈柳毅、陈柳增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及虚假申报等方式,影响“纳川股份”交易价格。期间,“纳川股份”上涨54.51%,同期深市创业板综指上涨35.27%,偏离19.24%。操纵期间,账户组期初持有“纳川股份”25,630,286股,累计买入“纳川股份”633,836,499股,累计买入金额2,549,673,678.85元,累计对应卖出633,834,399股,卖出金额2,618,738,962.13元,期末持有25,632,386股。经计算,账户组操纵“纳川股份”行为获利65,468,945.79元。
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65,468,945.79元,其中由张晓樱承担49,101,709.34元、陈柳毅承担10,475,031.33元、陈柳增承担5,892,205.12元;并处以196,406,837.37元罚款,其中由张晓樱承担147,305,128.03元、陈柳毅承担31,425,093.98元、陈柳增承担17,676,615.3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