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喻(30020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04-18)
文书要点
- 拟认定的违法事项: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
- 这是处罚程序中的事先告知书,处罚结果以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文书全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闫春雨于2025年6月6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52025006号、证监立案字0052025005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之一闫春雨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6)10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闫春雨、沈进长、丹明波、曾昭翔、张艳菊、万骏: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喻信息或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闫春雨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天喻信息及相关人员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一)关联人情况2022年10月20日,天喻信息与深圳市锦瑞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瑞通)签署的《模块产品供货协议》中约定,生效订单发货前锦瑞通向天喻信息支付全部货款,天喻信息在未收到锦瑞通货款的情况下发货,亦未要求锦瑞通承担违约责任。在与锦瑞通的业务中,天喻信息承担客户导入和维护、生产、发货、质量保证等责任,货物不经过锦瑞通,锦瑞通不承担货品损毁、灭失的责任,锦瑞通仅起到销售通道的作用。天喻信息在违反内部《客户信用分类管理办法》(2022年3月修订)规定的授信标准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于2023年2月17日与锦瑞通再次签订《模块产品供货协议》,仅增加授信相关条款。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第四项“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锦瑞通为天喻信息的关联法人。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与关联人锦瑞通关联交易,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2年10月至2023年12月,天喻信息与关联人锦瑞通开展模块产品交易合计18,762.58万元,构成关联交易。其中2022年关联交易金额2,794.85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0%;2023年关联交易金额15,967.74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73%,占上市公司当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79%。
(三)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2年11月至2024年4月,实际控制人闫春雨通过截留锦瑞通应付给上市公司的货款及指使上市公司并表范围内合伙企业划转资金的方式,形成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62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为1.16%。占用资金已于2024年归还。
2023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10,037万元,期末余额11,657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分别为6.75%、7.83%,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分别为6.78%、7.88%。占用资金已于2024年归还。
2024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为4,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为2.70%。根据2025年12月30日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天喻信息已将相关债权转让,并收回全部债权转让款。
二、天喻信息未按规定披露重大担保,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24年4月22日,天喻信息向杭州越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越秀)出具《承诺函》,承诺对杭州越秀向锦瑞通、深圳市铺行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铺行网)、闫春雨等主体提供的6,0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4年4月23日,天喻信息与湖州市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州民融)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天喻信息为湖州民融向张某、潘某伟提供的20,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4年4月23日,天喻信息与湖州民融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天喻信息为湖州民融向闫春雨提供的3,0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担保金额总计29,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9.50%,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20.11%,其中向实际控制人闫春雨提供担保的金额为9,00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6.05%,占上市公司当期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6.24%。天喻信息已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文件、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天喻信息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天喻信息时任董事长闫春雨知悉案涉担保、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未及时组织天喻信息进行信息披露,也未组织天喻信息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并在天喻信息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系天喻信息案涉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闫春雨作为天喻信息实际控制人之一,因其自身资金需求,违反上市公司决策程序、印章管理制度等,签署《保证合同》《承诺函》,组织、指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并隐瞒上述情况,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
沈进长为天喻信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其参与、实施天喻信息实际控制人闫春雨资金占用事项,其行为与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为天喻信息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天喻信息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丹明波,知悉锦瑞通未全额向天喻信息支付货款并将相关资金对外拆借,违反公司内部信用政策在对锦瑞通授信的审批单据上签字,在天喻信息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未勤勉尽责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为天喻信息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天喻信息时任副总经理、董事曾昭翔,知悉锦瑞通通过暂时不全额向天喻信息支付货款的方式来解决实际控制人闫春雨的资金问题,违反公司内部信用政策在对锦瑞通授信的审批单据上签字,在天喻信息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未勤勉尽责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为天喻信息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天喻信息时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张艳菊,知悉锦瑞通未全额向天喻信息支付货款并将相关资金对外拆借,协助锦瑞通补签相关借款合同,在天喻信息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未勤勉尽责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为天喻信息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天喻信息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万骏,知悉锦瑞通未全额向天喻信息支付货款并将相关资金对外拆借,在天喻信息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未勤勉尽责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为天喻信息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0万元罚款;
二、对闫春雨给予警告,并处以135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45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900万元;
三、对沈进长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丹明波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五、对曾昭翔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六、对张艳菊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七、对万骏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闫春雨时任天喻信息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组织、指使天喻信息及相关人员从事案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闫春雨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审慎判断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五节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相关责任人员不属于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就本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深刻反思,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4.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鄂处罚字(2026)10号)。
特此公告。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同一案件的其他监管文书
- 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公司)〔2026〕9号 2026-04-30
- 立案告知书公告 2025-06-06
-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2026〕10号 2026-04-30
-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2026〕8号 2026-04-30
-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2026〕11号 2026-06-17
- 市场禁入决定书(对相关责任人)〔2026〕12号 2026-06-17
-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决定(上市公司公告转载) 2026-06-30
资料说明:本页文书全文取自上市公司公告(巨潮资讯网),整理于 2026-11-03。如与官方原文有出入,以官方原文为准。
