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 · 2026-01-30

聚石化学(688669)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01-30)

公司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688669)
文书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
文号〔2026〕1号
作出机关/来源广东证监局
落款日期2026-01-30
官网发布日期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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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要点

  • 当事人: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88669)。
  • 处罚决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40万元;•二、对陈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80万元;•三、对刘某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90万元;•四、对伍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0万元; 五、对徐某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0万元。
本文目录
  1. 当事人与案由
  2. 违法事实
  3. 证据、申辩与认定
  4. 缴款与救济途径

文书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

当事人: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石化学),住址:广东省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兴工业城B6。

陈某,男,197X年11月出生,时任聚石化学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刘某辉,男,197X年1月出生,时任聚石化学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伍某,男,197X年6月出生,时任聚石化学董事、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徐某军,男,197X年8月出生,时任聚石化学子公司广东冠臻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聚石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聚石化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聚石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具体包括:

一是聚石化学原子公司广东冠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臻科技)实际控制佛山市亨诺德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富倍奇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汉科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君利道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与上述公司开展无实际货物存在的虚假贸易业务,对应虚增收入86,550,865.69元,虚增成本88,238,071.82元,虚减利润1,687,206.13元。

二是聚石化学介入到第三方公司已开展的聚丙烯等贸易链条中,对应的采购和销售金额基本一致,货物仅以自行制作的货权转让单流转,相关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虚增收入和成本金额均为52,236,440.86元,未虚增利润。

三是聚石化学子公司安徽聚润贸易有限公司向福建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湖北某石化有限公司销售异辛烷货物,但货物未实际出库,对应虚增收入18,020,070.80元,虚增成本17,995,752.21元,虚增利润24,318.59元。通过上述方式,聚石化学2023年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156,807,377.35元、虚增营业成本合计158,470,264.89元、虚减利润合计1,662,887.54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绝对值的8.32%、8.51%、6.81%。

上述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聚石化学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中,陈某作为聚石化学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全面负责聚石化学的经营管理工作,知悉聚石化学开展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情况,未对涉案子公司进行有效管理;刘某辉作为聚石化学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组织聚石化学相关人员开展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伍某作为聚石化学时任董事、财务总监,负责公司整体财务工作,知悉公司为获取融资而开展无货物实际出入库贸易业务的情况,未采取进一步处理措施。陈某、刘某辉、伍某未勤勉尽责,在2023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系聚石化学2023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冠臻科技时任总经理徐某军虽未担任聚石化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其组织冠臻科技与佛山市亨诺德贸易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该行为与聚石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一、对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40万元;•二、对陈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80万元;•三、对刘某辉给予警告,并处罚款90万元;•四、对伍某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0万元;

五、对徐某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8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

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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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证监会官网原文,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