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 · 2025-03-19

卓朗科技(600225)对张坤宇、戴颖、阎鹏等9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3-19)

公司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225)
文书类型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
文号〔2025〕44号
作出机关/来源证监会
落款日期202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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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要点

  • 对张坤宇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 对戴颖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 对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 对王志刚、刘新林、岳洋、王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 对庞国栋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 对于伟凯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本文目录
  1. 当事人与案由
  2. 违法事实
  3. 证据、申辩与认定
  4. 处罚决定
  5. 缴款与救济途径

文书全文

〔2025〕44号

当事人:张坤宇,男,时任天津卓朗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副董事长、总经理,卓朗科技子公司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发展)总经理。

戴颖,女,时任卓朗科技董事、副总经理,卓朗发展副总经理。

阎鹏,男,时任卓朗科技董事长。

王志刚,男,时任卓朗科技董事长。

刘新林,男,时任卓朗科技董事、总经理,卓朗发展董事、董事长。

岳洋,男,时任卓朗科技监事,卓朗发展副总经理。

王超,男,时任卓朗科技职工监事,卓朗发展投融资部负责人、副总经理。

庞国栋,男,时任卓朗科技副总经理,卓朗发展财务总监,卓朗科技子公司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汇金)法定代表人。

于伟凯,男,时任卓朗发展职工监事。

依据2005年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卓朗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均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要求听证。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卓朗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卓朗科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9年至2023年,卓朗科技子公司卓朗发展虚构服务器、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销售业务,虚增收入和利润。(一)服务器业务卓朗发展及其子公司将虚假采购的服务器直接或经客户销售给关联公司。上述交易货物无真实来源,销售过程无实际货物流转,且销售回款来自关联公司,最终主要来自卓朗发展,形成资金闭环。该业务无商业实质。(二)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业务卓朗发展将软件和系统集成服务虚假销售给客户,并同时安排客户将上述产品销售给关联公司。上述交易各业务环节的购销合同和签收单主要内容由卓朗发展确定,软件及服务未真实交付验收和使用,且销售回款来自关联公司,最终主要来自卓朗发展,形成资金闭环。

该业务无商业实质。上述虚假销售业务导致卓朗科技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分别虚增营业收入,占各期对外披露营业收入的21.05%、45.19%、41.60%、72.46%、13.22%;分别虚增利润总额,占各期对外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3.81%、7.68%、41.26%、86.08%、50.27%。张坤宇2019年8月至2022年10月任卓朗科技董事、副总经理,2022年10月起任卓朗科技副董事长、总经理,2017年9月起任卓朗发展总经理,期间全面负责卓朗发展经营管理,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策划并组织实施财务造假。

张坤宇在卓朗科技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戴颖2022年10月起任卓朗科技董事、副总经理,2022年10月至2023年8月代行财务总监职责,2017年9月起任卓朗发展副总经理,期间负责卓朗发展财务工作,组织财务造假资金划转,统筹管理关联公司,参与卓朗发展财务造假。戴颖在卓朗科技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阎鹏2019年8月至2022年10月任卓朗科技董事长,2020年10月至2022年10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期间全面负责卓朗科技管理和信息披露,对包含卓朗发展在内的整个公司体系负有管理责任,未对卓朗发展经营予以有效管控。

阎鹏在卓朗科技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王志刚2022年10月起任卓朗科技董事长,2022年10月至2023年8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期间全面负责卓朗科技管理和信息披露,对包含卓朗发展在内的整个公司体系负有管理责任,未对卓朗发展经营予以有效管控。王志刚在卓朗科技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刘新林2016年8月至2022年10月任卓朗科技董事、总经理,2017年9月至2020年11月任卓朗发展董事,2020年11月至2023年1月任卓朗发展董事长,期间负责卓朗科技经营管理,未对卓朗发展经营予以有效管控。

刘新林在卓朗科技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岳洋2022年10月起任卓朗科技监事,2017年9月起任卓朗发展副总经理,期间负责卓朗发展销售业务,联络虚假客户,安排制作虚假销售合同,参与卓朗发展财务造假。岳洋在卓朗科技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王超2022年10月起任卓朗科技职工监事,2017年起任卓朗发展投融资部负责人,2023年6月起任卓朗发展副总经理,期间参与调配造假资金,共同管理关联公司,参与卓朗发展财务造假。

王超在卓朗科技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庞国栋2020年5月至2022年10月任卓朗科技副总经理,2017年9月至2023年6月任卓朗发展财务总监,期间作为卓朗科技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未充分关注卓朗发展财务异常情况。庞国栋在卓朗科技2020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于伟凯2017年9月至2022年8月任卓朗发展职工监事,期间联络虚假客户,安排制作虚假销售合同,参与卓朗发展财务造假,与卓朗科技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二、卓朗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2019年9月19日,卓朗科技子公司恒泰汇金与相关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恒泰汇金以名下27台涡轮风扇发动机为相关债权提供担保。抵押物认定价值占2019年、2020年年末卓朗科技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为71.89%、14.82%。卓朗科技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达到披露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予以及时披露,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导致卓朗科技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时任卓朗科技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阎鹏,全面负责卓朗科技信息披露工作,应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未组织安排卓朗科技披露担保事项,在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时任卓朗科技副总经理庞国栋,2017年12月起任恒泰汇金法定代表人,知悉并参与案涉担保事项,未对卓朗科技相关信息披露予以充分关注,在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卓朗科技公告、账务资料、合同文件、银行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卓朗科技披露的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张坤宇、戴颖、阎鹏、王志刚、刘新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岳洋、王超、庞国栋、于伟凯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卓朗科技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阎鹏、庞国栋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相关申辩意见,经复核,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张坤宇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二、对戴颖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三、对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四、对王志刚、刘新林、岳洋、王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五、对庞国栋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六、对于伟凯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鉴于当事人张坤宇、戴颖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张坤宇、戴颖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上述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

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证监会2025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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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证监会官网原文,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