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股-进展 · 2026-10-21

江苏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案——证券纠纷中可适用先行判决保障投资者损失得到及时赔偿

导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7件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一即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南京中院(2024)苏01民初2864号)。案例原文以“某公司”指代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091,现简称*ST金灵)。法院在该案中先行判决金通灵赔偿43269名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7.74亿余元,损失25万元以下的投资者占总人数99.11%,已于2026年2月13日获全额清偿,整体现金清偿比例为77.74%。

以下为案例原文,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本站此前已发布该案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和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发布综述中关于本案的表述

案例一系江苏首例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法院依法判令上市公司赔偿43269名投资者投资损失7.74亿余元,彰显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态度,通过立体追责强化震慑力度,引导规范上市公司提高内部治理水平,积极营造崇法守信的市场生态,该案写入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案例一:投资者诉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证券纠纷中可适用先行判决保障投资者损失得到及时赔偿

【基本案情】

某公司自2017年起连续六年财务造假,虚增营收11亿元,被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并造成投资者损失。该公司时任董监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担任某公司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的多家券商,亦先后被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投资者诉某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代表投资者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该公司赔偿投资者投资损失,公司时任董监高、相关中介机构等25名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5名被告中,有9名因公司财务造假,分别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违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先行判决作出时相关刑事案件仍在审理中。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能否先行判决信息披露义务人即某公司赔偿原告的投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鉴于该公司因案涉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事实已经查明,其民事赔偿责任能够确定,为确保对某公司财务造假刑事、行政、民事立体化追责效果,提升投资者受损权益的保护时效,法院对原告要求某公司承担责任的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本案部分事实与尚在审理中刑事案件存在牵连,法院对原告要求除公司以外的其他25名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遂先行判决该公司赔偿原告43269名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7.74亿余元。对于原告要求除公司以外的其他25名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另行制作裁判文书。根据该公司重整计划确定的债权清偿方案,公司于2026年2月13日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将赔偿款划转给43269名投资者,其中,损失金额在25万元以下的投资者获得全额清偿,占投资者总人数的99.11%,剩余损失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投资者获部分清偿,整体现金清偿比例为77.74%。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在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中适用先行判决的案例。该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违规活动、震慑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的标杆性案例。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对于投资者同时起诉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投资者针对发行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主体的诉讼请求之间相互独立,具有可分性。为避免因审理周期过长导致投资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障,在发行人虚假陈述事实和投资者损失金额已经查明,且发行人有能力赔付投资者的情况下,可先行判决发行人就虚假陈述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更多金通灵案件文书原件(预重整、重整、先行判决、执行裁定等),见金通灵案件资料,页首有注明日期和来源的关键事实表。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江苏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典型案例》(案例一)。原文转载自法院发布内容,本站仅在导读中注明案涉公司为金通灵,具体以法院发布的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