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A问答 · 2026-10-07

龙大美食(002726)4月29日会计差错更正,股民有没有股票索赔可能?

龙大美食(002726)2026年4月29日会计差错更正后一季报、半年报盈转亏,复牌连续下跌。尚未立案时,哪些股民仍可能符合股票索赔条件。

先说结论:从目前公开材料看,龙大美食(002726,现证券简称 ST 龙大)2026年4月29日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更正前披露的部分财务数据与真实情况不符,且对净利润的影响巨大,直接造成盈亏性质改变;更正后股价连续跌停,足以支持股民主张股票索赔时对虚假陈述重大性的判断。

目前公司尚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投资者当然不能起诉,更不意味着没有获赔可能。按照目前的公开材料判断,2025年4月26日至2026年4月29日更正前买入龙大美食股票,并在2026年4月28日收盘时持股,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并产生损失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从现有材料分析,这种可能性并不低,当然,最终仍要结合投资者的交易记录,由法院认定。

一、4月29日的会计差错更正


2026年4月29日,龙大美食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8)。公司称,2025年末自查发现,2025年前三季度在营业成本结转和确认、销售费用以及管理费用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差错,定期报告没有有效执行审核等内部控制程序,重大内控缺陷导致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调整如下:

2025年一季报:由545.29万元调整为亏损1.247亿元,盈转亏;
2025年半年报:由盈利3748.72万元调整为亏损2.628亿元,盈转亏;
2025年前三季度:由亏损1.791亿元调整为亏损3.471亿元,亏损增加约1.68亿元。

公司随后还披露,2025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连续三年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4月29日停牌一天,4月30日起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证券简称变更为 ST 龙大。

二、此前披露信息不实,是否构成证券法上的虚假记载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四条进一步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其中,虚假记载是指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

龙大美食更正前披露的2025年一季报、半年报和三季报,关于营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及净利润的数据,已经被公司通过追溯调整予以改变。尤其是一季报和半年报从盈利变为巨额亏损,前三季度亏损增加约1.68亿元。按照上述规定,这些财务数据是否构成“重大不实记载”,是本案认定虚假记载的核心问题;从目前披露的金额、盈亏性质变化和公司对内控缺陷的说明看,投资者一方具有较充分的主张基础。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是投资者请求赔偿的直接依据: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还可能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重大性的法律规则与本案判断


法释〔2022〕2号第十条规定,虚假陈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具有重大性:属于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属于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或者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更正导致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发生明显变化。即使属于前两类事项,被告能够证明没有造成明显价量变化的,也可以据此抗辩不具有重大性。

本案的第一项依据,是利润和亏损规模的实质变化。一季报、半年报从盈利变成亏损,半年报净利润调减约3亿元,前三季度亏损增加约1.68亿元。盈利还是亏损、亏损规模是多少,直接关系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股票价值的判断,属于足以影响投资决策的重要财务信息。

第二项依据,是更正后的市场反应。4月29日公司停牌,4月30日复牌后股价接近跌停,收盘价由4月28日的3.01元降至2.86元,跌幅约4.98%;此后多个交易日连续以跌停或接近跌停的方式运行,5月12日收于2.21元,较4月28日累计下跌约26.6%,同期上证指数反而上涨。

因此,4月29日会计差错更正导致的盈亏性质改变,与复牌后的连续跌停相互印证,符合第十条关于重大事项和明显价量变化的判断路径。现有材料足以支持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的主张。

重大性成立,不等于后续全部跌幅都应由发行人赔偿。4月29日同时披露了内控否定意见、其他风险警示和持续经营不确定性,后续股价下跌可能还受到戴帽、交易制度变化、经营风险及市场因素影响。法释〔2022〕2号第三十一条要求法院查明虚假陈述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告能够证明损失由证券市场风险、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或公司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造成的,相应抗辩应当支持。重大性解决“信息是否足以影响交易决定”,损失因果关系解决“实际损失中有多少由该信息造成”,两者不能混同。

四、没有立案和处罚,能不能索赔


法释〔2022〕2号第二条规定,原告提交身份证明、虚假陈述证据、交易凭证及投资损失证据,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本案目前没有中国证监会立案公告,也没有行政处罚决定。投资者仍可以依据公司更正公告、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内控审计报告、风险警示公告以及个人交易记录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就龙大美食目前披露的数字变化和股价反应而言,投资者主张虚假记载、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具备相当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能否获赔以及赔偿比例,取决于法院对责任主体过错、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的审查。

行政处罚和民事审判是两套程序。有罚单不等于投资者当然能获赔。

五、实施日、揭露日和更正日怎么确定


实施日决定投资者最早从什么时候开始进入交易因果关系的判断范围。法释〔2022〕2号第七条规定,虚假信息写入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规定媒体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信息披露文件在交易日收市后发布的,以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实施日。

本案相关错误数据首先写入2025年一季报。现有材料显示,该报告于2025年4月26日披露,4月26日是周六,市场不能交易。按照“实际可交易日”的规则,以2025年4月28日作为实施日;如果按公告日期主张,则为2025年4月26日,最终以法院对披露时间和交易规则的认定为准。

揭露日是市场首次知悉虚假陈述的日期。法释〔2022〕2号第八条规定,虚假陈述在监管部门网站、交易场所网站或者其他具有全国性影响的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并为证券市场知悉的日期,可以认定为揭露日;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应当分别认定揭露日。

本案目前没有立案公告。2026年4月29日,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2026-048号更正公告,公开说明成本费用确认计量存在差错、内控缺陷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并同步披露停牌及风险信息。根据法释〔2022〕2号第九条,公司自行更正虚假陈述的日期是更正日,因此本案目前的更正日为2026年4月29日。

对交易因果关系而言,最重要是判断投资者买入是否发生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法释〔2022〕2号第十一条规定,诱多型虚假陈述中,投资者在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相关证券,交易因果关系可以成立;第十二条规定,揭露或更正之后买入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就本案而言,2025年4月26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更正前买入的交易,符合索赔基本条件;4月30日复牌后才买入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六、基准日和基准价:本案目前怎样测算


基准日不是揭露日,也不是投资者实际卖出日。它是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用来限定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合理计算期间的截止日期。法释〔2022〕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在集中竞价市场中,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被影响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的日期为基准日;十个交易日内达到的,以第十个交易日为基准日;三十个交易日内仍未达到的,以第三十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本案4月29日停牌,实际交易从4月30日恢复。按照目前收集的行情和换手率资料测算,4月30日之后的累计换手率在2026年6月10日达到100%,早于三十个交易日的上限。因此,本案目前可以把2026年6月10日作为基准日的测算口径。这个日期是依据现有交易数据的测算,不是法院已经作出的认定。

基准价是从揭露日或更正日后的交易日起,至基准日止,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按照4月30日至6月10日的27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平均价格约为1.92元。法释〔2022〕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基准价用于限定损失计算范围;第二十七条规定,投资者在更正前买入、更正后基准日前卖出的,通常按买入均价与卖出均价的差额计算;基准日前没有卖出的,通常按买入均价与基准价的差额计算。

基准日和基准价对投资者的意义,是把可以归因于虚假陈述的价格损失与此后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和其他利空影响分开。投资者不能简单按照买入价减去5月12日最低价计算,也不能把4月30日以后连续跌停的全部跌幅直接归入会计差错责任。最终计算还要考虑证券市场风险、ST 风险、内控否定意见、持续经营不确定性以及投资者自身交易行为,并以法院采信的交易数据为准。

索赔区间: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

你认为,4月29日之后龙大美食连续跌停,主要是在消化会计差错,还是在消化戴帽、内控否定和持续经营风险?

风险提示


须结合本人交易记录,并由法院最终认定。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投资建议。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普及及个案信息梳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文中涉及的实施日、揭露日、诉讼时效届满日等关键时间节点,以及各责任主体在民事诉讼中的最终责任认定,均需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及法院最终裁判为准,须结合本人交易记录,并由法院最终认定,请勿仅依据本文自行下定论。有任何疑问,请通过微信客服或者发送电子邮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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