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股-进展 · 2026-11-07

合纵科技预重整期间被证监会立案:对法院受理重整、重整投资人入股有什么影响?

要点:现行规则文本没有把“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单列为法院不得受理重整的情形;真正的关键节点是第二次立案之后会不会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什么事实、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重整中的转增股票按规则不走“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注册程序,但立案调查期间,公司不得另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为什么值得关注:合纵科技在北京一中院预重整、重整投资人已有40家报名的阶段,又被证监会第二次立案。投资者既关心重整能否成功,也关心两次违法行为各自的索赔安排。本文只梳理规则文本,不预测法院和监管机关的判断;以法院、证监会和交易所的实际认定为准。

一、先看时间线

公司目前处于预重整阶段:法院决定启动预重整,不等于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全部公告全文见公告汇编。

二、预重整期间被立案,会影响法院受理重整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24〕309号,2024年12月31日印发,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全文见本站法规库)第9条列举了可以认为不具备重整价值的四类情形:(1)因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可能被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重大违法行为,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2)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事实等,公司可能被交易所终止上市;(3)因信息披露、规范运作等存在重大缺陷,可能被终止上市;(4)其他违反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导致公司丧失重整价值的情形。

对照合纵科技的情况:第一,第二次立案公告写的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不属于第(1)项所列的几类安全领域重大违法。第二,第(2)项看的是事先告知书、决定书或裁判认定的事实,而第二次立案目前还没有事先告知书。第三,是否会走到退市,要看后续认定的事实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10.5.1条规定,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第10.5.2条另有具体的情形和标准。立案本身只是调查的开始,不等于认定。

因此,从规则文本看,立案并不是明列的受理障碍,但它让“事先告知书”成为后面最重要的节点:一旦出具,法院、证监会和交易所对公司重整价值、退市风险的判断,都会围绕告知书认定的事实展开。

还有三点程序上的安排:一是法院裁定受理上市公司重整前,应当将审查意见及相关材料逐级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座谈会纪要》第8条);二是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后,公司住所地省级人民政府应同步向证监会通报情况,证监会就重整价值等事项出具意见(第9条);三是重整程序中,证券监管部门发现公司及相关方存在或者涉嫌实施重大违法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致函法院,法院应充分关注,必要时启动会商(第25条)。另外,第9条还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利用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在进入重整程序前完成整改;公司在专项自查公告中,已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第4条的要求就这些事项逐项作了说明,结论见公告全文。

三、会影响“发行股份”吗?

先说明一个用语:现行规则里,上市公司发行股票走的是交易所审核、证监会“注册”,不再叫“核准”。

重整中的新增股份,主要来自资本公积金转增,再由重整投资人按重整计划受让。《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证监会公告〔2025〕2号,全文见本站法规库)对此作了三项限制: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10股转增15股(第7条);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50%(第8条);重整投资人自取得股份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成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为36个月(第9条)。取得股份导致权益变动的,还要履行《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义务(第8条)。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经交易所审核并报证监会注册,但因依法实行股权激励、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分配股票股利的除外。所以按规则文本,重整中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不走“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注册程序,也就没有“证监会注册”这一道,立案调查不会因此直接卡住转增。法院审批重整计划草案时,会重点审查重整计划内容和重整投资人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收购等规定,必要时可以征求属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意见(《座谈会纪要》)。

立案调查真正“卡”的是另一条路:《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11条第(四)项规定,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第10条第(二)项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也有类似限制。也就是说,在第二次立案调查结束之前,公司不能在重整之外另行向特定对象定向增发。

四、对投资者索赔意味着什么

第一,两次违法行为要分开看。第一次(2022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披露、2022年年报重大遗漏)已有北京证监局〔2024〕21号处罚决定,实施日、揭露日和买入区间已经可以测算,诉讼时效预计2026年12月4日届满(以法院认定为准);第二次尚无任何认定事实,实施日、揭露日、买入区间都要等告知书或决定书。两次的区间是否重叠,现在不能判断。详见案件页。

第二,预重整、重整与索赔的关系。预重整的债权申报期已于2026年9月14日24时届满(见公告2026-049);预重整申报是否涵盖尚未经法院确认的证券赔偿债权、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后是否另行申报,应以临时管理人和法院后续通知为准。已经完成重整的金通灵案可作参照,见金通灵案件资料,但两案的重整计划安排不同,不宜直接套用。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可以使诉讼时效中断。第一次违法行为的时效已进入最后一个月,是否起诉、何时起诉,可以咨询律师,不宜等重整结果出来再行动。

五、接下来盯这四件事

  1. 第二次立案是否出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了什么事实、涉及哪些年度;
  2. 北京一中院是否裁定受理重整,受理前的审查意见和证监会意见是否披露;
  3. 重整投资人的遴选结果和重整计划草案(转增比例、投资人价格、锁定期是否符合监管指引);
  4. 第一次违法行为诉讼时效届满日2026年12月4日。

依据:《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24〕309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证监会公告〔2025〕2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5修正)》第4条、第10条、第11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10.5.1条、第10.5.2条;合纵科技2026年相关公告。规则文本摘自本站法规库和元典法规库;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以法院、监管机关的实际认定为准。

作 者

郎一华律师郎一华 律师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企业破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