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 · 2016-01-26

亚太实业(000691)对周广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01-26)

公司甘肃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000691)
文书类型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
文号〔2016〕14号
作出机关/来源证监会
落款日期2016-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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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要点

  • 周广鹏:处以10万元罚款
本文目录
  1. 当事人与案由
  2. 违法事实
  3. 证据、申辩与认定
  4. 处罚决定
  5. 缴款与救济途径

文书全文

〔2016〕14号

当事人:周广鹏,男,1972年3月出生,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周广鹏泄露内幕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周广鹏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周广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12年12月26日,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实业)控股股东兰州亚太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亚太)启动了亚太实业的定向增发工作。为实现上市公司转型,2014年1月31日至2月13日,亚太实业实际控制人确定亚太实业收购兰州伟慈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慈制药),同时进行再融资,实施凝血酶和中成药项目。2014年2月13日上午9点,亚太实业召开年度工作会议讨论亚太实业重组事宜。会议确定争取在2月底前签约收购伟慈制药,6月底完成在证监会的报备,确保重组100%成功。

贾某林参加了此次会议。2014年2月14日,亚太实业与贾某林等15人签署保密协议。2014年3月14日,亚太实业股价发生较大波动。当日收盘后,亚太实业申请公司股票停牌。3月15日,亚太实业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2014年4月3日,亚太实业召开董事会会议,决定亚太实业拟向兰州亚太非公开发行1.5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7,500万元,用于收购伟慈制药100%股权,对伟慈制药投资建设凝血酶、中成药项目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4月8日,亚太实业股票复牌。亚太实业拟向兰州亚太发行股份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收购伟慈制药100%股权并对伟慈制药投资建设凝血酶、中成药项目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上述信息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点不晚于2014年2月13日,公开于2014年3月15日。贾某林实际负责公司的定向增发和收购工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周广鹏知悉并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况(一)贾某林与号码136××××2388的使用人联系频繁,该号码系周广鹏和张某军共用2014年2月13日至3月14日,贾某林与号码136××××2388的使用人通话21次。该号码登记在张某军名下,周广鹏亦将该号码用作自己的联系电话号码。周广鹏与张某军工作联系密切,系张某军司机,负责日常接送张某军。张某军也可通过该号码和他人联系或被联系。

(二)周广鹏知悉并泄露内幕信息贾某林和周广鹏系多年朋友。内幕信息公开前,贾某林与136××××2388号码通话频繁,周广鹏为该号码使用人之一。2014年2月左右,周广鹏和朋友姚某、操某邵、张某祯聚餐时,称自己听到亚太实业有利好消息,让他们关注,并提到了老贾(即贾某林)。周广鹏在亚太实业股票停牌前,曾向贾某林打探亚太实业重组情况。2014年3月5日,姚某给周广鹏发短信,请他向贾某林打听亚太实业入股保险公司的信息是否属实。2014年3月14日收盘后,亚太实业申请公司股票停牌。2014年3月15日下午3点左右,周广鹏电话告知姚某以下内容后,姚某于当日给朋友赵某发短信称:“昨天三点半给发传真给深交所的停牌事宜,因为他们前几天开会要是日涨5个点就停,15工作日开盘,报证监会在停,装医药。

”根据上述情况,足以认定周广鹏从贾某林处知悉内幕信息,并将内幕信息泄露给姚某、张某祯、操某邵。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甘肃移动相关系统数据、账户资料、《甘肃省某单位电话号码本》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周广鹏在知悉内幕信息后向姚某、张某祯、操某邵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当事人周广鹏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不知悉也未泄露内幕信息:其一,内幕信息公开前,为借用贾某林车辆而与贾某林联系。

其二,在和姚某、张某祯、操某邵聚餐时说到“亚太实业”有利好消息并提到“老贾”的描述不符合实情。之所以提及“亚太实业”是因为公司宣传好、实力强。

其三,在收到姚某请周广鹏向贾某林打听亚太实业入股保险公司的短信后,周广鹏只打探过一次亚太实业的情况,且贾某林的回答为不知道。关于姚某给赵某的短信,周广鹏称其不知悉亚太实业停牌具体事宜,也从未告诉过姚某上述短信内容。

我会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以下事实:其一,周广鹏交易“亚太实业”时点和周广鹏与贾某林电话联系时点吻合。2014年2月18日,二人通话后,周广鹏于次日开盘便申买“亚太实业”。

其二,周广鹏知悉并泄露内幕信息。姚某、张某祯均表示,在2014年2月和周广鹏聚餐时,周广鹏说自己听到亚太实业有利好消息,让他们关注,还提到了老贾。姚某知道老贾是周广鹏服务过的首长的女婿,而贾某林身份与此相符。周广鹏、贾某林均承认,周广鹏在“亚太实业”股票停牌前曾向贾某林打探消息。姚某给赵某的短信证实,姚某知悉了亚太实业停牌具体事宜,且姚某承认上述短信内容为周广鹏告知他的。

综上,当事人周广鹏的陈述及申辩不足以推翻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事实,因此我会对其提出的不存在涉案违法行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周广鹏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监会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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