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A问答 · 2026-10-03

ST百灵(002424)财务造假又被指内幕交易:年报前两周,实控人经私募代持的头寸陆续离场,股票索赔怎么算

ST百灵(002424)四份年报被认定财务造假,实控人姜伟又因内幕交易被证监会拟罚没约3.14亿元。梳理“先少记、后补记”的平账过程,以及年报公布前两周私募代持股票和场外衍生品的集中离场,并说明未预告亏损与年报造假两段股票索赔的买入区间和诉讼时效。

2024年4月15日,周一。禹慧进取3号私募基金的证券账户开始卖出贵州百灵(现ST百灵,002424)的股票。到18日周四收盘,共卖出1425万股,成交9656万元,折合每股约6.8元。

这个账户挂在一家上海的私募管理人名下,在公司的股东名册里,它是前十大股东之一,持股1.02%,年报“关联关系”一栏写的是“不适用”。

两周后的4月29日晚,贵州百灵公布2023年年报:归母净利润亏损4.15亿元,其中第四季度单季亏损5.55亿元;会计师给出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公司同时宣布戴上ST帽子。5月6日复牌,股价连续7个跌停,从6.46元一路跌到6月初的3.37元,跌去近一半。

2026年9月10日,公司公告称,证监会向实控人姜伟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那个账户的实际决策人是姜伟本人。

一家药企的“账”


贵州百灵是贵州安顺的一家苗药企业,2010年在深交所上市,主营中成药,董事长姜伟是实控人,弟弟姜勇分管销售。药企的销售费用大,是行业常态:市场开拓、学术推广、终端促销,一年下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很高。

问题出在这笔费用什么时候入账。

2023年4月29日,公司随2022年年报公告了一次前期差错更正,子公司和仁堂药业以前年度未及时入账的销售费用约6504万元补记进了2021年报表。当时看,这只是一家子公司的会计处理问题。

2023年12月22日,贵州证监局的责令改正决定下发,现场检查发现以前年度销售费用、实物赠品未及时入账,导致2021年、2022年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姜伟等三人收到警示函。

2024年1月31日,是2023年度业绩预告的最后期限。公司没有披露业绩预告。当天股价从7.68元跌到7.25元,跌幅5.6%。

三个月后,真相落在年报里。2023年,公司营业收入42.63亿元,同比增长20.42%,净利润却从盈利变成亏损4.15亿元。四个季度的归母净利润分别为9231万元、2803万元、2014万元、负5.55亿元。公司在问询函回复里解释,第四季度“对销售费用进行全面清理并计提”。

年报公告之后,深交所的问询函和证监局的监管措施接踵而至。公司在回复里承认,销售费用的内部控制失效,“未能在2024年1月及时发现市场费用方面的问题,致使未及时披露业绩预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则表示,“无法确认公司是否存在跨期调整成本费用的情况”,因此对销售费用出具保留意见。

2024年10月,公司又对2023年年报的第二、三、四季度数据做了一次更正,原因写的是“年报数据审核量大,工作人员疏忽”。11月8日,证监会立案告知书下发。

“平账”不是整改


2026年3月27日,贵州证监局的处罚决定书下发,结论比这些年所有公告里的措辞都直接:

2019年少计销售费用3.50亿元,多计利润3.50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95.73%;2020年少计2.41亿元,占115.35%;2021年少计6379万元,占45.04%。三年合计,利润被抬高约6.55亿元。

2023年反过来,多计销售费用4.59亿元,少计利润4.59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93.17%。

公司的申辩是:2023年多计提费用,是“主动整改纠错”。贵州证监局不接受,公司“先少计销售费用,后采取多计销售费用对前期少计销售费用进行平账,不属于整改,对其财务造假的定性是准确的”。对独立董事的申辩,决定书写得更重:“明显属于财务造假”。

被处罚的有10个人。公司罚款1000万元;姜伟警告、罚款500万元、10年证券市场禁入;总经理兼董秘牛民罚款350万元;副总姜勇200万元,决定书特别写明他是姜伟的胞弟;副总封基贤150万元;财务总监李红星80万元;常务副总袁远镇60万元;三名独立董事各50万元。10人罚款合计2490万元。

独董们的申辩有一个共同点:我们不是会计专业的,审计机构才是责任主体。决定书回应:公司承担会计责任,审计机构承担审计责任,“审计机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公司独立董事的责任”。三名独董被认定的“知悉”依据,是参加了2024年审计委员会的第二次和第三次会议。

处罚对象目前只有公司和董监高,没有审计机构。截至目前,公开渠道未见针对天健所的处罚公告。

2026年4月28日,公司按处罚决定更正2019年至2024年的财务报表:2019年归母净利润由盈利2.83亿元变为亏损1486万元,2020年由盈利1.52亿元变为亏损5231万元。账面上两年的“盈利”,追溯之后都成了亏损。

一个“不相关”的股东


到这里,故事本可以停在一个典型的财务造假案上。2025年12月3日,一则不起眼的公告把它引向了另一个方向:公司实控人姜伟因涉嫌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法、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被证监会立案。

线索继续往回追到2022年。

姜伟持有的公司股票,大量质押给券商。2022年2月和5月,他在五矿证券的两笔质押合约到期无法购回,公司公告称,他以协议转让方式处置:2月22日、3月2日,与禹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禹慧远见6号)及五矿证券签订协议,转让4588万股,占总股本3.25%,3月23日过户;5月12日,再与禹慧(管理禹慧进取3号)签订协议,转让2972万股,占2.11%,5月26日过户。

这是一次再普通不过的质押违约处置,受让方是外部私募。公司的公告里,没有任何信息提示这些私募和姜伟有关系。

证监会查明:这些私募基金持有的百灵股票,决策权在姜伟,保证金由姜伟支付,收益归姜伟,损失由姜伟承担。2022年4月,禹慧远见6号又通过大宗交易,把其中的一部分股票转给了禹慧进取1号(883万股)和禹慧远见5号(1917万股)。

2023年,姜伟通过禹慧远见5号、金算盘豪雅1号、寿宁海韵61号等私募产品,与华泰证券等机构签订以百灵股票为标的的场外衍生品合约,名义本金合计8.11亿元。同样,他决策、出保证金、享受收益、承担损失。

在这一系列安排里,台前是被质押、被处置、持股比例不断下降的实控人,台后是一批私募产品,实际持有人都是姜伟。

2023年年报披露,姜伟本人持股17.39%,其中超过八成处于质押状态。按证监会的认定,通过私募产品持有的那部分股份,姜伟没有如实向公司报告,导致公司的2022年年报、2023年年报,以及协议转让的提示性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的股东持股情况“存在虚假记载”。时间跨度从2022年3月23日到2024年4月18日。

此外,2022年10月到2023年1月,姜伟通过禹慧进取3号、禹慧远见6号账户,在集中竞价交易中转让受限股份,其中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的比例达0.72%。

两周里的账本


判断内幕交易的,是两条时间线。

告知书认定,本案有两项内幕信息。一是公司2023年重大亏损,不晚于2024年3月19日形成,4月30日公开;二是天健所对2023年度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不晚于3月28日形成,4月30日公开。告知书称,姜伟不晚于3月19日知悉第一项,不晚于3月28日知悉第二项。另一名当事人顾自力协助代持,不晚于4月11日知悉第一项。

4月15日至18日,姜伟决策,禹慧进取3号卖出股票1425万股,成交9656万元,经计算避损2971万元。

4月16日至26日,姜伟决策,禹慧远见5号,提前终止与华泰证券的场外衍生品合约,名义本金1.93亿元,避损2464万元。

4月16日至22日,寿宁海韵61号提前终止与中信建投证券的全部相关衍生品合约,名义本金1.46亿元,避损1569万元。

4月19日至29日,金算盘豪雅1号提前终止与浙江浙期实业、招商证券、银河德睿的全部相关合约,名义本金4.58亿元,避损8601万元。

三组衍生品合计名义本金7.97亿元,避损金额合计1.26亿元。

证监会拟作出的处罚是:对内幕交易股票的违法所得2971万元全部没收,并处同等金额罚款;对内幕交易衍生品的违法所得1.26亿元全部没收,并处同等金额罚款;信息披露违法罚款100万元;违规转让股票罚款100万元;5年证券市场禁入。罚没金额合计约3.14亿元。顾自力协助内幕交易,罚款300万元。

我们的分析与判断


一、ST百灵的股票索赔区间问题。

第一段涉及2023年亏损的业绩预告。按照目前的公开材料判断,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4月29日期间买入ST百灵股票,并在2024年4月29日收盘时持股,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并产生损失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第一段区间的实施日对应的是《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三款关于“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交易日”的规定。业绩预告部分已有投资者获得胜诉判决。

第二段涉及2019年至2021年、2023年四份年报造假。按照目前的公开材料判断,2020年4月30日至2024年11月8日期间买入ST百灵股票,并在2024年11月8日收盘时持股,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并产生损失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这是以立案公告日为揭露日的主张口径,法律依据是《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立案推定。

二、实控人内幕交易,跟股民有什么关系。

第一,姜伟是被处罚的董事长,决定书认定他“放任公司财务造假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致使投资者损失的,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除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外,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在虚假陈述的索赔里,被告可以不只是公司。

第二,《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理论上,在内幕交易期间买入股票、而且与姜伟的卖出行为方向相反的投资者,可以主张损失。但实践里难度很大。

第三,《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民事赔偿责任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姜伟的罚没金额合计约3.14亿元,叠加财务造假案的500万元罚款,其持股又大量质押,实际可执行的财产有多少,是股民索赔最终能否兑现的现实问题。

三、几个时间点。

按2024年4月30日作为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三年诉讼时效约在2027年4月30日届满;按11月8日起算,约在2027年11月8日届满。两种口径都有可能覆盖的投资者,建议在2027年4月底前起诉。以上为按现有信息的测算,以法院认定为准。

行政处罚和民事审判是两套程序。公司的处罚已经作出,实控人的内幕交易部分目前只有事先告知书,最终以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普及及个案信息梳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文中涉及的实施日、揭露日、诉讼时效届满日等关键时间节点,以及各责任主体在民事诉讼中的最终责任认定,均需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及法院最终裁判为准,须结合本人交易记录,并由法院最终认定,请勿仅依据本文自行下定论。有任何疑问,请通过微信客服或者发送电子邮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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