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赔付 | 关于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热点问题问答
清越科技事件的违法事实、处罚情况、专项基金的出资人、规模、管理人、存续期、赔付范围和排除对象、申报时间和退市程序,已汇总在案件索引页(https://www.zhuhuilaw.cn/zhuanti/qingyue/),本文不再重复,只解答适用中的法律问题。
一、先行赔付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与诉讼是什么关系?
律师解答
先行赔付是基金出资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和解安排,不是法院判决,也不是行政决定,投资者自愿参加。接受赔付的,获得确定的赔付金额,同时放弃就同一损失向全部责任方继续索赔的权利;不接受的,仍可以通过诉讼或者仲裁主张权利。
《证券法》第九十三条列明的先行赔付主体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相关的证券公司,本案出资人中还有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该情形属于连带责任人与投资者自愿达成和解,不影响先行赔付的安排。出资的三方同时也是诉讼中的潜在被告。
事实依据
2026-109号公告:“适格投资者如果接受赔付,则表明其愿意与基金出资人达成和解,自愿谅解广发证券、立信所在清越科技事件中的责任,并将对清越科技事件相关责任方主张虚假陈述损失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广发证券、立信所,自身不再向清越科技事件的责任方索赔。如果不接受赔付,投资者可以与基金出资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出资人为“广发证券、立信所、高裕弟”(2026-108号公告,一);广发证券董事会于2026年5月8日审议同意先行赔付(广发证券港交所公告《关于正式设立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2026年10月23日)。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九十三条:“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连带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与追偿,按照该条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公告确定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买入区间,与《司法解释》一致吗?
律师解答
一致。具体日期见案件索引页“关键事实”部分(https://www.zhuhuilaw.cn/zhuanti/qingyue/),本文只说明这些日期的法律依据。
事实依据
实施日:“鉴于清越科技上述虚假陈述事项具有连续性,故以发生时间最早的2022年12月9日作为清越科技证券虚假陈述的实施日”(2026-108号公告,二)。该日为公司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之日。
揭露日:“清越科技公告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该日是清越科技证券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同上)。
基准日:“揭露日起清越科技股票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的100%之日”(同上)。
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在证券交易场所网站或者符合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发布具有虚假陈述内容的信息披露文件,“以披露日为实施日”。
《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三款第一项:“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除有相反证据外应认定为揭露日。第四款:虚假陈述呈连续状态的,以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为揭露日。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自揭露日起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为基准日;10个交易日内达到的,以第1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30个交易日内未达到的,以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核算:自揭露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5年11月3日)起算,2025年12月12日恰为第30个交易日,与公告表述不矛盾,具体以交易所交易数据为准。
《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的,交易因果关系成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揭露日之前“不包括该日”,因此买入截止日为揭露日前一日(2025年10月31日)。
三、不属于赔付对象的投资者,还能不能起诉?基准日之后卖出的投资者属于赔付对象吗?
律师解答
不属于赔付对象的主体,见案件索引页“先行赔付专项基金”部分(https://www.zhuhuilaw.cn/zhuanti/qingyue/)。不属于先行赔付对象,仅表示不能通过专项基金获得赔付。其是否可以通过诉讼索赔,应当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个案判断。
说明:在2025年12月12日(基准日)之后卖出的投资者,属于赔付对象。公告规定的是“在2025年12月12日(含)之前未卖出”的股票,按持有损失,以基准价格计算。
事实依据
2026-108号公告:“投资者于本公告‘二、专项基金的赔付范围’之外的清越科技股票投资损失不属于专项基金的赔付范围”(重要提示(六))。
持有损失的计算:“投资者在2025年12月12日(含)之前未卖出的,其投资差额损失(持有损失)按‘买入平均价格’与‘基准价格(复权后价格)’之差,乘以适格投资者未卖出的清越科技股票数量”(2026-108号公告,三(一)2(2))。
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买入的股票,揭露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卖出的,按买入平均价格与卖出平均价格之差计算;“基准日之前未卖出的股票,按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基准价格之间的差额,乘以未卖出的股票数量”。该条没有规定在揭露日之前就已卖出的股票存在投资差额损失。
《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被告能够证明“原告的交易行为发生在虚假陈述实施前,或者是在揭露或更正之后”的,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告将责任方及其关联人排除在先行赔付对象之外,依据在此(分析)。
四、赔付金额如何计算?
律师解答
赔付金额等于投资差额损失加上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范围与《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一致。与诉讼中的计算方法相比,有三点不同:第一,区分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买入,分别确定买入价;第二,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盈亏相互抵减;第三,佣金和印花税按固定费率计算。
事实依据
公式:“赔付金额=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2026-108号公告,三)。
一级市场:在“2022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清越科技股票上市前一日)期间参与清越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申购买入,并持续持有至2025年10月31日”的股票,揭露日后基准日前卖出的,按“发行价格”与“卖出平均价格”之差乘以卖出数量;未卖出的,按“发行价格”与“基准价格(复权后价格)”之差乘以未卖出数量(同上,三(一)1)。
二级市场:“2022年12月28日(清越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含)期间买入”,按“买入平均价格”与“卖出平均价格”或“基准价格(复权后价格)”之差计算(同上,三(一)2)。
抵减:“如投资者在一级市场及二级市场均买入清越科技股票,投资者在揭露日后卖出一级市场中买入的清越科技新股或持有至基准日获得的收益与其在二级市场中遭受的损失相抵减”(同上)。
基准价格:“自2025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12日期间,清越科技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值为6.87元/股”,后复权后为“6.94元/股”(同上)。
佣金印花税:“分别按万分之三的佣金费率、千分之一的印花税率计算”(同上,三(三))。
账户合并:同一一码通账户下多个沪市A股普通证券账户“采用以一码通账号为主体合并交易流水的方法汇总计算赔付金额”(2026-110号公告,二(一)3(5))。
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市场虚假陈述导致原告损失的,原告有权请求按照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赔偿损失。
《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格。”第二十七条(买入后卖出与持有的损失计算);第二十九条:“已经除权的证券,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
《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投资者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将各证券账户合并,所有交易按照成交时间排序”。
分析:《司法解释》规定的佣金和印花税,以投资差额损失部分对应的实际开支为准,公告采用固定费率(万分之三和千分之一)计算,与个别投资者的实际佣金费率可能有微小差异。
五、如何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
律师解答
公告只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不扣减其他因素所致损失,采用个体相对比例法逐户计算。诉讼中被告可以主张的扣减因素范围更宽,在这一点上,先行赔付对投资者更为有利。具体金额以投保基金公司专栏的查询结果为准。
事实依据
方法:“采用‘个体相对比例法’测算投资者证券市场风险扣除比例”,假设投资者买卖清越科技股票时同步买卖相同数量的指数(2026-108号公告,三(二)1)。
参考指数:“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指数(000681)、上证科创板新一代信息技术指数(000682),光学电子-LED指数(850832)作为参考指数,分别计算指数损失比例,然后取平均损失比例”(同上,三(二)2)。
公式:“投资差额损失=A*(1-证券市场风险扣减比例)”;“证券市场风险扣减比例=指数损失比例/个股损失比例”;“扣减比例大于1,则按1计算;小于0,则按0计算”(同上,三(二)4)。
不再扣减其他因素:“本次先行赔付计算赔偿损失金额时,除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外,不再扣减其他因素所致损失”(同上)。
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的损失部分或者全部是由他人操纵市场、证券市场的风险、证券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对其关于相应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分析:诉讼中,被告可以主张的扣减因素包括证券市场的风险、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上市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等。公告只扣减证券市场风险,扣减项目少于诉讼。法院最终认定的金额,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公告的计算结果。
六、赔付金额的计算举例
律师解答
以下数字均为假设,仅用于说明计算方法,不代表任何投资者的实际赔付金额。
假设条件
假设某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买入清越科技1万股,买入平均价12元/股,在2025年12月12日之前未卖出;基准价格(复权后)取6.94元/股(2026-108号公告,三(一)说明)。
计算步骤及依据
第一步,扣减前投资差额损失A=(12-6.94)×10,000=50,600元(依2026-108号公告,三(一)2(2),对应《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第二步,假设按个体相对比例法测算出证券市场风险扣减比例为20%,则扣减后投资差额损失=50,600×(1-20%)=40,480元(依2026-108号公告,三(二)4)。
第三步,佣金和印花税=40,480×(0.03%+0.1%)=约52.62元(依2026-108号公告,三(三))。
第四步,赔付金额=40,480+52.62=约40,532.62元。实际金额以专项基金专栏查询结果为准(2026-110号公告,二(一)2:“以专项基金专栏披露信息为准”)。
七、如何查询赔付金额并申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解答
赔付资金的确认和划付分为查询赔付金额、申报、获得赔付资金三个步骤。申报期和划付日期见案件索引页(https://www.zhuhuilaw.cn/zhuanti/qingyue/)。发出申报即视为接受《谅解承诺书》,且不能撤单,投资者应当在查询金额、阅读《谅解承诺书》之后再申报。
事实依据
查询:投保基金公司官网“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专栏(https://www.sipf.com.cn/qykj)开放注册及赔付金额查询;管理人把可赔付金额转换为“赔付选择权”,“一份赔付选择权份额代表的可赔付金额为1元人民币”,簿记到投资者沪市A股普通证券账户,“不上市交易”,“申报期结束当日注销”(2026-110号公告,二(一))。
申报方式:上交所交易系统;上交所清越科技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申报网站(vote.sseinfo.com/xxpf);手工申报,材料“寄送到达赔付工作组(以特快专递签收日期为准)”。申报代码688496,在1.01议案“申报金额”处“填写通过专项基金专栏查询的可赔付金额”(2026-110号公告,二(二))。
注意事项:“赔付确认申报不能撤单”;“若适格投资者多次申报,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多个账户的赔付选择权“不累计计算”;线上申报“仅可在其已簿记赔付选择权的证券账户所属证券公司进行申报”(2026-110号公告,二(二)4)。
特殊账户:证券账户均已销户的,“赔付选择权不作簿记”,申报方式为书面手工申报;信用账户交易的,赔付选择权簿记到对应普通账户,“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基于信用证券账户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另行协商解决,与专项基金的赔付资金发放无关”(2026-110号公告,二(一)3(6))。
冻结等:申报期间,赔付选择权所在证券账户发生冻结、非交易过户等情形的,应及时联系赔付工作组确认影响(2026-110号公告,二(二)4(6))。
收款:“适格投资者应于2026年12月15日至2026年12月22日前对赔付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查询”,未到账或金额不一致的,“可以通过服务热线向赔付工作组提出核查请求”(2026-110号公告,二(三))。
法律依据
有效申报即构成对《谅解承诺书》的接受。2026-108号公告重要提示(四):“即表明其接受赔付金额及本公告附件《谅解承诺书》的全部内容”。申报不能撤单,其后果见本文第八至十问。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对应《谅解承诺书》关于转让后“由广发证券、立信所通知清越科技及其他相关责任方”的约定。
八、接受先行赔付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律师解答
投资者发出有效确认指令后,《谅解承诺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以下后果:第一,谅解广发证券、立信所;第二,将索赔权转让给广发证券、立信所;第三,不再向全部责任方索赔;第四,已提起诉讼的,在赔付款到账之日起10日内撤回。
事实依据
效力:“一经本人通过管理人公告列明的方式发出对本人赔付金额的有效确认指令,本《谅解承诺书》即具法律效力”(《谅解承诺书》)。
覆盖范围:“前述赔付金额覆盖了清越科技事件给本人造成的全部投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差额损失;(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开支”(《谅解承诺书》三(三))。
自赔付款到账之日起:“1.本人对广发证券、立信所在清越科技事件中的责任予以谅解。2.本人将对清越科技事件相关责任方主张虚假陈述损失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广发证券、立信所,由广发证券、立信所通知清越科技及其他相关责任方。3.本人承诺不再就因清越科技事件造成的全部投资损失向以下部分或全部责任人索赔:(1)清越科技的发起人及实际控制人;(2)清越科技;(3)……保荐人和承销商;(4)……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5)……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6)其他清越科技事件的责任方。4.本人将自前述赔付款到账之日起10日内撤回对清越科技事件相关责任方主张虚假陈述损失赔偿的起诉及其他法律措施(如有)”(《谅解承诺书》三(五))。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九十三条: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接受赔付并转让索赔权,是出资人行使追偿权的合同基础。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分析:《谅解承诺书》是一次性、概括性的和解,赔付金额覆盖全部投资损失。损失金额较大的,应当先测算诉讼可能获得的金额,再作决定。
九、接受先行赔付后,还能不能主张招股说明书中的股份回购承诺?
律师解答
可以。公告明确,先行赔付的出资人不承担招股说明书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承诺责任,专项基金的赔付范围也不包括该等股份回购责任,接受赔付不影响投资者向其他责任主体主张股份回购的权利。
事实依据
“广发证券、立信所对清越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承诺不承担责任,专项基金的赔付范围不包括该等股份回购责任”(2026-108号公告,重要提示(八))。
“接受先行赔付不影响本人向其他有关责任主体主张股份回购的权利”(《谅解承诺书》三(二))。
2026-106号公告披露的处罚决定书决定事项为罚款和警告,未见责令回购的内容。决定书全文见:https://www.zhuhuilaw.cn/regdocs/688496-decision-2026-57/
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该条规定的是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权力。
分析:投资者能否另行主张回购,取决于招股说明书的承诺内容及履行条件,应当个案判断。
十、已经起诉或者已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申报前要注意什么?
律师解答
已经起诉的,接受先行赔付后,应当在赔付款到账之日起10日内撤回起诉。已经向法院登记权利后撤回登记的,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投资者应当在申报前确认撤诉的范围和时间。
事实依据
“本人将自前述赔付款到账之日起10日内撤回对清越科技事件相关责任方主张虚假陈述损失赔偿的起诉及其他法律措施(如有)”(《谅解承诺书》三(五)4)。
法律依据
《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未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后申请撤回权利登记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撤回权利登记之次日重新开始计算。”
《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诉讼时效可以自揭露日起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时效起止日期见案件页(https://www.zhuhuilaw.cn/cases/688496/)。
十一、不接受先行赔付或者错过申报期的,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投资者不接受先行赔付或者逾期未申报的,视为不接受,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与基金出资人达成仲裁协议后申请仲裁。诉讼涉及管辖法院、诉讼时效、责任主体和证据等问题。清越科技是科创板上市公司,相关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时效届满日见案件页(https://www.zhuhuilaw.cn/cases/688496/)。
事实依据
2026-109号公告:“未在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清越科技适格投资者先行赔付申报网站或管理人公告列明的其他方式发出有效确认指令的适格投资者,视为不接受专项基金的赔付,投资者可以与基金出资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四(二)3)。
管理人立场:“如未能与基金出资人达成和解的投资者与基金出资人发生纠纷,投保基金公司将不作为证人出庭或将有关材料作为证据出示”(2026-109号公告,重要提示3)。
责任主体的事实线索:高裕弟“时任清越科技董事长、总经理,在清越科技《招股说明书》、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等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2026-111号公告);决定书认定“清越科技常务副总经理(兼任义乌清越总经理)组织、策划虚假销售芯片事项,清越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知悉、参与该事项,清越科技财务总监等人知悉有关情况”(2026-106号公告)。
法律依据
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1修正,法释〔2021〕9号)第三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该规定属于《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所称“另有规定”的情形(分析)。
受理条件:《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提交原告身份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款:“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已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作为证明虚假陈述的证据。
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部分投资者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对所有具有同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发生时效中断效果;《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责任主体:《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司法解释》第二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其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过错认定:《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董监高)、第十七条(保荐、承销机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主体可以通过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十二、先行赔付与诉讼索赔有哪些区别?
律师解答
两种途径的区别见下表。投资者应当根据自己的损失金额和持股情况,在专栏查询到具体赔付金额之后再作选择。
| 比较项 | 先行赔付 | 诉讼索赔 |
| 性质 | 自愿和解(2026-109号公告) | 侵权民事诉讼,法院裁判(《司法解释》) |
| 义务人/资金来源 | 广发证券、立信所、高裕弟出资3.7亿元,已划入监管账户(2026-108号公告) |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保荐人、审计机构等连带责任人,依《证券法》第85条、第163条、《司法解释》第20条主张,取决于各被告的偿付能力 |
| 损失扣减 | 只扣减证券市场风险因素,个体相对比例法(2026-108号公告,三(二)) | 被告可依《司法解释》第31条第2款举证主张多种扣减因素,由法院认定 |
| 金额确定 | 公告公式固定,专栏可查(2026-110号公告,二(一)) | 需举证,由法院认定;可能高于或低于公告金额 |
| 时间 | 申报期和划付日期见案件索引页 | 立案、审理周期不确定 |
| 时效/期限 | 申报截止日见案件索引页 | 普通诉讼时效三年,自揭露日起算(《司法解释》第32条、《民法典》第188条) |
| 对其他责任方的权利 | 接受后不再向全部责任方索赔,已起诉的10日内撤回(《谅解承诺书》);保留对“购回新股”承诺的主张 | 可向全部连带责任人主张 |
| 确定性 | 较高:赔付金额可预先查询 | 较低:存在被告抗辩、扣减和执行风险 |
十三、公司停牌并触及强制退市,对先行赔付和诉讼有什么影响?
律师解答
专项基金的3.7亿元已足额存入监管账户,由出资人出资,公司退市不影响基金赔付。选择诉讼的投资者,需要考虑被告的偿付能力。退市程序的进展见案件索引页(https://www.zhuhuilaw.cn/zhuanti/qingyue/)。
事实依据
基金资金来源:3.7亿元“足额划付至专项基金资金监管账户”,出资人为广发证券、立信所和高裕弟(2026-108号公告,一)。
公司财务状况(《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2026年9月30日):货币资金222,483,997.80元;所有者权益合计736,179,077.70元,上年末为1,033,896,836.79元;总资产1,282,077,388.16元。同期公司被处以罚款17,188万元(2026-106号公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诉讼中不必然只向上市公司主张。
分析:上述数据为第三季度报告的账面信息,不构成对公司偿付能力的判断。公司的货币资金与罚款金额处于同一量级。
十四、投资者如何咨询?
律师解答
咨询和办理,均以官方渠道为准。
事实依据
赔付工作组热线:“0512-57269062;0512-57269152(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8:00)”;邮箱:qykjxxpf2026@163.com;通信地址: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新南路888号纯高·联邦国际商务花园物业管理中心一楼会议室(邮编215300);现场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2026-109号公告,三(四)、(六))。
官方专栏:投保基金公司官网“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专栏(https://www.sipf.com.cn/qykj)(2026-110号公告,重要提示1)。
法律依据
分析:申报不能撤单,《谅解承诺书》的后果覆盖对全部责任方的索赔,建议投资者留出时间核对后再申报。以“代办赔付”“缴费加速”等名义收取费用、验证码、银行卡信息的,不属于官方渠道的做法。
本文引用的公告(正文以“公告编号+号公告”指代):
2026-106号公告:《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6年10月15日)
2026-108号公告:《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正式设立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公告》(2026年10月24日;所转载的广发证券原公告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正式设立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公告》,附件为《谅解承诺书》)
2026-109号公告:《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管理人公告》(2026年10月24日)
2026-110号公告:《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关于赔付资金确认和划付的实施公告》(2026年10月24日)
2026-111号公告:《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6年10月31日)
广发证券港交所公告:《关于正式设立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公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776)2026年10月23日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提及广发证券2026年5月9日披露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港交所公告无公告编号
《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季度报告》(定期报告,无公告编号)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
律师声明:本文是对公开文件和现行法律的一般性解读,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投资者的个案法律意见。公告原文以巨潮资讯、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投保基金公司官网“清越科技事件先行赔付专项基金”专栏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