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A问答 · 2026-10-09

*ST纳川(300198)被证监会立案,预重整和退市会怎样?股民能股票索赔吗

*ST纳川(300198)因2023年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立案对预重整和退市的实际影响,2025年4月已做过的差错更正如何影响股票索赔区间。

2026年10月9日,*ST纳川(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当天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62026012号),原因是公司2023年年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告在当天18:08披露,已过收盘;只写了公司,没有写具体违法事项,也没有写个人。

这家公司的情况比较特殊:2025年3月19日起处在预重整中,10月8日晚刚公布《预重整方案》并通知债权人表决,但法院至今没有裁定受理重整;2026年4月29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而2023年年报,公司自己在2025年4月29日已经做过一次会计差错更正,净亏损从3.27亿元改成5.34亿元。我研究了公告原文、更正公告和深交所2026年修订的上市规则,下面是我的判断。

第一,立案不等于预重整失败。信披类立案本身不是不予受理重整的法定理由,真正的关口是之后的事先告知书和处罚决定书:如果认定的事实可能导致终止上市,法院和证监会就会认为公司不具备重整价值。预重整已经18个月,方案10月8日才出,次日就来了立案,我判断立案会让法院更谨慎、更晚受理。

第二,立案本身不会让公司退市,规则里没有这样的条款。我按公司已公告的更正数字,在最坏假设下试算了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的量化门槛,达不到。公司更现实的退市风险在另一条线:2026年度营业收入能否超过1亿元,这和立案无关。

第三,股票索赔有两种口径,我目前倾向以2025年4月29日的更正公告为分界,买入区间是2024年4月29日至2025年4月28日。如果法院认为这次更正不足以揭露证监会后来认定的违法事项,区间会延长到2026年10月9日。两种口径都还没有官方文书背书。

行政处罚和民事审判是两套程序。有立案不等于有处罚,有罚单也不等于投资者当然能获赔。

一、立案的事由:2023年年报,和2025年4月的那次更正


先把时间线理清。2023年年报于2024年4月27日(周六)披露,审计机构上会所出具的是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强调事项是董事长陈志江和子公司纳川塑业涉嫌操纵股价被立案。

2025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追溯重述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1至9月的财务报表。原因是参股企业泉州市启源纳川新能源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前年度没有告知公司其对外股权投资转让的补充回购协议,导致参股企业报表错报,公司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随之错报。

具体到2023年:长期股权投资从3.91亿元调为5581万元,投资收益从-6146万元调为-2.78亿元,归母净资产从7.55亿元调为4.34亿元,净亏损从3.27亿元调为5.34亿元。净亏损被少计约2.07亿元,约占原披露净亏损的63%;净资产少计约3.21亿元,约占42.5%。2022年同样调整,净亏损少计约1.14亿元。

这份更正公告说,更正没有改变盈亏性质,不影响财务类强制退市指标。2025年5月7日公司又发补充公告,补齐资产总计、负债合计、利润总额等受影响项目,称之前是“经办人员缺乏经验”少披露了。

所以这次立案,证监会要查的是什么,目前不清楚:可能是这次已经更正的投资收益问题,也可能还包括更多。立案公告没有写。

二、立案对预重整有什么影响


先看预重整走到了哪一步。2025年3月19日,泉州中院决定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2025年6月11日,确定泉州发展集团牵头的联合体为重整投资人。2025年12月10日,台州市旭强塑业另行向泉州中院申请重整。公司与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陆续签了重整投资协议,累计获得债务豁免5.49亿元、现金赠与1.16亿元。但截至公司2026年4月28日披露年报和5月14日答投资者问,法院仍没有裁定受理。

2026年10月8日晚,公司和临时管理人向债权人发出《预重整方案》《财产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召开及表决形式方案》三项议案,表决期是2026年10月8日至11月11日。截至目前,我没有看到法院受理的公告。

方案的核心数字是:以现有10.32亿股为基数,每10股资本公积转增约7.79股,共转增8.03亿股,转增股票不分配给原股东,其中7.24亿股给重整投资人认购(产业投资人2.78亿股,财务投资人4.46亿股,合计投资款约9.19亿元),0.79亿股用于抵债,转增后总股本18.35亿股。普通债权每家25万元以内部分,在计划获批后一个月内现金全额清偿;超过25万元的部分,每100元债权可获得7.54股转增股票和32.92份信托受益权份额。评估机构测算的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率是28.70%。截至2026年9月15日,87家债权人申报约17.77亿元,临时管理人初步确认约11.55亿元。

这就是说,立案之前一天,预重整的实质内容已经摆到了债权人面前。立案会怎么影响这件事?规则上有两个层次。

《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24〕309号,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2024年12月31日联合印发)第九条列了几类可以认为不具备重整价值的情形。我对照的是转载版文本,第一项针对的是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等重大违法被立案且未结案的公司,第二项是依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或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公司可能被终止上市。信披违法的立案,按字面不在第一项里;真正对应的是第二项,要等事先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出来,才看得出认定的事实是否可能导致终止上市。

第二个层次是程序。纪要第八条规定,法院审查涉及证券监管事项的重整申请,要听取属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意见,裁定受理前还要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在证监会正在调查公司2023年年报的情况下,我判断法院和监管部门在是否受理上更可能等一等,看处罚结论。这是我的判断,没有官方表态。

所以我的结论是:立案不是预重整的终点,但很可能让受理更晚。重整投资协议里有没有关于立案或处罚的终止条款,我没有查到,这一点会影响投资人的态度,发文前最好补查。

还有一个常被忽略的问题:深交所规则8.7.7条要求,债权人申请预重整的,公司不得披露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重整信息误导投资者。预重整挂了18个月,每一份提示性公告都在强调“尚未受理,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投资者读公告时也要这样理解。

三、立案对退市有什么影响


退市要分两条线看。

第一条线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10.5.1条规定了“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这一类,10.5.2条规定了触发情形,而且要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认定。10.5.7条规定的更早一步,是收到事先告知书后披露并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规则里没有任何一条规定,立案本身会触发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

那么如果将来处罚认定了虚假记载,会不会触发?我按公司自己2025年4月公告的更正数字,在最不利的假设下算了一遍,假设处罚把2022年、2023年两年年报都认定为虚假记载:

净利润口径,两年少计合计约3.21亿元,低于10.5.2条第(七)项的5亿元门槛。资产负债表口径,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约5.22亿元,绝对额刚过5亿元,但规则还要求超过两年披露的期末净资产合计的50%,两年披露的净资产合计约18.2亿元,占比约29%,达不到。第(四)(五)项只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用不上。

10.5.2条第(三)项是另一条路径:年报虚假记载导致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终止上市情形。按10.5.5条,2023年年末净资产更正后仍为正,审计意见是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这两种情形都不满足,只剩2023年度扣非净利润为负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一种,这个营收数我没有核到。

这些数字是我自己的试算,不是监管结论,而且前提是处罚认定了2022年年报,立案公告目前只写了2023年。另外还有第(八)项兜底条款,由交易所按违法事实、性质、情节认定,这个是预测不了的。

第二条线是财务类退市,这才是公司更现实的风险,和立案无关。公司2026年4月29日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5年扣除后营业收入0.76亿元且利润为负,期末净资产-1.478亿元,内控审计连续两年否定意见。按10.3.11条,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次一年度(2026年度)仍出现扣非净利润为负且扣除后营收低于1亿元、期末净资产为负、保留意见或内控否定等情形之一的,终止上市。

我看这条线的难点在营收:2025年全年营收0.76亿元,2026年第一季度0.23亿元,子公司纳川塑业、四川纳川、江苏纳川已停产,2026年全年要超过1亿元不容易。净资产这一项,如果5.49亿元债务豁免和1.16亿元现金赠与已经股东会通过并计入资本公积,理论上能补上缺口,但股东会结果我没有核。

立案和这条线的联系是间接的:立案可能拖慢重整受理,而没有重整,公司靠自身要在2026年度把这些指标都改善很困难。2026年年报(预计2027年4月披露)是真正的节点。

四、立案能不能引发股民索赔


先说法律基础。《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条规定,法院不能仅以虚假陈述未经行政处罚为由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不必等处罚才能起诉,但实际的证据主要来自处罚决定书,所以多数投资者会等。

再说两个必须并列的口径,也是本案最特别的地方。

第一,2025年4月29日的更正,是否算“更正日”。《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更正日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更正虚假陈述之日。第二十七条计算损失时,分界日是“揭露日或更正日”;第三十二条规定,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诉讼时效以在先的为准。如果法院把2025年4月29日认定为更正日,买入区间是2024年4月29日(2023年年报披露日4月27日是周六,实际成交从4月29日开始)至2025年4月28日。

按照目前的公开材料判断,2024年4月29日至2025年4月28日买入*ST纳川股票,并在2025年4月28日收盘时持股,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并产生损失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第二,立案公告日算不算揭露日。《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2026年10月9日的公告正是这样的信息。如果法院认为,2025年4月的更正是公司对参股企业错报的会计处理,并没有更正证监会后来认定的违法事项,那么买入区间会延长。

按照目前的公开材料判断,2024年4月29日至2026年10月9日买入*ST纳川股票,并在2026年10月9日收盘时持股,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并产生损失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两个口径我倾向第一个,理由是更正公告已经公开说明了2022年、2023年财务报表错报及金额,市场对此有反应。但更正公告把原因归于参股企业未告知,没有承认违法,且与2024年年报保留意见同日披露,法院会不会视其为“自行更正虚假陈述”,我认为存在争议。立案公告是10月9日18:08披露的,已过收盘,市场知悉并反应是在下一交易日10月12日,我按10月12日作揭露日,所以区间算到10月9日。

以上两个口径都还没有官方文书支持。处罚决定书会明确认定哪份文件、哪些事项虚假记载、起止时间,才是区间的最终依据。

五、按更正日口径,损失大概怎么算


我拉了不复权日K线,几个关键价位如下:

| 日期 | 收盘价 | 事件 |
|---|---|---|
| 2024-04-29 | 1.63元 | 年报后首个交易日,涨10.1% |
| 2024-06-25 | 最低1.14元 | |
| 2025-03-19 | 2.30元 | 预重整公告日 |
| 2025-04-23 | 2.81元 | 窗口内高位,期间最高收盘价3.16元 |
| 2025-04-28 | 2.43元 | 更正前最后交易日 |
| 2025-04-29 | 无成交 | 更正公告和2024年报同日,停牌 |
| 2025-04-30 | 2.18元 | 复牌首日,较4月28日下跌10.3% |

基准价怎么算?《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累计换手率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基准价是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各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

以2025年4月30日为起点,我按每股收益倒推股本约10.3亿股(可流通股数我没有核到)粗算,累计成交在第28个交易日(2025年6月12日)左右达到100%,起点至该日收盘均价约2.45元。股本口径不同,结果在2.4元到2.5元之间。这是粗算,以法院认定为准。

这个基准价对实际损失的影响很大。买入区间的242个交易日里,收盘价都在1.04到3.16元之间,平均约1.93元。买入价低于2.4到2.5元基准价的,差额损失是负数,不赔。2024年10月28日至2025年4月25日有57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2.47元,主要是这段时间的高位买入有可能产生差额损失。符合“买入区间”不等于“有损失”,必须用自己的交易记录和基准价对比。

还有几个会被抵扣的因素。2025年3月至4月的上涨,对应的是预重整启动和投资人招募的预期,这属于非系统风险因素,可能被主张从损失中扣除。2025年4月30日的下跌也混合了2024年年报保留意见和内控否定意见,需要拆分更正的影响。重大性方面,净亏损被少计63%,但盈亏性质没变,而且2024年4月29日年报后首日是上涨的,被告会主张影响有限,这是个争点。

按立案日口径,基准价要从2026年10月12日起往后累计,现在算不出来,不能提前预测。

六、如果公司进入重整,赔偿债权怎么办


这是预重整公司才有的问题。《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九十二条规定,经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未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执行完毕后可以按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第二十条规定,受理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中止,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继续。

纪要第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涉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应充分考虑可能需赔付投资者的金额,并在清偿方案中作出安排,法院可以就预估赔偿金额征询投资者保护机构意见。

预重整方案对这类债权有一个已经写明的条款:未申报债权会按账面记载金额等预留偿债资源,但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计划执行完毕后,申报并获得确认的,按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清偿;自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年内,或到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以孰早为准),仍未向公司主张权利的,公司不再负有清偿义务。我在方案全文里没有检索到“虚假陈述”或“投资者索赔”的字样,也就是说,目前方案没有专门为这类赔偿预留安排,纪要第十五条要求的这一项,要等立案和处罚结果出来后看计划草案怎么补。

换句话说,如果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投资者的赔偿请求要放到重整程序里主张,大概率按普通债权的方案清偿:25万元以内现金,超出部分是转增股票加信托受益权,不是按判决金额全额现金赔付。最终以重整计划为准。

七、我的判断汇总


立案是个重要信号,但对三件事的影响不一样。对预重整,它是新增的不确定性,更可能是延迟受理而不是直接否定,方案表决到11月11日,立案恰好在这个节点出现;对退市,规则上不触发,现有数字下重大违法退市的门槛也达不到,公司更要担心的是2026年度营收和内控;对股票索赔,立案公告是《若干规定》明文列举的揭露日情形,但2025年4月的更正让区间可能前移,哪个口径成立,要看处罚决定书。

我最想看的是处罚决定书(或事先告知书)会写什么:违法事实是不是就是那次已经更正的投资收益,涉及哪几个年度,有没有认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使。这些会决定区间、重大性、责任人,也决定上面所有推算是否成立。

你觉得,2025年4月29日那份差错更正公告,算不算把2023年年报的问题“更正”了?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普及及个案信息梳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文中涉及的实施日、揭露日、诉讼时效届满日等关键时间节点,以及各责任主体在民事诉讼中的最终责任认定,均需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及法院最终裁判为准,须结合本人交易记录,并由法院最终认定,请勿仅依据本文自行下定论。有任何疑问,请通过微信客服或者发送电子邮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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