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股-进展 · 2024-12-29

金通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什么是普通代表人诉讼?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受损投资者往往人数众多。普通代表人诉讼是把这类同类索赔合并审理的一种诉讼方式:先由部分投资者推选代表人起诉,法院发布公告,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在登记期间内向法院登记,即可加入本案,由代表人统一参加诉讼,不必自己逐一起诉。法院的判决、裁定,对登记的全体投资者发生效力。按本公告,投资者参加权利登记,即视为对代表人作出特别授权。

本案登记范围与期限: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可以登记加入本案:(1)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金通灵(证券代码:300091,现简称*ST金灵)股票,并于2023年6月27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2)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4月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4月28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间卖出。登记期间截至2025年2月5日,目前已届满。

超过期限没有登记,怎么办?可以分三步走。第一,仍可申请补充登记。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未按期登记的权利人,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向法院申请补充登记;补充登记前已经完成的诉讼程序对其发生效力。能否补登以法院审查为准,开庭前尽早提出。第二,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部分投资者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对所有具有同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未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本案登记期间届满日为2025年2月5日,应以此为基点计算,不要凭印象估算。第三,也可以另行起诉。符合本案权利人范围但未登记的投资者另行起诉,且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与本案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相同的,法院审查其具体诉讼请求后,裁定适用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见上述代表人诉讼规定第二十九条)。需要注意:另行起诉要自己承担诉讼成本,损失仍须按自己的交易记录单独计算、举证;不在本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不适用这一规则,其请求由受理法院按自己的事实审理;具体如何适用,均以法院认定为准。建议尽快保存对账单、交割单,核对买卖区间和时效,必要时咨询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4)苏01民初2864号

本院受理原告叶小明等10名投资者起诉被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公司)、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举、唐彬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叶小明、俞梦现经10名原告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2024年12月16日,本院经依法审查作出(2024)苏01民初2864号民事裁定,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民事裁定书送达后,被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2024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民终1775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据此,本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叶小明等10名投资者。

拟任代表人:叶小明,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拟任代表人:俞梦现,女,1992年8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被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135号。法定代表人:申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季伟,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袁学礼,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许坤明,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冒鑫鹏,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张建华,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朱军,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申志刚,男,1983年5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冯霞,女,1977年2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陈树军,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春。

被告:范荣,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胡志刚,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

被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法定代表人:杨炯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静芳,女,1982年2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张然,男,1989年11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郑义,女,198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

被告:陈庆龄,女,1989年2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法定代表人:刘秋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周平,女,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世伟,男,1986年12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法定代表人:何春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林举,男,1981年11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唐彬,男,1981年5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叶小明等10名原告诉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通灵公司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通灵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于2018年4月25日闭市后发布。2023年4月27日闭市后,金通灵公司发布《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虚增的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予以更正。2023年6月27日闭市后,金通灵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披露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本案各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金通灵公司股票,因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金通灵公司应赔偿10名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共计756378.46元,其余被告对金通灵公司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二、权利登记相关事项

(一)权利人范围及权利登记期间

本案权利人范围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1.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6月27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091);

2.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4月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4月28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间卖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091)。

权利登记公告期间为30日,权利人应在登记期间内,即于2025年2月5日之前,通过登录南京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http://ssfw.njfy.gov.cn)代表人诉讼平台登记。

咨询电话:025-83522174。

(二)代表人选任

拟任代表人:叶小明,男,1972年7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从事股票投资28年,索赔金额77569元,联系方式:781156361@qq.com。

拟任代表人:俞梦现,女,1992年8月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从事股票投资9年,索赔金额68620元,联系方式:393923611@qq.com。

代表人的诉讼权限包括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参加登记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

申请加入本案诉讼并自愿担任本案代表人的,可同时于2025年2月5日之前通过代表人诉讼平台进行申请。

三、案件受理费

权利登记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更多金通灵案件文书原件(预重整、重整、先行判决、执行裁定等),见金通灵案件资料,页首有注明日期和来源的关键事实表。

来源: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全文转载自法院发布内容,具体事项以法院公告和南京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