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猫金控(600599)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04-09)
文书要点
- 这是处罚程序中的事先告知书,处罚结果以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文书全文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2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3202501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30日披露的《*ST 熊猫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70)。
2026年4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4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徐金焕先生、李民先生、罗春艳女士、杨恒伟先生、黄玉岸女士: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熊猫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已由我局调查完毕,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3年4月4日,*ST 熊猫披露了《关于逐步缩减小贷业务规模并加强小贷业务风险控制的公告》,称全资子公司广州市熊猫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小贷)和西藏熊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小贷)拟分别与昆朋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朋资产)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将广州小贷和西藏小贷的债权本金余额及交易基准日后相关权益分别以198,075,000元、215,84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昆朋资产。上述交易金额占*ST 熊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8.97%。
经查,*ST 熊猫与昆朋资产的债权转让为虚假交易,*ST 熊猫为债权转让提供资金,后续通过资金拆借掩盖虚假交易,上述债权由国峻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代持。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询问笔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ST 熊猫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徐金焕作为*ST 熊猫时任董事长,策划、参与虚假处置小贷债权事项,是虚假处置小贷债权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民作为*ST 熊猫时任董事,知悉公司小贷债权处置为虚假交易,安排以烟花贸易预付款名义提供债权收购资金,是虚假处置小贷债权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罗春艳作为*ST 熊猫时任董事会秘书,知悉公司小贷债权处置异常,协调相关银行账户用于收购资金调拨,是虚假处置小贷债权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恒伟作为*ST 熊猫时任董事、总经理,知悉公司小贷债权已逾期,未审慎核查小贷债权处置的真实性,未对高价收购等异常情况保持合理怀疑,是虚假处置小贷债权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黄玉岸作为*ST 熊猫时任财务总监,知悉公司小贷债权已逾期,未审慎核查小贷债权处置的真实性,未对高价收购等异常情况保持合理怀疑,是虚假处置小贷债权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
二、对徐金焕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李民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四、对罗春艳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杨恒伟、黄玉岸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鉴于徐金焕、李民的相关违法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徐金焕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李民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上述人员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定》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6年4月9日
同一案件的其他监管文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2026〕8号 2026-08-10
- 立案告知书公告 2025-12-30
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