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观察 · 2026-08-16

雄安新动力(300152)拟被罚2580万元,哪些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雄安新动力因2020年隐瞒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被河北证监局拟合计罚款2580万元。处罚事先告知书已经披露主要违法事实,本文分析投资者索赔区间、揭露日、退市风险及公司追债诉讼。

2026年8月7日,雄安新动力(300152)公告收到河北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监管机关拟对公司罚款500万元,对毛凤丽罚款800万元,对毛军亮罚款400万元,对程芳芳罚款360万元,对张猛罚款320万元,对宗冉罚款200万元,拟处罚金额合计2580万元。需要说明的是,事先告知书不是最终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其中载明的违法事实已经比较具体,投资者可以据此初步判断索赔问题。

告知书查明,毛凤丽不晚于2020年9月28日实际控制河北诺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9月30日,雄安新动力公告拟与诺安基金共同设立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并称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监管机关认为,上述表述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记载。此后,公司又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和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

2025年4月29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以及配套的更正后财务报表,对相关年度财务信息进行追溯调整。公司股票当日停牌,4月30日复牌后直接以2.86元跌停,跌幅20.11%。从公告内容和复牌后的市场反应看,2025年4月29日可以作为目前判断本案揭露日的重要依据。

按照目前的公开材料判断,2022年8月25日至2025年4月28日期间买入雄安新动力股票,并在2025年4月28日收盘时持股,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并产生损失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实施日、揭露日的最终认定,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

《证券法》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要求结合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以及市场反应,判断投资者的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开后,投资者可以开始核对索赔资格,不必等到最终处罚决定书再起诉。

雄安新动力目前面临退市风险,并已就一笔约1.689亿元的债权纠纷提起诉讼。公司能否通过诉讼追回款项,是否被终止上市,均不影响证券虚假陈述的赔偿请求权,可能会增加后续执行难度。

本文根据上市公司公告、监管机关公开信息和历史行情整理。文中关于实施日、揭露日、索赔区间及责任成立的分析,属于现阶段观点,最终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和投资者实际交易记录为准。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投资建议。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普及及个案信息梳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关键时间节点与责任认定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及法院最终裁判为准,须结合本人交易记录,并由法院最终认定,请勿仅依据本文自行下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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