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泉为(300716)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08-04)
文书要点
- 当事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300716)。
- 违法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 处罚决定:综合上述两项意见,我局决定: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60万元罚款;对褚某凡给予警告,并处以15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49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060万元罚款;对雷某跃给予警告,并处以280万元罚款;对张某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对李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文书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5号
当事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泉为),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道滘镇南阁西路1号。褚某凡,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女,*ST泉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雷某跃,男,*ST泉为时任总经理。
张某峰,男,*ST泉为时任董事。
李某,女,*ST泉为时任监事会主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法律规定,我局对*ST泉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ST泉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泉为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3年1月起,褚一凡成为*ST泉为实际控制人,同月,褚一凡父亲实际控制安徽汇祥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祥建安),汇祥建安系*ST泉为关联法人。汇祥建安承建*ST泉为子公司安徽泉为绿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泉为)光伏工厂项目,并向*ST泉为子公司山东泉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泉为)采购货物,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2023年1月18日至2023年5月19日,*ST泉为与汇祥建安发生关联交易累计金额4,317,710.98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0%。2023年1月18日至12月31日,*ST泉为与汇祥建安发生关联交易累计金额271,942,002.32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5.27%,占公司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85%。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应当及时披露,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ST泉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也未按规定在2023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二、*ST泉为未按规定披露主要资产被查封的情况2024年8月起,山东泉为厂房、车辆、土地使用权等主要资产陆续被多地人民法院查封,山东泉为被查封资产账面净值212,072,382.02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8.65%。*ST泉为不晚于2024年12月6日知悉资产被查封情况,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项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主要资产被查封情况,但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5年4月29日,*ST泉为发布公告,披露山东泉为及安徽泉为厂房、车辆、土地使用权等主要资产被查封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定期报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司法文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ST泉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主要资产被查封等重大事项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ST泉为未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事项,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ST泉为涉案期间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中,褚某凡,2023年2月24日起任*ST泉为董事长,2023年2月24日至2023年9月28日任*ST泉为总经理,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2月18日、2024年8月8日至2024年11月7日任*ST泉为董事会秘书,2023年1月17日起任山东泉为董事长,决策、实施上述关联交易,知悉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但未及时组织公司披露,签字保证*ST泉为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ST泉为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雷某跃,2023年4月11日至2023年9月28日任*ST泉为副总经理,2023年9月28日起任*ST泉为总经理,2023年7月起任山东泉为总经理,负责公司的生产、销售,未对相关交易事项保持关注,知悉主要资产被查封事项,但未督促公司披露,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ST泉为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对*ST泉为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某峰,2023年2月24日至2025年11月25日任*ST泉为董事,2022年5月13日至2024年12月4日任山东泉为监事,2024年12月4日起任山东泉为法定代表人、董事,2024年4月19日起任安徽泉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未及时关注公司主要资产状况,未勤勉尽责,签字保证*ST泉为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ST泉为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某,2024年3月18日至2025年11月25日任*ST泉为监事会主席,于2024年12月6日已知悉山东泉为不动产被查封,但未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是*ST泉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主要资产被查封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同时,褚某凡作为*ST泉为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组织上述关联交易行为,导致*ST泉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事项,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对*ST泉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主要资产被查封事项,实际控制人褚一凡隐瞒关联关系、组织关联交易导致*ST泉为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一)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60万元罚款;(二)对褚某凡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4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360万元罚款。
(三)对雷某跃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四)对张某峰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五)对李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ST泉为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事项,实际控制人褚某凡隐瞒关联关系、组织关联交易导致*ST泉为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00万元罚款;对褚某凡给予警告,并处以105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5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700万元罚款。
对雷某跃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张某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两项意见,我局决定:对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60万元罚款;对褚某凡给予警告,并处以15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49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060万元罚款;对雷某跃给予警告,并处以280万元罚款;对张某峰给予警告,并处以160万元罚款;对李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
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6年8月4日PAGE\*MERGEFORMAT1
同一案件的其他监管文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上市公司公告转载) 2026-07-17
- 立案告知书公告 2026-03-19
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证监会官网原文,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