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 · 2025-12-31

元成股份(603388)对余建飞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2-31)

公司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603388)
文书类型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
文号〔2025〕43号
作出机关/来源浙江证监局
落款日期2025-12-31
官网发布日期202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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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要点

  • 余建飞: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本文目录
  1. 当事人与案由
  2. 违法事实
  3. 证据、申辩与认定
  4. 处罚决定
  5. 缴款与救济途径

文书全文

〔2025〕43号

当事人:余建飞,男,1978年3月出生,时任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成股份或公司)监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元成股份、祝昌人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余建飞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元成股份2020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通过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和产值,虚增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2020年至2022年期间,在实际控制人祝昌人组织、指使下,元成股份通过虚增越龙山国际旅游度假区相关项目(以下简称越龙山项目)劳务和机械成本、虚增相应项目产值等方式,累计虚增营业成本158,437,538.26元、营业收入208,897,751.81元、利润总额50,460,213.55元。其中:2020年年报虚增营业成本115,079,954.28元、虚增营业收入153,560,382.76元、虚增利润总额38,480,428.48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22.75%、21.48%、36.60%;2021年年报虚增营业成本25,076,108.86元、虚增营业收入36,169,962.53元、虚增利润总额11,093,853.67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5.99%、6.31%、19.32%;2022年年报虚增营业成本18,281,475.12元、虚增营业收入19,167,406.52元、虚增利润总额885,931.4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7.22%、5.86%、1.62%。

2024年1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追溯调整越龙山项目营业成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但披露的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金额不准确。

上述违法事实,有元成股份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元成股份2020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余建飞作为公司时任监事、越龙山项目的项目经理之一,参与实施虚增越龙山项目成本,未能保证公司2020年至2022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相关陈述申辩意见、提交证据材料,除依法采纳当事人的部分意见并已在本决定书中调整外,对当事人的其他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余建飞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

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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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证监会官网原文,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