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002176股票索赔案|上市公司在股市收盘后发布立案调查公告的,揭露日为次一交易日
上市公司在收盘后发布立案调查公告的,揭露日就是公告时间的下一个交易日。《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款中的日期,怎么算「之前」和「之后」?
一 · Facts
2018年4月13日,江特电机(代码:002176)发布2017年年报。2019年4月26日,发布2018年年报。江西证监局认定,江特电机子公司通过无实物流转的虚构交易虚增收入、存货和利润,两份年报都存在虚假记载。
2021年12月9日晚间,江特电机披露立案调查信息,当日股市交易已结束,《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落款日期为2021年12月10日。2023年1月20日,公司发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
一审法院认定,江特电机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为上述两个年报发布之日,第一个虚假陈述的揭露日为2021年12月10日,第二个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更正日为2023年1月20日。投资者陈某上诉,主张揭露日应为2021年12月9日晚或12月10日早,并主张本案没有更正日。

二 · Issue
监管立案信息在某个交易日收盘之后才披露、正式公告落款为次日的,揭露日应定为已经收盘的当天,还是次一交易日?「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是否包括当天?
三 · Holding
收盘后发布立案调查公告的,揭露日为次一交易日;「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均不包括当日。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2021年12月9日交易结束后晚间才有相关信息披露,应将12月9日的交易情况算入索赔区间。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应为2021年12月10日。一审认定更正日为2023年1月20日正确。两次年报虚假陈述的内容不同,实施日分别认定为2018年4月13日、2019年4月26日并无不当。二审另以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等理由维持原判,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四 · Reasoning
《若干规定》第七条明确:实施日是作出或发生虚假陈述之日;在指定渠道发布虚假陈述文件的,以披露日为实施日。两份年报内容不同,应视为存在2个虚假陈述行为,对应2个实施日。
收盘后披露,揭露日定哪一天
《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除有相反证据外,监管部门以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为由立案调查的信息公开之日,应当认定为揭露日。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所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后、基准日之前,包括该日;所称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不包括该日。如果把12月9日定为揭露日,那么就要把12月9日当天的交易算进「揭露日之后」的交易。可是12月9日白天交易时,立案公告还没有进入市场。晚间才披露,不能倒过来改写当天已经完成的交易。正式公告落款和发布都在12月10日,揭露日定为这一天。
更正日与因果关系
第九条:更正日是自行更正之日。2023年1月20日的会计差错更正公告,被认定为更正日。上诉人主张「没有更正日」,二审不予支持。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确定之后,法院仍须审查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投资者陈某买入股票受到其他重大事件影响,交易因果关系不成立。
五 · Rule of Law
以上为本案裁判路径的归纳,供同类情形对照;对其他法院审理的案件不具有拘束力。
六 · 点评
上市公司通常都会在股市收盘后发布公告,公告记载的日期通常是下一个交易日。这种情况下,揭露日通常为公告当日的下一个交易日。「揭露日之前」不含揭露日当天。投资者的交易日期符合条件,也无法保证一定获赔,法院还要审查重大性和因果关系。
七 · Citation
| 篇序 | CB-JLR-02 |
| 案号 | (2023)赣民终430号 |
| 法院 |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案由 |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
| 程序 | 二审 |
| 裁判结果 | 维持原判 |
文书来源:裁判文书库,案号(2023)赣民终430号。当事人称谓以文书记载为准。须结合本人交易记录,并由法院最终认定。本文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投资建议。SCA观察关注 Securities Class Action(证券集体诉讼)裁判与信披事实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