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A问答 · 2026-09-27

*ST英飞(002528)股票索赔胜诉了,钱还没到手怎么办?

*ST英飞(002528)股票索赔已有85人二审判决、210人调解,公司却已进入预重整。拿到判决书、调解书的股民怎么申报债权?一审胜诉还在上诉的怎么办?除了公司还能向谁主张?

截至2026年7月24日,*ST英飞(002528)的股票索赔案中,已有85名投资者取得二审判决,公司被判赔427.68万元;210名投资者与公司调解,调解金额609.54万元;另有77名投资者一审胜诉,公司已上诉。

判决书、调解书拿到了,钱能不能到手?

同期公告显示,北京银行深圳分行已就两笔借款纠纷的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7月9日立案。公司及子公司银行借款逾期本息约5.37亿元,部分银行账户、资产已被法院冻结、查封。

9月1日,深圳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对已经胜诉或调解的股民来说,下一步该做什么?

三类股民,处境不同


按公司2026年7月24日公告,477名起诉的投资者目前分为几类:

二审判决85人,判赔427.68万元。判决已经生效。

一审判决77人,判赔319.39万元。公司已上诉,二审审理中,判决尚未生效。

调解210人,调解金额609.54万元。法院出具了调解书,与生效判决效力相同。

此外,撤诉5人,尚未开庭100人。

公司公告没有披露上述判决、调解金额是否已经实际支付。

预重整管理人已在登记债权


9月3日,预重整管理人发布债权申报公告。申报采取"网络申报+纸质邮寄"方式,与庭外重组阶段使用同一个申报系统。庭外重组期间已向重组协调人申报过的,视为已经申报,无需重复提交。

根据《债权申报指引》,债权有生效法律文书的,需提交该文书;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一审、二审文书都要提供;已经申请强制执行的,还要提交执行立案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申报涉及利息的,利息暂计算至2026年4月7日,并需提供利息计算表。

公告同时说明,预重整阶段对债权成立与否、性质、本金的审查确认,与正式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笔者分析:拿到生效文书的,尽快申报


我们认为,已经取得二审判决或调解书、但尚未收到款项的股民,应当尽快向预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

预重整期间,法院尚未受理重整,股民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公司账户、资产已大面积被冻结、查封,银行等债权人也在执行,单靠执行拿回全额的可能性不大。

法院一旦受理重整,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此后判决、调解书确定的金额,只能作为债权,按重整计划统一清偿。

一审胜诉、还在二审的,也要申报


77名一审胜诉、公司已上诉的股民,判决尚未生效,债权金额还没有最终确定。

我们认为,这部分股民同样应当申报,同时继续推进二审。

《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法院为其临时确定债权额外,不得在债权人会议上行使表决权。也就是说,二审结果出来之前,这部分债权能否参与重整计划的表决存在不确定性。

但这不影响最终受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2024年印发的《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重整计划应当为虚假陈述赔偿作出安排。二审判决生效后,按生效金额和重整计划规定的清偿条件受偿。

对还没开庭的100名投资者,以及尚未起诉的股民,我们的建议是立案诉讼和申报债权同步进行。按照目前的公开材料判断,2020年4月30日至2024年4月29日买入*ST英飞股票,并在2024年4月29日收盘时持股,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并产生损失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调解的,金额可能再打一次折


调解书与生效判决效力相同,申报方式也一样。

需要注意的是,调解金额本身通常已经低于诉讼请求。如果调解款尚未支付,进入重整后,这笔债权仍属于普通债权,要按重整计划的清偿率和清偿方式受偿。投资人建议的普通债权整体清偿率是"力争达到80%",方式包括现金、股票、信托受益权等。

也就是说,未支付的调解款,在重整中可能会再打一次折。具体比例要等重整计划草案公布。

除了公司,还能向谁主张


重整计划能减免的,是公司自己的债务。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按照《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也可能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从公司诉讼公告看,部分批次的原告除起诉公司外,还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广发证券、平安证券以及公司部分现任及时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为被告。深圳证监局的事先告知书,则认定刘肇怀、刘新宇、饶轩志、叶剑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衍锋、李德富、华元柳、刘兢、韩磊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我们认为,如果重整计划只能按一定比例清偿,股民从公司没拿到的部分,理论上可以向被认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主张。

不过要看到三点:一是只起诉公司的,要向其他主体主张,需要另行起诉或者在诉讼中追加被告;二是董监高、中介机构能否免责、承担多大比例,要由法院按过错认定,目前我们还没有看到本案针对这些主体的判决;三是诉讼时效同样从更正日2024年4月30日起算,测算约在2027年4月30日届满。

如果公司重整只能赔八成,你会再去起诉董监高或中介机构,追剩下的部分吗?

(诉讼时效届满日为按更正日测算,以法院认定为准;清偿安排以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各主体责任以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风险提示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普及及个案信息梳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文中涉及的实施日、揭露日、诉讼时效届满日等关键时间节点,以及各责任主体在民事诉讼中的最终责任认定,均需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及法院最终裁判为准,请勿仅依据本文自行下定论。有任何疑问,请通过微信客服或者发送电子邮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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