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瑞贝卡(600439)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08-24)
文书要点
- 当事人: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600439)。
- 违法事项:瑞贝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瑞贝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
- 处罚决定:综合上述二项,我局决定: 一、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罚款; 二、对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处以600万元罚款; 三、对郑文青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四、对朱建锐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 五、对陆小林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六、对胡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七、对郑有全处以330万元罚款; 八、对陆素月处以280万元罚款。
文书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贝卡或公司),住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贝卡控股),住所: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郑文青,女,瑞贝卡董事长、总经理、瑞贝卡控股董事,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朱建锐,男,瑞贝卡董事、财务总监,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陆小林,女,瑞贝卡监事会监事长、融资结算部部长,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胡丽平,女,瑞贝卡董事、董事会秘书,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郑有全,男,瑞贝卡实际控制人、瑞贝卡控股董事局主席,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陆素月,女,瑞贝卡控股董事、副总裁,住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瑞贝卡、瑞贝卡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胡丽平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瑞贝卡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瑞贝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虚增货币资金,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虚假记载2022年至2024年6月,瑞贝卡及其全资子公司许昌瑞贝卡发制品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艺公司)向控股股东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划转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2022年、2023年、2024年上半年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114,550万元、123,329.11万元、45,730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40.50%、44.73%、16.72%;资金占用余额分别为23,850万元、30,974万元、29,449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8.43%、11.24%、10.77%。
截至2024年12月,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瑞贝卡未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第五十七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六项、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2022年12月至2024年6月,瑞贝卡为隐瞒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实,通过虚构资金入账、资金往来不记账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导致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货币资金22,850万元、30,974万元、29,449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额的4.35%、5.86%、5.64%。瑞贝卡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存在重大遗漏,虚增货币资金,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瑞贝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关联交易2022年至2025年6月,瑞贝卡及工艺公司向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划转资金,或代瑞贝卡控股偿还债务,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上半年发生额分别为114,550万元、123,329.11万元、118,249万元、31,686.86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1.05%、43.60%、42.89%、12.06%。截至2025年6月,被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关联交易,瑞贝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流水、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瑞贝卡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瑞贝卡董事长、总经理郑文青知悉并放任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督促组织披露案涉关联交易,未审慎关注案涉虚增货币资金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案涉瑞贝卡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瑞贝卡董事、财务总监朱建锐知悉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决策、实施案涉虚增货币资金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案涉瑞贝卡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瑞贝卡监事、资金部门负责人陆小林具体实施案涉被占用资金划转事项及虚增货币资金事项,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案涉瑞贝卡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瑞贝卡董事、董事会秘书胡丽平未审慎关注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未及时组织披露案涉关联交易,在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案涉瑞贝卡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及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瑞贝卡控股股东瑞贝卡控股组织、指使实施案涉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情形。瑞贝卡控股董事局主席郑有全知悉瑞贝卡控股等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事项,并决策部分资金占用事项,是案涉瑞贝卡控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瑞贝卡控股董事、副总裁陆素月分管瑞贝卡控股资金工作,决策并组织实施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行为,是案涉瑞贝卡控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胡丽平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一是未参与案涉资金调拨业务环节,未从中获利,事先并不知情。
二是案涉关联交易知悉人员并未按照规定向申辩人及董事会报告,导致申辩人无法及时组织披露,并非申辩人主观过错。
三是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对案涉事项已进行审慎关注,对财务信息无核查的法定义务。
四是无主观过错,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五是案涉资金已全部归还,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
六是量罚过重,违反过罚相当原则,与同类案例对比失衡,与其薪酬水平不匹配。
综上,胡丽平请求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定并无不当,对胡丽平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郑文青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胡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五、对郑有全处以100万罚款;
六、对陆素月处以80万元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对郑文青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朱建锐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
五、对陆小林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六、对胡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七、对郑有全处以230万元罚款;
八、对陆素月处以200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二项,我局决定:
一、对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650万元罚款;
二、对河南瑞贝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处以600万元罚款;
三、对郑文青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四、对朱建锐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
五、对陆小林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六、对胡丽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七、对郑有全处以330万元罚款;
八、对陆素月处以28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
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河南证监局2026年8月24日
同一案件的其他监管文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市公司公告转载) 2026-07-31
- 立案告知书公告 2025-07-26
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证监会官网原文,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