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A问答 · 2026-10-08

ST葫芦娃(605199)财务造假被罚2150万元,股民能股票索赔吗?买入区间、揭露日和基准价一次说清

ST葫芦娃(605199)因2023年报虚增利润8958万元被海南证监局罚款2150万元。本文研究股民能否股票索赔:财务造假的类型、揭露日如何认定,各关键时点股价如何,基准价大约落在哪里。

海南证监局2026年7月15日作出〔202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ST葫芦娃(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提前确认收入、虚增药品价格等方式财务造假,2023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895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6.11%。公司被罚700万元,时任董事长刘景萍等三名高管合计被罚1450万元。我研究这起案件的股票索赔问题,形成三个结论。

第一,这是一起财务造假型虚假陈述,2023年年报的虚增部分是诱多:市场按被抬高的利润给股票定价。股民能否股票索赔,核心看买入时间,区间是2024年4月27日(2023年年报披露日)至2025年4月22日。

第二,揭露日我倾向认定为2025年4月23日:4月22日晚公司披露业绩预亏公告和整改报告,次日股价跌停,跌幅9.99%。更早的3月15日有一次监管措施公告,但只说“披露不准确”,没有说明程度和原因,我认为不足以认定为揭露日。

第三,本案真正的难点是4月23日那天的跌幅有多少归于造假被揭露,有多少归于2024年度业绩本身亏损。基准日按《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取揭露日起第30个交易日,即2025年6月10日,基准价约10.54元。

行政处罚和民事审判是两套程序。有罚单不等于投资者当然能获赔。

一、处罚决定认定了什么


决定书认定,ST葫芦娃部分销售业务提前确认收入,部分销售业务通过虚增药品价格虚增营业收入,同时没有准确计提配送费、仓储费、运输费,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两份报告的数字方向相反。2023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1.10亿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5.77%),虚增利润总额8958万元(占66.11%)。2024年半年报则虚减营业收入4260万元(占5.03%),虚减利润总额2766万元(占29.35%)。另外,2024年5月14日披露的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引用了2023年年报数据,同样被认定虚假记载。2024年9月6日,上交所终止该可转债审核,债券最终没有发行。

处罚结果:公司警告并罚款700万元;刘景萍警告并罚款1050万元,其中350万元是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700万元是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造假,并为公司支付药品差价提供资金;财务总监于汇罚款250万元,董事会秘书王清涛罚款150万元。当事人没有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时间线上,这起案件的节点比较密集。2025年3月14日,公司收到海南证监局责令改正决定书,3月15日公告;4月22日晚披露预亏和整改报告;4月29日公司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停牌,4月30日起简称变为ST葫芦娃。2025年12月26日,公司和刘景萍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2026年5月20日收到事先告知书,7月15日作出正式决定。

二、是不是可索赔的虚假陈述,方向是什么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决定书认定的就是年报和半年报“虚假记载”,违法事实已经由证监部门认定。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取消了行政处罚作为起诉前提,本案又已经有罚单,民事诉讼门槛上没有障碍。需要证明的是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以及损失金额。

先看方向。2023年年报虚增利润,是利好性质的虚假陈述,属于诱多:市场看到的是一家利润1.35亿元的公司,实际上更正后利润总额只有2703万元。《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诱多型虚假陈述中,投资者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并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产生损失,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2024年半年报是虚减,方向相反,属于诱空。诱空型的主张人,是在虚假陈述期间卖出、之后又买回的投资者。这种情形现实中很少,本文不展开,只在口径分歧里提一下。

三、实施日:从哪天起算买入区间


2023年年报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这是被决定书认定存在虚假记载的第一份文件,我以该日为实施日。《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是作出虚假陈述之日。2024年4月27日是周六,实际成交从4月29日开始,当天收盘11.56元,上涨2.76%。

2024年半年报是虚减,方向相反,不会让年报虚增的影响消失,所以买入区间不另拆分,一直连续到揭露日前。

四、揭露日:3月17日还是4月23日


《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揭露日是虚假陈述被首次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之日,法院会根据市场对相关信息的反应来判断。

本案有两个候选。第一个是2025年3月15日(周六)公告的责令改正决定书,首个交易日是3月17日。决定书只写“2023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等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没有数字,3月17日股价下跌2.62%,反应有限。第二个是4月22日晚的整改报告,写明2023年部分销售业务提前确认收入、销售价格异常,2023年年报预计调减营业收入5%至10%、调减利润总额70%至90%,2024年半年报预计调增营业收入3%至10%、调减利润总额35%至55%;4月23日股价跌停。

我倾向于以2025年4月23日为揭露日,理由有两个:一是3月那次公告既没有说明原因也没有给出数字,市场无从判断;4月的整改报告才首次给出提前确认收入的原因和调整幅度;二是4月23日的价格反应明显大得多。持股截止日是4月22日收盘。

被告当然可以主张3月17日是揭露日,这样买入区间截止到3月14日,3月17日至4月22日这段时间的买入者被排除。这一点有较大影响,我把它列为本案的第一个口径风险。

按揭露日2025年4月23日起算,诉讼时效三年,届满日为2028年4月22日;如果以3月17日起算,则是2028年3月16日。稳妥起见应以较早日期为准,这是我按现有信息的测算,不是法院认定。

五、各关键时点股价变化


下表为收盘价,来自新浪财经日K,按不复权口径整理,涨跌幅为当日较前一交易日收盘。行情由我自行整理,以交易所数据为准。

| 日期 | 事件 | 收盘价 | 当日涨跌 |
|---|---|---|---|
| 2024-04-26 | 实施日(4月27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 | 11.25元 | +1.26% |
| 2024-04-29 | 实施日后首个交易日 | 11.56元 | +2.76% |
| 2024-12-04 | 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最高收盘 | 25.16元 | — |
| 2025-03-14 | 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当日 | 17.55元 | +10.03% |
| 2025-03-17 | 责令改正公告后首个交易日 | 17.09元 | -2.62% |
| 2025-04-22 | 揭露日前一交易日 | 15.01元 | 0.00% |
| 2025-04-23 | 揭露日 | 13.51元 | -9.99% |
| 2025-04-30 | 停牌后首个交易日(ST) | 12.41元 | -4.98% |
| 2025-06-10 | 基准日(第30个交易日,测算) | 9.82元 | — |
| 2025-12-29 | 立案公告后首个交易日 | 8.41元 | -4.97% |
| 2026-07-20 | 处罚决定公告后首个交易日 | 5.66元 | -3.74% |

2025年4月29日公司停牌一天,没有行情。

三点观察:

其一,揭露日反应明确,但不是一次性释放。4月22日收盘15.01元,4月30日收盘12.41元,五个交易日累计下跌17.3%;到基准日6月10日累计下跌34.6%。后续的下跌既有造假被揭露的影响,也有ST、业绩亏损的影响。

其二,揭露之前股价已经很高,也已经跌了很多。实施日至揭露日间最高收盘25.16元(2024年12月4日),到揭露日前已回落至15.01元,下跌40.3%。我不确定这段下跌的原因,公开材料也没有说明。但对照同期行情,沪深300下跌3.7%,中证医药下跌5.3%,这40.3%的跌幅绝大部分不是系统性风险,是个股自己的因素。被告会拿它来主张“其他因素”,我认为市场风险这个理由用不上。

其三,立案公告和处罚公告的反应都不大,4%左右,说明市场对该事项已经基本消化,这对判断揭露日有利:真正的价格发现发生在2025年4月。

五(续)、对照大盘和医药指数:价量数据怎么说

只看个股价格,分不清哪些是市场整体涨跌,哪些是公司自己的事。我用沪深300代表大盘,中证医药指数代表行业,把几个关键时点的对照整理如下(均为收盘价涨跌幅,不复权;行情和指数由我自行整理,以交易所数据为准)。

| 区间 | ST葫芦娃 | 沪深300 | 中证医药 |
|---|---|---|---|
| 实施日前一交易日(2024-04-26)→ 最高收盘日(2024-12-04) | +123.6% | +9.7% | +0.5% |
| 最高收盘日(2024-12-04)→ 揭露日前一交易日(2025-04-22) | -40.3% | -3.7% | -5.3% |
| 揭露日前一交易日 → 揭露日(4月23日) | -10.0% | +0.1% | -0.4% |
| 揭露日前一交易日 → 4月30日(复牌首日) | -17.3% | -0.4% | +0.4% |
| 揭露日前一交易日 → 基准日(6月10日,第30个交易日) | -34.6% | +2.2% | +7.1% |

再做一个简单的估算:用揭露前约120个交易日(2024年9月至2025年3月13日)的日收益率,回归出这只股票相对沪深300的β,约为0.95,相对中证医药约为0.73;两者的拟合优度都只有0.11至0.12,说明这只股票每天的涨跌里,大盘和行业只解释了一成左右,绝大部分是个股自己的波动。按这个关系,把当天指数涨跌剥离后,各个事件日的“超额”跌幅是这样:

| 日期 | 事件 | 个股涨跌 | 剔除大盘后 | 剔除医药指数后 |
|---|---|---|---|---|
| 2025-03-14 | 收到责令改正(公告前一天) | +10.0% | +7.5% | +8.0% |
| 2025-03-17 | 责令改正公告后首个交易日 | -2.6% | -2.7% | -2.9% |
| 2025-04-23 | 揭露日 | -10.0% | -10.4% | -10.1% |
| 2025-12-29 | 立案公告后首个交易日 | -5.0% | -4.9% | -4.6% |
| 2026-07-20 | 处罚决定公告后首个交易日 | -3.7% | -5.5% | -6.4% |

这个模型的日残差标准差约4.4%,4月23日的超额跌幅约10%,统计上显著(t值约-2.3至-2.4);3月17日的超额跌幅只有2.7%至2.9%,t值不到-1,统计上看不出显著反应。需要说明的是,4月23日是跌停价收盘,真实的卖压可能比10%更大,只是被涨跌停板截断了。

价量方面,我用换手率比较:3月14日换手率6.48%,3月17日6.73%,都是此前五个交易日平均(1.72%)的3.8到3.9倍;4月23日换手率5.14%,是此前五个交易日平均(2.47%)的2.1倍。也就是说,3月那次公告前后的成交量放大,并不比4月23日小,这是被告主张3月17日是揭露日时可能用到的材料,我的判断是:当天价格几乎没有反应,3月14日还是涨停,仅凭成交放大不足以认定市场已经知悉造假,但这一点我会列为口径风险。

三点结论:

其一,揭露日当天的下跌,几乎全是个股因素。大盘当天涨0.1%,医药指数跌0.4%,这10%的跌幅无法归因于系统性风险。

其二,实施日到揭露日之间的大涨大跌,也主要是个股自己的行情,大盘和行业指数在这段时间的涨跌幅度只有个位数。

其三,4月30日起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ST),日涨跌幅限制收窄为5%,从4月30日到5月7日连续几个交易日封在跌停价,每天成交只有几万股,换手率不到0.04%;5月8日起成交量才重新放大。这几天的价格是封板价,不是充分成交形成的价格。它有两个影响:成交量太小,累计成交量达到流通股的时间被推后,基准日随之推迟;这几天的收盘价也会计入基准价的平均。法院如何看待这几天,我现在没有办法判断。

六、重大性是否成立


《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虚假陈述内容属于重大事件,或者实施、揭露、更正导致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明显变化的,应当认定具有重大性。

本案走哪个路径都能成立。2023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6.11%,已经足以影响投资判断;4月23日跌停,价量变化明显。我认为重大性不会成为主要争议。

七、真正的难点:4月23日的跌幅怎么拆


这是我认为最需要研究的部分。

4月22日晚公司披露的预亏公告,预计2024年度归母净利润亏损2.5亿至2.8亿元。公司给出的原因(据媒体对公告的转引)有两项:部分客户销售模式调整,影响收入确认时点,预计影响利润1.8亿至2.2亿元;外购研发项目支出全额费用化,预计影响利润1亿至1.1亿元。同日公司披露的整改报告则承认2023年存在提前确认收入,但其中调减利润总额70%至90%的幅度,含外购研发项目全额费用化的调整,没有把造假部分单独拆出来。

被告会这样抗辩:4月23日的下跌,主要是对2024年度巨额亏损的反应,是公司当期经营和会计处理的结果,不是2023年年报造假被揭露的结果。《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告能够证明损失由“其他因素”造成的,相应部分应当扣除。

原告的回应是:预亏的原因之一,恰恰是收入确认时点问题,与2023年提前确认收入是同一个问题的两面;整改报告同日披露,市场同时知悉了前期数据不实和当期亏损,不能把它们拆开。

我的判断是,法院大概率不会把4月23日的跌幅整体认定为造假造成,也不会整体否定,需要专业机构按照核损方法扣减。这个比例我现在没有办法给出数字。

八、基准日与基准价:按第30个交易日取


《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自揭露日起,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在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100%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基准价是揭露日至基准日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

我按公开行情测算:自2025年4月23日起,第10个交易日(5月12日)累计换手率29.0%,第30个交易日(6月10日)累计换手率80.9%,都没有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累计成交量要到第42个交易日才首次超过流通股,但按规定最迟取第30个交易日)。所以基准日是2025年6月10日,从4月23日到6月10日共30个交易日,收盘均价约10.54元,基准价约10.54元。这个数据是我按公开行情的估算,以法院认定为准。

用10.54元看,4月22日前买入的投资者,一股的差价损失上限大约是买入均价减去10.54元。如果买入均价低于10.54元,比如买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的最低点9.23元附近,就没有差价损失,不在赔偿范围。

再看系统性风险。从揭露日前一交易日(4月22日)到基准日(6月10日),ST葫芦娃下跌34.6%(取对数约-42.5%),同期沪深300上涨2.2%,中证医药上涨7.1%。用前面估算的β(0.95和0.73)计算,这一阶段大盘和行业“应当带来”的涨跌幅分别约为+2.1%和+5.2%,也就是说,没有任何系统性下跌需要扣减,市场环境在这段时间反而略有帮助。即使把β取得更高(比如把揭露前的样本延长到4月22日,β升到1.36),因为同期指数是上涨的,结论也不会变。所以我的估算是:这一阶段的损失基本全是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里面,又包括造假被揭露本身,也包括2024年度亏损、被实施ST、股价此前已经大幅偏离等因素,这几项靠股价数据无法分开,最终要由法院委托的专业机构按核损方法确定。我能做的,是把大盘和行业的因素剔除干净,剩下的部分才是双方真正要争的。

九、赔偿主体与买入区间小结


公司是必然的被告主体。刘景萍作为实际控制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决定书认定组织、指使造假,民事责任上被诉并承担较重责任的可能性较大;于汇、王清涛的责任要看过错,不当然连带。决定书没有处罚任何中介机构,会计师、保荐机构能否被诉,需要另行审查审计报告和保荐文件,目前的公开材料不足以下结论。

按照目前的公开材料判断,2024年4月27日至2025年4月22日买入ST葫芦娃股票,并在2025年4月22日收盘时持股,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并产生损失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实施日和揭露日的认定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

你觉得4月23日跌停那一天,更多是在反应2023年的假账,还是在反应2024年的巨亏?

风险提示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普及及个案信息梳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文中涉及的实施日、揭露日、诉讼时效届满日等关键时间节点,以及各责任主体在民事诉讼中的最终责任认定,均需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及法院最终裁判为准,须结合本人交易记录,并由法院最终认定,请勿仅依据本文自行下定论。有任何疑问,请通过微信客服或者发送电子邮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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