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天科技(300280)对郭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8-20)
文书要点
- 郭敏: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文书全文
当事人:郭敏,女,1988年8月出生,时任福建紫天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紫天或者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紫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郭敏的要求2025年7月2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ST紫天及郭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一)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2022年,*ST紫天子公司浙江紫天智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天智讯)在其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中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其身份是代理人,*ST紫天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该项收入,导致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28,465,589.43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3.08%,对应营业成本228,465,589.43元。
(二)短信发送服务业务1.未抵销子公司间内部交易影响2022年10月,*ST紫天子公司福州缘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缘笙)与沈阳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诚高)签订合同向其采购金额16,500万元的短信发送服务,该短信发送服务经佛山信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佛山信云)、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移建设广东)、*ST紫天子公司华创易通(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易通)销售给福建省闽通创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通创信),又由闽通创信销售给沈阳诚高;2022年10月,福州缘笙与重庆信鑫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采购金额19,550万元的短信发送服务,该短信发送服务经佛山信云、中移建设广东、华创易通销售给*ST紫天子公司杭州亿家晶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家晶视)。
福州缘笙、华创易通及亿家晶视作为*ST紫天子公司,从事前述短信发送服务业务构成内部交易,公司未完全对相关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进行抵销,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14〕10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导致虚增营业收入277,386,792.44元、营业成本263,471,698.74元及利润13,915,093.7元。
2.虚构短信发送服务业务2022年10月,*ST紫天子公司亿家晶视与重庆拳拳用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拳拳)签署《信息技术服务合同》,以28,915.8万元向重庆拳拳销售107.79亿条短信,经协商一致,重庆拳拳的合同权利义务由广东粤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粤信)全部继受。亿家晶视后与广东粤信协议解除该合同,相关短信发送服务业务未实际发生,亿家晶视虚构对广东粤信短信发送服务业务验收单据,导致虚增营业收入272,790,566.04元、营业成本201,417,238.67元及利润71,373,327.37元。上述事项共导致*ST紫天2022年年度报告合并报表虚增营业收入778,642,947.91元、虚增营业成本464,888,937.41元、虚增利润85,288,421.07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4.59%、营业成本的33.74%、利润总额的35.99%。
二、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截至2023年6月30日,*ST紫天开展的云服务业务中,由其子公司紫天智讯承接的“智能感知云项目”“智慧用电安全监控云项目”“智慧监控云项目”和“节点边缘计算云服务项目”均未开工且未收到相关款项,由其子公司福州缘笙承接的“许昌未来数字私有云服务项目”未经客户验收且未收到相关款项。*ST紫天在云服务业务未开工、未经客户验收通过且未收到任何款项情况下提前确认相关营业收入,不符合《收入准则》第四条和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导致*ST紫天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207,704,051.70元、利润79,374,405.7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4.56%、利润总额的51.64%。
三、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3年,*ST紫天孙公司宁波麦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麦粒)在其开展的互联网广告费代充值业务中未取得商品的控制权,其身份是代理人,*ST紫天应当根据《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公司采用总额法确认该项收入,导致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720,632,399.98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78.63%,对应营业成本1,720,632,399.9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有关公司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有关交易合同及银行资金流水、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账套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ST紫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郭敏,未对2022年3家子公司同时参与相当规模的新增同质短信发送服务业务异常情况保持必要关注,未对2023年新增高利润占比的云服务业务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保持必要关注。在2023年年度报告冲减巨额“云计算服务”业务收入后,郭敏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改正相关虚假记载,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郭敏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了有关意见。
经复核,我局依法采纳郭敏的部分意见并已在本决定书中调整,对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郭敏给予警告,并处以二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
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福建证监局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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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证监会官网原文,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