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A问答 · 2026-09-21

鹏都农牧(002505)股票索赔一审判决落地,现在起诉还来得及吗?

鹏都农牧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0.48亿元、连续五期年报未予披露,2024年8月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退市指标被深交所摘牌。2026年8月19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投资者索赔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胜诉。此前未起诉的投资者仍可依法主张权利。

案情时间线


2020年-2022年: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通过向北京雄特牧业有限公司"借款"、"预收收购意向金"等方式,累计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10.48亿元;
2024年5月28日:公司发布更正公告,称《2023年年度报告》财务报表注释、关联方资金拆借等披露存在错误和遗漏;
2024年5月30日:湖南证监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田翊、财务总监顾卿、董事会秘书符蓉出具警示函(〔2024〕第19号),指年报披露存在错漏;
2024年6月4日-7月2日: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1元,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
2024年8月9日:深交所决定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2024年8月15日:公司及控股股东鹏欣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
2024年8月30日:公司股票摘牌;
2024年11月19日:湖南证监局作出〔2024〕10号至15号共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控股股东鹏欣集团及董轶哲、姜雷、顾卿、吴雄马5名责任人员分别作出处罚,累计罚没逾1000万元;
2025年11月5日、11月10日:投资者陆续向长沙中院提起诉讼;
2026年1月,本案一审开庭;
2026年8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投资者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一、未依法及时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鹏欣集团是鹏都农牧控股股东。2020年-2022年间,鹏都农牧及其子公司向北京雄特牧业有限公司预付购牛款17.69亿元(176,898万元),随后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以向北京雄特"借款"和"预收收购意向金"的方式,累计非经营性占用鹏都农牧资金10.48亿元(104,797.5万元)。

湖南证监局认定,鹏欣集团与北京雄特之间的资金往来名义上是借款,但均未支付利息;北京雄特在与鹏欣集团仅有磋商收购意向的情况下,就先行支付9亿元意向金,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本质上是鹏欣集团及其关联方借道北京雄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截至2023年底,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分月占用明细:2020年12月6,000万元;2021年3月8,000万元;2021年5月10,000万元;2021年6月6,000万元;2021年12月25,550万元;2022年1月49,247.5万元。

二、多期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资金占用情况,占各期净资产绝对值比例分别为:2020年度0.92%;2021年上半年3.64%;2021年度8.81%;2022年上半年8.36%;2022年度8.19%。

上述行为被认定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责任人员及处罚


鹏都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合计400万元;
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被认定组织、指使实施违法行为):罚款合计400万元;
董轶哲(时任公司董事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警告,罚款合计80万元;
姜雷(鹏欣集团副董事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合计80万元;
顾卿(公司财务总监,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罚款合计70万元(顾卿曾提出申辩,认为其不知悉资金占用相关违法事项,湖南证监局复核后未予采纳);
吴雄马(公司资金部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罚款合计70万元。

这里有一个容易混淆的地方:2024年5月30日那份警示函,针对的是公司2023年年报差错更正问题,涉及时任董事长田翊、财务总监顾卿、董事会秘书符蓉;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的是2020-2022年资金占用未披露问题,涉及董轶哲、姜雷、顾卿、吴雄马。两件事内容和责任人都不完全一样,不能混着看。

Q1:案件目前进展到了哪一步?还能起诉吗?


能起诉。长沙中院2026年8月的一审判决,针对的只是已经参与那一批诉讼的投资者,判决后双方都可能上诉,还没到生效的阶段。更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11月到2026年2月,一直有新的投资者案件在长沙中院陆续立案,说明法院在持续受理新案——只要符合条件,现在起诉不存在"赶不上"的问题。

Q2:哪段期间买入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按照目前的公开材料判断,2021年4月29日至2024年8月14日期间买入鹏都农牧股票,并在2024年8月14日(揭露日前一交易日)收盘时持股,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并产生损失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Q3:诉讼时效还有多久,现在起诉来得及吗?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本案揭露日为2024年8月15日,据此测算诉讼时效届满日为2027年8月14日,距今还有近一年时间,时间上不紧张。但交易记录、持股凭证这些材料整理起来需要时间,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建议尽早着手,不要等到临近截止日前扎堆办理。

Q4: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Q5:股票已经摘牌退市了,还能索赔吗?


能。股票终止上市、摘牌,只影响股票在哪里交易,不影响此前买入、因虚假陈述受损的投资者依法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鹏都农牧2024年8月30日摘牌之后,仍有投资者陆续起诉并获得法院立案、判决,退市摘牌本身从来不是索赔的障碍。

Q6:一审判决出来了,是不是意味着案件已经"结案"?


不是。这一审判决只是这一批原告的阶段性结果,双方都可能上诉,案件没有终结。对还没起诉的投资者来说,案子现在仍然是可以提起新诉讼的阶段,不存在"已经结案、来不及了"的说法。

Q7:除了上市公司,还能告谁?


除了鹏都农牧本身,行政处罚决定书里点名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都可被列为共同被告:控股股东鹏欣集团被认定为组织、指使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时任董事长董轶哲、鹏欣集团副董事长姜雷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总监顾卿、资金部负责人吴雄马被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风险提示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普及及个案信息梳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文中涉及的实施日、揭露日、诉讼时效届满日等关键时间节点,以及各责任主体在民事诉讼中的最终责任认定,均需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及法院最终裁判为准,请勿仅依据本文自行下定论。有任何疑问,请通过微信客服或者发送电子邮件与我们联系。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普及及个案信息梳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关键时间节点与责任认定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及法院最终裁判为准,须结合本人交易记录,并由法院最终认定,请勿仅依据本文自行下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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