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能动履职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能动履职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
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法院,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关于能动履职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已经中院党组2024年第24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能动履职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坚持能动履职,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强化金融风险防范化解,以高质量金融司法服务保障省会金融高质量发展,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聚焦做好“五篇大文章”,助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1.助力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促进发展新质生产力。认真贯彻落实《济南市建设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实施方案》,以法治保障科技金融创新发展。依法认定知识产权、数据产权等无形财产作为新类型担保的法律效力,推动金融资源向科技创新领域配置。依法审理涉科技保险案件,疏解科技研发风险分担问题。
2.护航绿色金融发展,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全面准确适用民法典绿色原则、绿色条款,依法审理绿色金融纠纷案件。准确认定金融机构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法律责任,以司法裁判为金融机构发展绿色金融提供法律指引。促进碳交易产品发挥融资功能,依法支持金融机构将排污权、碳排放配额、碳汇收益权等环境权益纳入环境权益抵质押范围。
3.推动提升普惠金融效能,促进市场主体融资畅通。准确把握民法典扩大担保合同范围的规定,支持中小微企业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等作为融资抵押财产,以仓单、提单、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融资,助力企业融资增量扩面。准确认定估值调整协议等新类型直接融资途径效力,依法认定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效力,保障新型融资方式发展。依法否定借款人利用小微经营主体身份套取经营性贷款资金的行为,引导银行金融机构规范普惠信贷管理。
4.纾解民营企业融资贵问题,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落实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对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依法不予支持。依法否定违反监管政策的利息约定效力,对金融机构是否违反各项政策规定变相收取利息进行严格审查,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5.支持金融赋能乡村振兴,服务农村实体经济。依法保护资金互助等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适合农民需求、符合法律规定的交易模式。依法认定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等权利抵押,农机具等涉农资产抵押担保效力,依法保护农业信贷,拓宽涉农主体融资渠道,引导金融资源向“三农”倾斜。
6.支持养老金融发展,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引导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依法认定养老服务机构运用土地使用权、房产、收费权等抵质押贷款的合法交易模式。妥善化解养老服务合同纠纷,对于养老机构违反规定实施的违规预收费等行为依法给予否定性评价。
7.助力数字金融创新发展,为科技赋能金融提供法治保障。加强金融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促进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关键技术研发,助推技术创新与金融创新融合发展。依法打击通过数字人民币、虚拟货币、数字藏品等实施的洗钱、诈骗等金融犯罪活动。
二、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金融风险防范化解
8.构建重大金融案件风险处置工作机制。高度关注可能引发串案或群体纠纷,影响地区金融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稳定的重大敏感金融案件,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可能引发区域风险、行业风险的问题,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及时作出研判分析向地方党委报告。
9.强化金融审判风险隐患识别。有效甄别打击套路贷、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审理发现有非法集资等犯罪嫌疑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加强对交易模式和风险的穿透识别,审慎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整体协调适用民事、刑事、行政法律,有效应对金融市场创新性、动态性、复杂性,弥补金融行政监管不足。对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风险、规避监管、进行制度套利的违规行为,以实际法律关系确定权利义务。
10.依法惩治金融犯罪活动。严厉打击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良性健康的市场秩序和生态。依法惩治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经济犯罪,以及插手民间借贷金融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益。持续对金融腐败犯罪保持高压惩治态势,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
11.有效防范化解涉众型金融风险。依法妥善审理涉房地产企业和涉企业借贷、票据纠纷等案件,防止风险向上下游企业、购房群体和金融机构传导外溢。依法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对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加大不良资产清收处置力度。依法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坚持“过错相当”原则,准确界定各责任主体法律责任,加大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关键岗位人员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引导上市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和信息披露,完善公司治理。
12. 强化地方债务风险防范化解。依法审理涉地方政府债务纠纷案件,依法认定地方政府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规范地方政府行为。明确地方政府利用平台公司融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变相举债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者签订的行政协议的效力和责任,防范地方债务风险聚集。
13.依法稳妥审慎处理重大破产案件。依法审慎处理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的破产案件。严格审查破产程序中的恶意逃废债、恶意贬损担保物价值的行为,依法适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行使破产撤销权和取回权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债务人财产。对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等手段,推动健全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修复体系,切实维护市场信用环境。
14.加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依法审理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引导金融机构严格规范销售推介行为,落实风险等级评估和适当性管理,针对合同中的利率约定、风险提示等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切实履行告知说明义务。支持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以诉讼代表人的身份接受投资者委托提起诉讼或者提供专门法律服务。
三、加强工作协作,推动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常态化协同
15.健全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长效联动机制。强化协同处置风险工作对接,充分发挥金融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功能作用。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金融审判数据风险识别“晴雨表”功能,为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提供司法大数据支持,提升府院联动质效。
16.支持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坚持双赢共赢多赢理念,依法审理涉金融监管部门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处罚和处理等行政案件,支持、监督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17.加强金融纠纷司法建议工作。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关注金融案件质效指标的动态变化,对案件反映出的具有普遍性、趋势性的问题,及时向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发送司法建议,做到精准助力、有始有终,推动金融纠纷协同治理。
四、深化改革创新,提升金融司法服务水平
18.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争取支持设立中央商务区法庭,在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建立金融审判庭,配备高水平金融审判团队。优化金融审判人才培养,打造既懂法律又懂金融、既有专业素养又有国际视野的高层级金融审判队伍,不断提升审判人员“从政治上看、从法治上办”的能力,打造金融司法新高地。
19.不断健全金融审判机制。在党委领导下,完善“示范判决+委托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机制,不断健全专业高效、便捷利民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机制,健全繁案精审、简案快审、合理分流、提质增效的工作格局。优化审理模式,探索金融群体纠纷集约化审理。加强金融审判数字化建设,依托“山东金融云庭智审平台”,完善要素式金融审判机制,提升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20.营造良好金融法治氛围。坚持“以案促治”,通过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金融知识普法宣传,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理财投资观念。持续开展“法治体检”活动,深入金融机构沟通交流,增强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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