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股-进展 · 2026-05-26

金通灵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2026)沪03执81号,公司800万元罚金属劣后债权不再清偿,终结执行

要点:上海三中院(2026)沪03执81号执行裁定书,处理的是金通灵及袁学礼在(2025)沪03刑初67号刑事案件中被判处的罚金:公司800万元、袁学礼20万元。法院认定,公司的罚金是重整受理前产生的惩罚性债权,属于劣后债权,重整计划中不再清偿,因此终结对公司的执行;袁学礼名下仅划拨银行存款28,280元,其余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该案执行。

为什么值得关注:这份裁定印证了重整计划关于惩罚性债权的安排:重整计划规定,公司的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劣后于普通债权,不再清偿,不占用重整的偿债资源。公司的罚金不影响投资者赔偿债权的清偿,详见江苏高院典型案例及金通灵案件资料。袁学礼同时是南京中院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的被告之一,该案对公司以外25名被告的责任仍在继续审理。

阅读提示:裁定书落款日期为2026年4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页面显示裁判日期为2026-04-28、发布日期为2026-05-26,本文按原文照录。裁定书中被执行人个人信息已由文书网隐去部分内容。

裁定要点

案由与案号:罚金首次执行,(2026)沪03执81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学礼。

执行依据:(2025)沪03刑初67号刑事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犯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应缴纳罚金人民币800万元(金通灵)、20万元(袁学礼)。上海三中院刑庭于2026年1月21日移送执行,执行庭同日立案并发出执行通知。

对金通灵的处理:公司于2026年2月3日被南通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2月13日因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被裁定终结重整程序。法院认为,该罚金系重整受理前产生的惩罚性债权,属于劣后债权,在重整计划中不再清偿,故终结对金通灵的执行。

对袁学礼的处理: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其名下财产,划拨银行账户余额28,280元至罚没款账户,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调查住所地和多次查控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裁定终结(2026)沪03执81号的执行。

终结后的追缴:该条规定,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执行裁定书原文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沪03执81号

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庭。

被执行人:袁学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室。

被执行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申志刚,总经理。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袁学礼、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缴纳罚金一案,(2025)沪03刑初6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庭于2026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袁学礼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缴纳罚金人民币800万、20万元。本院于202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经查,被执行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3日被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同月13日因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被该院裁定终结重整程序。本院执行的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罚金系重整受理前产生的惩罚性债权,属于劣后债权,在重整计划中不再清偿,故终结对被执行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三、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袁学礼名下的财产。划拨被执行人袁学礼名下银行账户内余额28,280元至本院罚没款账户。

四、对被执行人袁学礼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五、对被执行人袁学礼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本院多次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找被执行人袁学礼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袁学礼财产的相关材料等证实。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袁学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6)沪03执8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零二六年四月十四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九条 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

(五)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6)沪03执81号《罚金首次执行裁定书》,发布日期2026-05-26。法律条文第五百二十九条中间部分在文书网原文中以省略号显示。本文要点为本站整理,具体以裁定书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