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A问答 · 2026-10-14

ST联光16.9亿资金被占用,股民能索赔吗?揭露日和基准价已锁定

ST联光(600363)被证监会立案两个月后,半年报自认控股股东占用16.92亿元。揭露日8月5日、基准日8月18日、基准价21.48元可以锁定,实施日待定,起诉所需材料已具备。

2026年8月4日晚,联创光电(现简称ST联光,600363)公告,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伍锐分别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8月29日的半年报给出了数字:控股股东占用资金余额16.92亿元,公司自己的结论是“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就目前公开的材料而言,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都可以确定,起诉所需的证据也基本齐备。尚无答案的只有实施日。

一、立案之后,公司说了什么


立案告知书的文号是证监立案字0252026007号(公司)和0252026008号(伍锐)。公告只写了“近日”收到,没有落款日。

8月29日,公司在回复上交所年报问询函时承认:全资子公司营销中心等与供应商签订贸易协议,支付预付款,部分款项又退回,而供应商“或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企业”,资金可能最终流向控股股东。同一天的半年报把账算清了。控股股东江西省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占用资金,期间为202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原因是“预付款项”,期初为零,报告期新增47.70亿元,偿还30.78亿元,期末余额16.92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93%。具体金额,公司写的是“以证监会调查结果为准”。

9月29日,占用期限将满一个月仍未清偿,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次日起简称改为“ST联光”。

还有一个事实值得单独说:8月5日之前,没有任何公告提过这笔占用。2025年年报封面“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一栏填的是“否”,同日的专项审计报告中2025年度非经营性占用栏为空,审计意见为保留意见。2026年一季报同样没有提。

二、揭露日为什么是8月5日


《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八条第三款作了推定: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除非有相反证据,应当认定为揭露日。同条第二款又要求法院结合公开交易市场对信息的反应来判断投资者是否知悉。本案这两项标准指向同一天。

立案公告在8月4日(周二)盘后发布,巨潮标注的日期是8月5日。市场的第一次反应出现在8月5日:一字跌停,收于24.64元,下跌10.01%。8月6日再度跌停,收于22.18元。揭露日的前一交易日是8月4日,收盘价27.38元。

被告可能提出两点反驳。8月5日当天同时披露了六项公告,包括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借款及票据逾期、总裁辞职,部分跌幅未必来自立案本身,但这属于第三十一条下的损失扣除问题,动摇不了揭露日。另一点是2025年4月29日公司披露的联创超导会计差错更正,涉及参股公司2023年的收入确认,与资金占用无关。依第八条第四款,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分别认定揭露日,那次更正不是本案的更正日。

三、实施日还没定,买入区间怎么办


实施日是买入区间的起点。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构成重大遗漏的,以应当披露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第三十四条补了一句:“实施日之后”包括该日,“揭露日之前”不包括该日。

本案的难点是首笔占用发生在哪一天。半年报只给了半年合计,没有分月明细,期初为零,说明占用发生在2026年上半年。4月30日,公司同时披露2025年年报和一季报,两份报告都没有提占用,年报还被出具了保留意见。但一季报里3月末的预付款项只有4,107万元,比上年末还低,占用可能主要发生在第二季度。

所以实施日只能落在上半年之内,具体是哪天,要等事先告知书或处罚决定书。眼下以4月30日作为暂定的测算起点,早于它,区间向前延伸,晚于它,区间收窄。

按照目前的公开材料判断,2026年4月30日至2026年8月4日买入ST联光股票,并在2026年8月4日收盘时持股,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并产生损失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这是暂定口径,以法院认定为准。

四、基准价21.48元怎么来的


第二十六条的规则是:自揭露日起,累计换手率在10个交易日内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30个交易日内没有达到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基准价是揭露日至基准日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值。

8月5日是第1个交易日,到第8个交易日(8月14日)累计换手率已达102.28%,基准日因此是第10个交易日,即8月18日。这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依次为24.64、22.18、22.80、20.52、20.55、21.72、20.73、20.36、21.15、20.17元,平均21.48元。

这是按行情数据测算的结果,流通股数的口径不同会有出入。如果揭露日按8月4日算,基准日为8月17日,基准价约22.20元。

五、损失怎么算,被告会抗辩什么


第二十七条分两种情形。基准日之前卖出的,损失是(买入均价-卖出均价)×卖出股数;基准日之前没有卖出的,损失是(买入均价-基准价)×持有股数。

假设6月以33元买入1万股并一直持有,损失为(33-21.48)×1万=11.52万元。假设7月以26元买入2000股,8月10日以收盘价20.52元卖出,损失为(26-20.52)×2000=1.096万元。买入均价低于21.48元的,差额为负,没有这项损失。2025年1月至2026年8月4日,该股没有跌破过24.73元,这段时间买入的投资者,买入价都高于基准价。

被告的抗辩集中在因果关系上。第十二条允许被告证明原告的交易发生在实施日之前或揭露日之后;第三十一条允许被告举证,损失来自证券市场风险、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法院对相应减免责任的抗辩应当支持。

两组数据会被反复引用。揭露之前,股价已经大幅下跌:1月12日最高收盘76.81元,到8月4日只剩27.38元,跌了64.35%,这部分不会被认定为揭露造成的损失。揭露之后,个股与市场方向相反:8月4日至8月18日,上证综指涨4.40%,同行业等权指数涨14.03%(自编,非官方指数),ST联光跌26.33%。具体扣多少,由法院裁量,没法事先确定。

六、去哪起诉,现在能不能起诉


管辖按第三条确定:发行人住所地的省会、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公司住所地在南昌,对应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实际以受理法院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定为准。

时效依第三十二条可以从揭露日起算,8月5日起三年,测算至2029年8月5日。

被诉主体方面,《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电子集团是占用方,伍锐是实际控制人,都在这一条的范围内,具体责任看后续认定文书。

第二条把受理条件列得很具体:原告提交身份证明、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交易凭证及损失证据的,法院应当受理,且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行政处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本案第二项证据,已有公司半年报的书面自认和立案公告,另外两项由投资者自备。以现有材料,起诉条件已经具备。

但处罚决定尚未作出。占用的起止时间、违法事实如何表述、各责任人的责任,以后续的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为准,实施日也在其中。行政处罚和民事审判是两套程序,有立案不等于有处罚,有罚单也不等于投资者当然能获赔。

8月5日当天公司披露了六项公告,你觉得哪一项才算真正“揭露”了资金占用?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普及及个案信息梳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文中涉及的实施日、揭露日、诉讼时效届满日等关键时间节点,以及各责任主体在民事诉讼中的最终责任认定,均需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及法院最终裁判为准,须结合本人交易记录,并由法院最终认定,请勿仅依据本文自行下定论。有任何疑问,请通过微信客服或者发送电子邮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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