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594 · Securities Class Action

益佰制药 股票索赔

已行政处罚
股票代码600594
诉讼类型普通诉讼
管辖法院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实施日2024-01-10
揭露日2024-04-13
诉讼时效届满2027-04-13

索赔条件-买卖区间

  1. ① 买入2024-01-10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之后买入该股票
  2. ② 持有2024-04-13揭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时仍持有
  3. ③ 卖出或继续持有揭露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因此遭受损失

揭露日当天及之后买入的,通常不在索赔范围内。

本案已有行政处罚文书,其中查明的违法事实是认定虚假陈述的重要依据。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及责任认定、损失计算和系统风险扣除,均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和法院最终裁判为准。

诉讼时效按揭露日起三年计算,本案预计届满日为 2027-04-13,请注意在此之前主张权利。

“三日一价”与索赔区间的判断方法 →

管辖法院

本案由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

发行人: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白云大道220-1号。发行人住所地在贵州省(自治区),由省会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据法释〔2022〕2号第三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管辖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发行人变更注册地址的,管辖法院随之变化。查看司法解释全文 →

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违法事实

来源:监管机关,2024-04-19 查看原文

经查,公司在艾迪注射液生产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药材提取的部分工序未按照批件工艺进行操作;药材斑蝥未经净制直接投料煎煮提取;批生产记录中部分工序步骤记录不准确,生产记录保存不齐全,填写的内容不完整,不能保证每批产品生产过程可追溯;生产记录存在涂改但无修改人员签名并说明理由;在未经确认的冷库存放关键物料提取液,对冷库是否达到储存条件未进行评估。前述行为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四条、附录三中药制剂第二十六条的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公司在艾迪注射液生产过程中存在药材提取的部分工序未按照批件工艺进行操作、批生产记录中部分工序步骤记录不准确等多项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行为,情节严重。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贰佰万元(¥2,000,000.00)。

2、窦啟玲未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切实履行法定代表人的岗位职责,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正常运行,保证药品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以及记录和数据真实性。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所获收入3,068,822.44元;

(2)、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计767,205.61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叁佰捌拾叁万陆仟零贰拾捌元零伍分(¥3,836,028.05)。

3、梁建琼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切实履行生产负责人的岗位职责,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正常运行,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并进行完整记录,保证每批产品生产过程可追溯: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等,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所获收入1,204,355.68元;

(2)、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计481,742.27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壹佰陆拾捌万陆仟零玖拾柒元玖角伍分(¥1,686,097.95)。

4、邓思雄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切实履行质量负责人兼质量受权人的岗位职责,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正常运行、确保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和记录、确保厂房经确认能够持续符合标准要求等,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所获收入547,709.55元;

(2)、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计136,927.39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陆拾捌万肆仟陆佰叁拾陆元玖角肆分(¥684,636.94)。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指定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当事人到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省药品监管局开展的现场核查中,发现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现通知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生产、销售艾迪注射液产品。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涉及内容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本次事项处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比重较小。截至目前,公司艾迪注射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部门的要求暂停生产销售,并主动召回。艾迪注射液2020年、2021年、2022年、2023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7.37亿元、6.93亿元、4.80亿元、4.73亿元,占公司整体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1.61%、20.71%、17.57%、16.77%。艾迪注射液停止生产销售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影响程度以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数据为准。

3、公司再次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学习,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加强生产各个环节的监管,全面提升产品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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