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 · 2018-04-27

*ST亿晶(600537)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04-27)

公司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537)
文书类型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
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
作出机关/来源宁波证监局
落款日期2018-04-27
官网发布日期2018-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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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要点

  • 当事人: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0537)。
  • 违法事项:关于重大仲裁事项;关于股权转让事项。
  • 处罚决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亿晶光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荀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刘党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孙琛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本文目录
  1. 当事人与案由
  2. 违法事实
  3. 证据、申辩与认定
  4. 处罚决定
  5. 缴款与救济途径

文书全文

当事人: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晶光电),住所:浙江省慈溪市。

荀建华,男,1962年6月出生,时任亿晶光电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刘党旗,男,1964年5月出生,时任亿晶光电董事会秘书,住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孙琛华,女,1973年5月出生,时任亿晶光电财务总监,住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亿晶光电等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于重大仲裁事项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1月25日期间,亿晶光电发生三起仲裁事项,累计金额超过亿晶光电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其中第三起仲裁事项单笔金额超过亿晶光电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但亿晶光电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具体为:1.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亿晶,系亿晶光电子公司)与FastThinkerLimited的仲裁事项2016年4月1日,常州亿晶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FastThinkerLimited支付货款554.4万欧元。贸仲委于2016年6月22日受理。

依据2016年6月22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外管局中间价,554.4万欧元折合人民币4,107.38万元。2017年4月25日,亿晶光电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首次披露该仲裁事项。

2.江苏亿晶光电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晶能源,系亿晶光电孙公司)与杭锦后旗国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锦后旗国电)等的仲裁事项2016年11月1日,亿晶能源、四川瑞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意公司,2017年1月23日变更名称为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贸仲委提起仲裁,请求裁决杭锦后旗国电、深圳市科陆能源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项目承包款及违约金合计16,475.15万元。贸仲委于2016年12月23日受理。2017年4月15日,亿晶光电在《关于全资孙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中首次披露该仲裁事项。

3.亿晶能源与杭锦后旗国电等的仲裁反请求事项2017年1月11日,杭锦后旗国电向贸仲委提起仲裁反请求申请,请求裁决亿晶能源、瑞意公司承担逾期并网违约金、因发电量不达标而造成的损失、律师费合计29,882.57万元。贸仲委于2017年1月25日受理。2017年4月15日,亿晶光电在《关于全资孙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中首次披露该仲裁事项。亿晶光电在上述重大仲裁事项信息披露中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对亿晶光电的上述违法行为,荀建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党旗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关于股权转让事项2016年12月27日,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诚达集团)与荀建华签署《深圳市勤诚达集团有限公司与荀建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勤诚达集团将受让荀建华所持占亿晶光电总股本20%的股份(235,271,854股),成为亿晶光电控股股东。股份转让分两期,第一期转让股份占总股本的7.59%,第二期转让股份占总股本的12.41%。《合作框架协议》还有亿晶光电董事、监事、总经理调整变更等其他涉及控制权转移的重大事项安排。2017年1月10日,深圳市勤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诚达投资)与荀建华签署《深圳市勤诚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荀建华关于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勤诚达集团在《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由勤诚达投资享有和承担。

《合作框架协议》和《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亿晶光电未及时披露,也未在其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亿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关于董事长兼总经理辞职的公告》等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2017年5月26日,亿晶光电在《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暨实际控制人可能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亿晶光电在上述股权转让信息披露中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对亿晶光电的上述违法行为,荀建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党旗、孙琛华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仲裁裁决书、股份转让协议、任职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亿晶光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荀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刘党旗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孙琛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宁波证监局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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