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股-进展 · 2026-06-24

鼎龙文化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概要)

要点: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24日就鼎龙文化(002502)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实施日2022年4月30日、更正日2023年4月29日、基准日2023年6月8日、基准价2.21元,判令鼎龙文化赔偿六名原告的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对测算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文为依据判决书整理的概要,以判决书原文为准。

一、案件基本情况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判决日期2026年6月24日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原告六名投资者
被告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鼎龙文化)
上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虚假陈述行为与重大性

判决认定,鼎龙文化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存货、营业收入及利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2023年4月29日,公司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披露其2021年度及2022年相关期间财务信息存在重大差错,对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大幅调减。

关于重大性,法院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本案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

  • 公司的财务数据与实际盈利能力存在根本性不符;
  • 行政监管机关已对该行为进行处罚,对鼎龙文化作出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人员处以警告和不同金额的罚款,从监管层面确认了该行为的违法性与重大性;
  • 更正公告发布后,公司股票复牌后连续多日一字跌停。在日涨跌幅限制为5%的情况下,仅11个交易日累计跌幅达42.20%,市值蒸发近半,印证该信息对市场价格的重大影响。

被告关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三、实施日、更正日、基准日、基准价

实施日2022年4月30日。依据《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七条,公司于当日发布2021年年度报告,首次将虚增的存货、营业收入及利润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并对外公告;之后的2022年半年度报告系同一虚假陈述行为的持续表现
更正日2023年4月29日。依据《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九条,公司当日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开披露重大差错并大幅调减净利润等财务数据;公告发布后股票连续多个交易日一字跌停
基准日2023年6月8日。自更正日起公司股票的首个交易日(2023年5月5日)起,至2023年6月8日,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的100%
基准价2.21元。为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

关于更正日的认定,法院还说明:根据首次揭露原则,后续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及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有权机关对同一虚假陈述行为的进一步调查与定性,不构成新的揭露,不改变上述更正日的认定。

被告以其于2022年8月13日曾发布《关于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为由,主张应以该日作为虚增财务数据的揭露日。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公告仅涉及相关现金流量表项目调整,并明确该季度报告的其他内容不变,与本案所涉虚增存货、营业收入和利润的虚假陈述在内容、性质上完全不同,不具备自行更正虚假陈述或揭露虚假陈述并为证券市场知悉的功能,对该抗辩不予采纳。

四、因果关系与损失认定

  • 交易因果关系:依据《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根据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调取的数据,各原告均在2022年4月30日实施日之后买入鼎龙文化股票,并持有至2023年4月29日更正日之后,其交易行为符合信赖推定的条件。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各原告交易存在第十二条所列举情形,法院认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
  • 损失测算:法院委托中证中心对六名原告的损失进行测算。《证券投资者损失测算意见书》按实施日2022年4月30日、更正日2023年4月29日、基准日2023年6月8日和基准价2.21元,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及投资差额损失,按佣金费率万分之三、印花税税率千分之一计算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并采用以“3+X”组合参考指标体系为基础的“同步指数对比法”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影响。法院认为该测算方法科学、公允,予以采信。
  • 其他因素:被告提出应剔除其他影响造成的损失,但未能举证证明所抗辩的其他影响事件独立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或对股价具有独立消极影响,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 赔偿范围:鼎龙文化作为上市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应对各原告所测算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各原告请求金额超过测算损失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五、判决结果

  1. 鼎龙文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赔偿六名原告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具体金额见判决书);
  2.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鼎龙文化按判决书载明的金额分别负担,各原告已预交金额超过其负担部分予以退还;鼎龙文化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交纳其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判决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证券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来源: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年6月24日)。本文为判决书概要,不构成法律意见,以判决书原文和法院实际认定为准。

作 者

郎一华律师郎一华 律师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企业破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