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A问答 · 2026-10-05

ST交昂(600530)虚增利润被立案后跌停,股票索赔的重大性如何判断?

上海证监局认定交大昂立两项虚假记载:2021年利润被虚减属诱空,2024年利润被虚增属诱多。立案公告后首个交易日跌停,重大性仍须结合价量由法院认定。

ST交昂(600530)2026 年收到上海证监局四份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管认定的违法事实包括:2023 年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 2021 年度财务数据作出虚假记载,以及 2024 年年度报告对 2024 年度财务数据作出虚假记载。

这两项虽然都属于“虚假记载”,但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中不能简单作同一方向处理:2021 年度财务利润数据被虚减,属于诱空型信息,不能以此作为买入型股票索赔的实施日;2024 年度利润数据被虚增,属于诱多型信息,当前案件的买入区间应从 2024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即 2025 年 4 月 29 日开始计算。

进一步的问题是:被监管认定为虚假记载,是否当然具有民事赔偿意义上的重大性?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重大性仍需结合信息对理性投资者决策的影响,以及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股票价格和成交量是否出现明显变化来判断。

就目前核实的市场数据看,2025 年 7 月 12 日立案公告公开后,ST交昂首个交易日跌停,且相对大盘出现明显超额下跌并伴随成交量增加,本案 2024 年度虚增利润信息具有重大性的初步证据较强,具备进一步主张股票索赔的基础;但最终仍需排除同期其他公告、行业因素和市场风险,并由法院作出认定。

一、两项虚假记载,为什么必须区分方向?


上海证监局沪〔2026〕28 号、29 号、30 号、31 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

第一,交大昂立 2023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存在虚假记载。公司就兴浦服装相关当金补提减值准备,调增 2021 年度信用减值损失 2350 万元。监管认为,该项会计更正依据不足,导致 2021 年度利润总额被虚减 2350 万元,占更正后 2021 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 213.52%。

第二,交大昂立 2024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4 年末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且不确定事项消除后,公司冲回此前补提的 2350 万元减值损失,导致 2024 年利润总额虚增 2350 万元,占 2024 年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 60.26%。

两项数据的法律评价方向并不相同。

2021 年度利润被虚减,意味着披露的利润低于真实利润,相关信息在市场上表现为偏利空,可能使投资者减少买入、继续持有或卖出,属于诱空型虚假陈述。以买入为基础主张股票索赔,不能从 2021 年度财务数据的披露时点直接推导交易区间。

2024 年度利润被虚增,意味着披露的利润高于真实利润,相关信息具有偏利多效果,可能使投资者买入或继续持有股票,属于诱多型虚假陈述。对本案当前买入型索赔口径而言,实施日应从 2024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计算。案件档案目前记录的实施日为 2025 年 4 月 29 日。

这种区分不是文字游戏,而是交易因果关系的前提:诱多型虚假陈述通常对应“在虚假信息影响下买入”,诱空型虚假陈述则不能机械套用同一买入逻辑。监管处罚认定“存在两项虚假记载”,并不意味着两项内容都能够支持相同方向、相同区间的民事索赔。

二、2025 年 4 月 29 日是否出现了诱多反应?


从公开日线数据看,2024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 2025 年 4 月 29 日,ST交昂收盘价为 4.53 元,较前一交易日 4.62 元下跌约 1.95%;同期上证指数下跌约 0.05%。4 月 30 日,ST交昂上涨约 1.77%,而上证指数下跌约 0.23%;节后 5 月 6 日,ST交昂上涨约 2.39%,上证指数上涨约 1.13%。

因此,实施日附近没有出现连续、强烈的股价上涨或成交量异常放大,至少不能仅凭实施日后的价量变化,直接证明 2024 年年度报告披露形成了明显的诱多效果。

但这并不等于本案当然不具备重大性。最高法《若干规定》第十条的判断对象是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者更正是否导致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变化,三个节点并非必须全部出现异常。对诱多型虚假陈述而言,实施日后没有明显上涨是需要解释的事实;如果在揭露日市场集中认识到此前利润信息不真实,并出现显著下跌,则仍然可能证明该信息对投资者决策和价格形成具有实质影响。

三、立案公告后的价量变化:本案重大性分析的核心


交大昂立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并于 7 月 12 日披露公告。7 月 12 日是星期六,7 月 14 日是公告后的首个交易日。

从价量数据看:

7 月 11 日,ST交昂收盘 9.51 元;7 月 14 日收盘 8.56 元,单日下跌约 10.0%,触及跌停;
同期上证指数由 3510.177 点升至 3519.650 点,上涨约 0.27%。也就是说,ST交昂的下跌并非大盘同步下跌造成,至少存在约 10 个百分点的相对弱势;
ST交昂成交量由 7 月 11 日约 3044.97 万股增至 7 月 14 日约 3725.14 万股,增加约 22.4%;
7 月 15 日收盘进一步降至 8.40 元;截至 7 月 18 日收盘价为 8.28 元,较 7 月 11 日累计下跌约 12.93%,同期上证指数上涨约 0.69%。

这组数据至少说明三点:

第一,立案公告公开后,市场价格方向与大盘明显背离,且首个交易日出现跌停,价格反应具有显著性。

第二,成交量较揭露日前一交易日增加,但并非单纯“放量上涨”,而是下跌过程中的放量,符合市场重新评估公司信息披露风险后集中卖出的特征。

第三,价格影响并未止于一个交易日,公告后数个交易日仍处于相对大盘明显弱势。这比单独观察 7 月 14 日的收盘价,更能说明市场对立案信息的持续反应。

据此,基于目前掌握的价量数据,本案 2024 年度虚增利润信息具有重大性的证据较强。立案公告至少是市场首次明确知道公司可能存在信息披露违法的重要节点,公告后跌停及相对大盘的异常下跌,能够支持“该信息足以影响理性投资者决策”的判断。

当然,价量异动不能脱离事件背景机械认定。最终还需要核对 2025 年 7 月 12 日前后公司是否同时披露了其他重大事项,是否存在行业或市场突发因素,以及立案公告所揭示的违法事实与此前被虚增的 2024 年利润之间是否具有足够对应关系。如果同期存在足以独立造成股价大跌的其他事件,就需要在损失因果关系中进一步剔除其影响。

四、裁判库类案怎样处理“重大性”?


SCA裁判库中的类案显示,法院并不是看到行政处罚就跳过重大性分析,也不是只看某一个年度的利润比例。

在(2023)沪74民初157号案件中,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了同一公司两项虚假陈述:一项是重大事项迟延披露,另一项是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法院认为,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虽然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比例为 8.16%,且年报披露后股价没有立即上涨,但该虚假记载属于隐瞒利空,不能因为实施日后没有上涨就否定重大性;在更正日后股价跌停、成交量显著增加,且同期大盘和行业没有相同幅度变化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认定具有重大性。

这个裁判对 ST交昂的启示是:诱多型虚假陈述的实施日没有出现明显上涨,并不自动排除重大性;揭露日出现明确、异常、持续的下跌反应,同样可能成为重大性成立的关键证据。

在(2024)粤03民初6712号案件中,深圳中院对连续年度财务数据调整进行了方向区分:2019、2020 年净利润大幅调减的内容被认定为诱多型且具有重大性;2021、2022 年小幅调整且属于诱空型的内容,则不予认定具有重大性。该案说明,法院会分别考察每一年度数据调整的方向、幅度、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以及价量变化,而不会因为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涉及多项数据调整,就整体认定全部内容均具有重大性。

因此,本案应当围绕 2024 年利润虚增这一诱多型信息展开重大性分析,而不是把 2021 年利润虚减与 2024 年利润虚增放在同一个买入区间中计算。

五、哪些交易可能落入当前股票索赔范围?


按照目前的公开材料判断,2025 年 4 月 29 日至 2025 年 7 月 11 日期间买入 ST交昂股票,并在 2025 年 7 月 11 日收盘时持股,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并产生损失的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这一区间对应的是 2024 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这一诱多型虚假陈述,而不是 2021 年利润虚减这一诱空型虚假陈述。

《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关联证券,原则上可以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第十二条同时规定,如果被告能够证明投资者交易时已经知道虚假陈述、交易主要受其他重大事件影响,或者交易与虚假陈述不具有因果关系,交易因果关系仍可能被推翻。

当前案件档案记录的揭露日为 2025 年 7 月 12 日,基准日为 2025 年 8 月 22 日。按揭露日测算的诉讼时效届满日为 2028 年 7 月 12 日。这些属于当前案件工作口径,最终仍需以法院对揭露日、基准日和诉讼时效的认定为准。

六、损失计算不能简单等同于股价跌幅


即便重大性和交易因果关系成立,投资者能够主张的损失也不是 7 月 14 日跌幅,不能直接按“买入价减最低价”计算。

《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实际损失通常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以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基准日以前卖出的,通常比较买入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平均价格;基准日以后卖出或仍持有的,则结合揭露日或更正日至基准日期间的平均收盘价计算。同时,系统风险、行业风险、公司其他经营事件和市场对特定事件的过度反应,都可能影响最终赔偿范围。

本案后续应重点核对:2025 年 7 月 12 日立案公告是否还有其他重大信息同时披露;7 月 14 日跌停是否存在其他独立原因;7 月 14 日至 8 月 22 日期间公司股价和成交量如何变化;以及同期上证指数、行业指数和其他风险事件对股价的影响比例。

你认为本案立案公告后的跌停与持续弱于大盘,是否足以证明市场已经对 2024 年利润虚增信息作出了实质性反应?

风险提示


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知识普及及个案信息梳理,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文中涉及的实施日、揭露日、诉讼时效届满日等关键时间节点,以及各责任主体在民事诉讼中的最终责任认定,均需以监管机关正式认定及法院最终裁判为准,须结合本人交易记录,并由法院最终认定,请勿仅依据本文自行下定论。有任何疑问,请通过微信客服或者发送电子邮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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